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12月1日起施行,將帶來哪些變化?

記者 | 陳鑫

作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經過修訂將從2019年12月1日施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對保健食品、網購食品等監管要求,並明確禁止對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標準。

新華社10月31日發佈消息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並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範圍,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條例》強調了鄉鎮、街道辦的作用,意味著監管資源下沉,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但是縣級以下仍需“打通最後一公里”。他指出,《條例》多條款項提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合力監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會商制度。

我國《食品安全法》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後分別於2015年和2018年作出修訂修正。這部有著“史上最嚴”之稱《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網購食品的監管要求,而此次《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長期以來,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重點領域。2019年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假冒偽劣重點領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開展特殊食品監管專項行動,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對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抽檢力度。

保健品介於藥品和食品之間,但在實際宣傳中,經營者往往片面強調保健品的療效,以“專家推薦”“權威認證”等措辭混淆視聽。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明確規定,自2020年1月起,保健品應明確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

此次《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一些老年人在意自己的健康, 而保健品企業主要是利用老年人體檢的恐慌心理,向老年人誇大保健品的功效。” 劉俊海認為,此次《條例》禁止對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標準,從而產生地方標準之間的散亂差情況,確保了食品安全標準統一性。

嬰幼兒配方奶粉同樣深陷亂象。國務院食品安全辦2016年曾披露一起假冒奶粉案指出,自2014年起,嫌疑人從市場上購買低價嬰幼兒配方奶粉,裝入仿製的“雅培”、“貝因美”罐體中冒充高價品牌奶粉出售,銷往河南、安徽、江蘇、湖北四個省份,銷售額合計超過350萬元人民幣。

劉俊海認為,此次《條例》明確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條例》同樣規定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十四條指出,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劉俊海認為,企業標準公開意味著接受社會監督,倒逼企業“你追我趕”,食品安全標準高的企業自然具備市場競爭力。

與此同時,隨著網絡購物等新銷售模式興起,一些缺乏食品生產、流通、衛生許可證的“三無”店鋪找到了商機。此前在2019年央視3•15晚會上,部分辣條髒、亂、差的生產環境被曝光,產品添加數十種添加劑。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教授羅雲波告訴界面新聞,網購不是面對面經銷模式,消費者無法對食品進行真實性鑑別,無論是品牌、廠家還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消費者都只能得到賣家的口頭承諾,食品質量無法得到切實保障。

但互聯網市場不應成為法外之地。劉俊海認為,線下開店應當履行的行政許可手續、對於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的要求,線上銷售同樣應當具備。 “網絡平臺應當為消費者站崗放哨。這就實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促使平臺提高自身的自律監管水準。”劉俊海稱。

羅雲波指出,網絡食品是食品安全的一個新的領域,可能會成為食品安全隱患的一個新的爆發點。不僅是“最後一公里”,網絡食品的製作過程、添加過程、添加情況,運輸情況,經營與准入,都需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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