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後佔用基本農田就一定合法嗎?

調整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後佔用基本農田就一定合法嗎?

《關於嚴禁非農業建設違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36號)第二條規定:

嚴禁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佔用基本農田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嚴禁通過調整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佈局,規避報批佔用基本農田。嚴禁通過修改或調整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的質量要求,把城鎮周邊和交通沿線大面積的基本農田調整到其他地區。嚴禁突破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率,擅自減少本地區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增加建設用地總規模。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的一級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進行嚴格控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的條件,要求修改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加強對農業園區用地的管理,嚴禁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的名義佔用基本農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不得以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搞現代農業或設施農業為名,在基本農田內建設永久性建築或進行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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