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老人生病卻只叫女兒來。房子到底應該怎麼給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老人生病卻只叫女兒來。房子到底應該怎麼給

【1】禁不住唸叨,老人把房子“賣”給了兒子。

司阿姨原來是單位自辦幼兒園的院長,老伴兒是單位職工。十幾年之前跟老伴兒都退休在家。工作了三十多年,司阿姨帶過的孩子們少說也有個四、五百。

司阿姨家有兩個孩子,老大是兒子,老二是女兒。按理說,半輩子都在跟孩子打交道,應該對孩子教育挺有經驗。但是倆孩子都不怎麼上進,學歷不高,工作也一般。有時候司阿姨總拿自己孩子跟單位老同事們的孩子作比較:人家家的孩子一個個都挺有出息,我這兩孩子一直都沒“混”出來。想想也挺不是滋味。

20多年前,司阿姨他們趕上單位住房改革,把公房買下來了。那個時候不貴,總共花了幾萬塊錢,加上倆人的工齡抵了不少。

倆孩子早就結婚,也都有了自己的孩子。雖說對自己兒女有點“恨鐵不成鋼”,但是退休之後幫著帶帶孫子,生活過的也算是充實。但是讓他們老倆一直有心病的事兒,就是老大總沒事就跟他們提房子過戶的事兒:

“你們的房子遲早得給我們,現在房價蹭蹭的漲,到時候再弄出個遺產稅什麼的,咱家還得白白多花錢。還不如趁著現在把房子過戶給我。反正過戶了還是你們住。這不也為了給咱家省錢麼?我的意思是先過戶給我,我妹妹那份我先替她存著,到時候她想要的我給她。”

一來二去,禁不起兒子總唸叨,說的二老也有些心動。考慮來考慮去,想想還是聽兒子的意見,就把房子通過“買賣”過戶到兒子名下了。當時過戶的時候,老兩口當著倆孩子面是這麼說的:“房子過戶到老大你名下,但是你要記住,這裡面還有你妹妹的。”女兒當時也沒說什麼,就說了句“爸媽聽你們的意見吧,你們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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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司阿姨兒子出了點錢,把房子過戶到了自己名下。

事情就這麼過去了。過了兩年,一天中午司阿姨老伴兒突然心臟病犯了。司阿姨趕緊打了120,隨後就給兒子打電話,誰知兒子說上班手頭有事兒趕不過來,讓她給女兒打電話。司阿姨撥通女兒電話,讓她趕緊趕到醫院去。

把老伴兒送進急診室後,女兒問了一句:“我哥呢”?“他在班上趕不過來”。女兒聽了就非常不高興:“誰沒點事兒?家裡這麼大的事,哪個重要”?

司阿姨沒說什麼,心裡對兒子特別不滿,自己家人病危了都不來,到底什麼事重要,這麼大人了還分不清麼?

老伴兒搶救過來了,身體平穩之後回到家中。晚上司阿姨把兩個孩子都叫過來了。

幾天的疲憊加上心理緊張,情緒有點憋不住,衝著兒子發起火來:“你爸這麼危險,當時叫你你都不來,你怎麼想的?當時說房子的時候,怎麼天天唸叨都不嫌累?早知道房子就不過戶給你,我真後悔!就你這態度,萬一哪天我們要花錢了,能指望你賣房給我們看病麼?”

女兒當時對房子過戶這件事雖然沒表態,但是心裡肯定有想法。家裡又不是多有錢,就這房子值錢,現在可好,都過戶到大哥名下了,雖說大哥答應到時候分給自己,怎麼分?萬一不分呢?

現在要是把房子再過戶回來又得交一筆錢。為了省錢,老兩口讓兒子寫了個聲明,大體意思有兩個:一個是老兩口真到急需用錢的時候,老大同意將房子賣了湊錢;一個是老大必須答應房子中有女兒一半兒。

【2】老人失去的不僅是房子,而是對自己的保護“屏障”。

至於說上面這個事情中,兒子寫的聲明有沒有作用、有多大作用,我們這裡不探討,我們就先簡單的把它看做一個家庭內部協議吧。

司阿姨這個事情中,他們把房子提前過戶給了兒子。兒子今後是不是會趕他們出去,這裡不探討。根據我對他們家的瞭解,孩子們還是不敢這麼“造次”。

房子提前過戶給兒子,老人生病卻只叫女兒來。房子到底應該怎麼給

但是,這種做法實際上讓他們少了一道約束子女的“屏障”。就像事情中的那樣,如果兒子不孝順,房子已經過戶完了,再要回來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這套房子為什麼提前“賣”給了兒子?兒子給出的理由似乎成立:因為省錢。但是,老人並沒有考慮到,自房子賣出去那一刻起,就已經不屬於老人了。僅僅從費用角度考慮,很可能最後連自己的生活需求都滿足不了。

很多家庭都沒有這方面的認識,總考慮怎麼辦能節省一些費用、怎麼辦能少點手續上的麻煩,但是恰恰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房子應該給到的是“該給的人”,而不是給到“能給的人”,非常重要。

【3】房子應該給到“該給的人”,而不是“能給的人”。

很多朋友問我,老人把房產給到子女怎麼更合適?其實核心都是在考慮費用問題。之前“一紙家書”的文章: ,向大家介紹過類似的話題。

老人打算把自己的房產給到子女,有三種給法:生前贈與、生前買賣、身後繼承。當初在回答朋友們問題的時候,有一個反覆提及的詞語叫“保險”。

所以,將房產給子女,更多要考慮風險的問題,不能簡簡單單算“經濟賬”

回到上面的觀點,什麼叫“能給的人”,什麼叫“該給的人”?

  • 能給的人。理論上講,能給的人包括所有人,甚至是機構、不認識的人。狹小點說就是自己的繼承人。
  • 該給的人。老人的財產在自己家裡代代傳下去天經地義。但是,不意味著孩子得到老人的財產也是天經地義。真正的家產傳承,是要確保家產給到應該給的人。例如,對老人孝敬贍養的人。有些老人就是偏心,即使是對自己不聞不問的孩子,最後也會把財產留給他們,反而照顧自己的子女分不到或者分得少。不把財產給到該給的人,最終傷害的是孝順孩子的利益,也非常可能傷害到老人自己!這本身就不公平。

能客觀公正的給到該給的人,形式手段就不重要了,無非就是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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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阿姨這個事情,我們回到房子過戶給兒子之前。其實解決問題比較簡單:

如果司阿姨老兩口訂立一份遺囑,身後再說房產過戶的事情,可能會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一些。

遺囑可以撤銷,而且是單方行為,不需要徵得別人意見。想法變了,重新寫一份就行。這樣的話,主動權掌握在老人手裡,對自己有保障,同時也是保護孝順子女權益的特別好的手段。另外,發生房產繼承的時候,不管繼承人之前有沒有房子、有多少套房子,是不佔用繼承人購房指標的,這也算好處之一吧。

當然,有人說繼承房子再賣的話還要多交20%稅,那是繼承人的事,與老人無關,無需用這一點來作為向老人提前要房的理由。總之,需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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