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卵”背後的單身女性生育權:保障制度待完善

原標題:“凍卵”背後的單身女性生育權:法律未否認,保障制度待完善

近日,關於“武漢同濟生殖醫學專科醫院拿到國內首張健康未婚女性凍卵通行證”的報道引發關注。湖北省衛健委對此回應稱,未婚女性凍卵並未放開。

據長江日報報道,湖北省衛健委婦幼健康處處長鬍榮介紹,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但關於未婚女性凍卵問題還存在爭議。有律師表示,規定單身女性不能凍卵,對女性不平等,法律法規有其滯後性,應隨著生育政策的放開與時俱進。

2017年,原國家衛計委官網曾對“關於放開對單身女性生育權限制的建議”作出回應稱,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層面對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進行限制,也充分體現了對兒童權益的保障。國家衛計委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冷凍卵子”等技術發展,積極做好可行性研究,審慎推進臨床應用,完善相關法規法規,切實保障單身女性合法權益。

律師:單身女性凍卵尚未合法,法律法規也需與時俱進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目前來說,單身女性凍卵尚未合法。

白翔飛表示,根據原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關於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等文件中,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主要是針對已婚人群,尚不包含單身女性。

同時他也表示,“未婚女性可凍卵”事件引起關注的背後,雜糅了社會觀念變化、技術手段發展、法律規範滯後等多方面的問題。目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保護日益受到關注,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否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但這一方面的相關規範仍有缺失、保護仍然不足,比如前述與生育制度有關的規範制定時間較早,已經到了亟需完善的階段。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2003)中“實施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十三)和《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中“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部分顯示,目前我國在生育力保存手段上,單身男性可以凍精,單身女性不能凍卵,男女並不平等。

邢鑫認為,隨著當前生育政策的逐步放開,女性晚婚晚育現象日漸普遍和卵子冷凍技術走向成熟,卵子冷凍作為女性生育力保存的重要方式應當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法律未否認單身女性生育權,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單身女性生育權保護問題近年愈發受到關注。

白翔飛表示,目前單身女性凍卵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包括,卵子如何保存、個人信息如何保護、如何防止不法分子對其進行買賣等等問題,所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加以規範。

白翔飛認為,從兒童權益的保障角度來說,父母的共同撫養,在精神和物質上或更周到。同時他強調,這並不絕對,因為父母也可能離婚,而很多單身女性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實力也足以給孩子較幸福的生活。

北京朝陽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主任李媛對澎湃新聞表示,卵子冷凍並不是萬能藥,目前還不能保證取多少個卵子就一定能懷上孩子。李媛稱,從技術上來說,國內的正規生殖中心完全可以實現凍卵,主要的障礙還是政策不允許。

2017年8月21日,原國家衛計委官網回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提議”稱,應看到,目前通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單身女性生育權做出具體規定還需要進行深入研究論證。一是我國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未對單身女性生育權作出明確規定。作為下位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應當遵照憲法制定相關規定,不應超出憲法規定範圍。二是對單身人士生育權通過法律進行許可,與我國傳統價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

該回復還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未否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該回復舉例稱,實踐中,個別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了有關規定。如吉林省2002年9月27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據瞭解,該規定實施10餘年,至當時尚無1例單身女性申請藉助醫學手段生育。

同日,原國家衛計委官網曾對“關於放開對單身女性生育權限制的建議”作出回應稱,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層面對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進行限制,也充分體現了對兒童權益的保障。國家衛計委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冷凍卵子”等技術發展,積極做好可行性研究,審慎推進臨床應用,完善相關法規法規,切實保障單身女性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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