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這一知識點在公基考試中算得上比較偏的考點,但正是這種比較偏的考點經常出其不意地出現在公基的考試卷上,導致一大批的考試為此而失分,因此福建省公務員考試網特意為大家科普一下行政賠償這一知識點吧!
一、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
二、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侵權:兩機關共同賠償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侵權: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看複議的結果分為兩種情形:a、複議未加重損害的: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複議加重損害:原機關賠,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四、不承擔賠償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考點:
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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