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重要知識點總結

今天小編分享汽車庫、修車庫相關內容。


一、汽車庫分類

1. 地下汽車庫指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於該層車庫淨高1/2的汽車庫。

2. 半地下汽車庫指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於該層車庫淨高1/3且不大於1/2的汽車庫。

3. 多層汽車庫指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m的兩層及以上的汽車庫或設在多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4. 高層汽車庫指建築高度大於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5. 分類


汽車庫、修車庫重要知識點總結


二、耐火等級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

3. 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三、總平面佈局及平面佈置

1. 一般規定

1)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2)汽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

3)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

  • 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築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
  • 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4)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築、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5)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築,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於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採用

防火牆隔開。

6)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築,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 總安裝容量不大於5.0m³/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 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於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
  • 建築面積不大於200㎡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

7)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8)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9)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10)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佈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11)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滅火器材間。


2. 防火間距

1)除規範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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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築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的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的規定值增加2m。

3)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牆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築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

4)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規定增加2m。

5)屋面停車區域與建築其他部分或相鄰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地面停車場與建築的防火間距確定。


3. 防火分區劃分及分隔

1)汽車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表規定。其中,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下表的2.0倍;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按下表規定減少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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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規範規定的2.0倍。

3)除規範另有規定外,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符合規範規定的防火牆、防火捲簾等分隔。

4)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於100輛的區域,但當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於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於300輛的區域。

5)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

6)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當修車部位與相鄰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採用

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4000㎡。

7)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當貼鄰建造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
  • 設在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停車場)、修車庫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牆的高度,不應小於1.2m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8)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

分隔。

9)修車庫內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採用防火隔牆等分隔措施。

10)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煙、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相互隔開或與相鄰部位分隔。

11)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別獨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採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電梯井的井壁應採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12)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分隔,且分隔後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樓板的耐火極限,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13)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外,其他汽車庫內的汽車坡道兩側應採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水幕、防火捲簾或甲級防火門等與停車區隔開;但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設置水幕、防火捲簾或甲級防火門。


4. 構件要求

1)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防火牆、防火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2)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面板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時,防火牆、防火隔牆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

3)三級耐火等級汽車庫、修車庫的防火牆、防火隔牆應截斷其屋頂結構,並應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於0.4m;高出可燃性或難燃性屋面不小於0.5m。

4)防火牆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當防火牆兩側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5)可燃氣體和甲、乙類液體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牆或防火隔牆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6)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捲簾

四、消防設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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