降低入罪門檻!電商賣家、主播售假 平臺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降低入罪門檻!電商賣家、主播售假 平臺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每經記者 王星平 劉洋 每經編輯 王麗娜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定量標準以及對應犯罪活動的處罰手段都予以明確說明。

《解釋》的出臺一方面表明我國信息網絡法治建設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對於網絡購物、網絡直播、應用商店等被明確定義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也意味著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尤其電商涉假售假或被重點打擊。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解釋》的規定讓包括網絡交易平臺在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等義務更重,如果說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盡到這些義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不僅僅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問題,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降低入罪門檻

根據《解釋》,提供“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被認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防止“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致使用戶信息洩露”“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等問題出現。

其中,備受關注的是,《解釋》中的第十一條在定義“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時,具體明確了七種情形,凡具有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這七種情形分別是: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同時,《解釋》第十二條也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七大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值得一提的是,這七大情形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之外,也降低了入罪門檻,分別為: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解釋》指出。

對此,法律人士認為此次《解釋》對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做了更明晰的界定,將有利於推動信息網絡犯罪的審判與處罰。

雖然《解釋》不完全針對電商平臺,但電商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有商家在平臺上涉假售假,但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平臺一樣會被認定為犯罪。尤其明晰的入罪門檻,對平臺對售假情形的監控、投訴和反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電商涉假售假或被重點打擊

實際上,今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就已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承擔著商品流通職能的電商平臺,從行業內觀測視角來看,近年來,信息網絡的非法活動呈現出“更隱蔽”“更灰色”和“易傳染”等特徵。

此次《解釋》是政府將淨化網絡空間的重視程度在法律層面又往前推進了一步,這對整個互聯網空間的監管也更有力。在互聯網空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的電商平臺,自然也在此《解釋》的監管之下。

對此,京東方面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對《解釋》持歡迎態度,並將一如既往地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

拼多多方面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則表示,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非法犯罪活動,一直是互聯網行業頑疾,電商平臺也屢受其害。而從拼多多的實踐來看,信息網絡的監管已經進入新的深水區,僅靠技術平臺的自淨功能難以解決社會問題,迫切需要法律、政策和多元社會主體的介入,才能共同淨化網絡空間。此次《解釋》,正是從法規層面完善和激活信息網絡的淨化體系。

記者注意到,具體到電商平臺,此次《解釋》更多是對平臺上涉假售假的現象進行打擊。

事實上,在過去幾年,電商平臺也越來越重視這一方面的問題,且積極參與到打假工作中去。

“從過去實踐效果來看,政企合作打假的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此前稱,2018年長三角、泛珠三角13省市聯合開展跨區域電商打假“雲劍聯盟”行動,一些電商平臺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例如,阿里此前也推出了打假核心技術——知產保護科技大腦,是一套阿里近20年間積累的海量線上線下打假特徵庫、打假經驗聚合而成的算法技術系統。這套技術系統今年8月獲評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等三部委頒發的科技創新獎。過去3年,阿里已使用這套技術協助全國31個省份、227個區縣的執法機關抓獲製售假嫌疑人4439人,搗毀製售假窩點4289個。

拼多多也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開發完成了假貨識別算法,研發構建違規商家與商品識別、假貨識別、劣品識別等一系列模型矩陣,有效預警對買家有潛在危害的違規商品和惡意商家。

此外,記者瞭解到,拼多多也已上線和升級了24小時風控系統,並建立了實時預警系統,與執法部門進行信息聯動,一旦發現異常交易或客訴,立即鎖定證據並上報有關部門,共同打擊假貨。據統計,2019年年初迄今,拼多多已協助全國各地政府執法機關破獲了二十餘起製售假案件,抓捕相關犯罪嫌疑人40多人。

不過,雖然權利人、電商平臺和執法、司法機構聯合“嚴防死守”,不過此前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也指出,各種仿冒、售假行為仍時有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遠還沒有根絕。

記者也注意到,近兩年,隨著電商平臺對下沉市場的深度發掘,直播等形式也成為平臺下探到下沉市場的重要方式。而在電商平臺或直播過程中,主播與賣家如果不顧消費者利益,在商品推薦過程中選擇一些假冒商品進行推薦以及銷售,無疑也會觸犯此次司法《解釋》的底線。

對於直播售假的情況,根據《解釋》,商家與平臺可能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因此,在《解釋》公佈後,淘寶網也在第一時間給平臺主播發送了信息。信息內容為“為避免在直播中無意涉假,請廣大主播在直播前做好推薦商品的鑑別工作,如果出現推廣假冒商品的行為,平臺一經發現即按相應規則對主播及賣家進行處罰。”

某電商平臺相關負責人認為,這份《解釋》,正是從法規層面彌補了單平臺技術監管的不足,從而幫助整個互聯網行業紮緊籬笆。原本依靠一家公司的力量無法解決的問題,現在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等社會力量來幫助解決。

“希望這樣的法規性文件能夠激勵整個電商和互聯網行業達成監管共識,在行業內部形成共同抵制非法活動的共同體。”上述電商平臺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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