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女子患癌20萬重疾險遭拒賠 保險公司:碰瓷投保

保險投保麻煩嗎?確實比較麻煩,流程比較多。

例如,要進行健康告知,健康告知的時候要閱讀大量的文字,若以前沒了解過保險的話,還有一些專業詞彙可能需要了解。所以,投保險投保的過程中,往往需要由保險業務員進行一個協助。

但是,很多保險業務員為了快速成單,就會主動或者被動的替投保人完成投保工作。而這個過程中就會出現很多的一些糾紛,特別是對於在體檢中有異常的,有既往健康問題的投保人群來說,理賠就很容易出現糾紛。

本文的這個案例,是一個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為體檢發現異常,然後去幾家保險公司隱瞞了異常投保重疾險,最後被拒保的官司。


案例說保險:女子患癌20萬重疾險遭拒賠 保險公司:碰瓷投保


真實案例始末

​2015年7月6日,卜某在內蒙古海市某醫院進行檢查發現甲狀腺右葉有問題,醫生建議是三個月之後再複查。

2015年8月31日,卜某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35萬元的重疾保險;後2016年11月,卜某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幾天後卜某又在丙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累計重疾險保額75萬。

2017年3月26日卜某進入吉林省某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癌,手術治療後,卜某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而本案的糾紛,就來自和丙保險公司。

丙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中,查到了卜某2015年體檢中甲狀腺有異常,而卜某在投保時並沒有進行告知,因此丙保險公司作出拒絕賠付20萬重疾保險金,並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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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卜某認為:

1、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並不是無限告知,並且卜某投保的業務員李某也並沒有問卜某相關的健康情況。投保過程中採用的是手機投保,所有的操作流程均是業務員李某代為操作,卜某隻做了簽字。因此,卜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法定的告知業務。

2、卜某認為,即使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但2015年體檢時的,並不是確診結果。

3、卜某認為4月其就出院了,但是保險公司6月9日作出拒賠決定,超出了法定的30日未作出理賠決定則喪失合同解除權。這個30天的計算日期應該以4月出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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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審、二審、內蒙古高級法院,審理後認為:

1、卜某於2015年7月體檢發現異常後,於2015年8月,2016年11月,分別向甲乙兩家保險公司已經投保過重大疾病保險,因此,就常規情況而言,應當知曉保險投保過程中有健康告知的情況。而本案中,卜某無法舉證保險業務員李某未向其進行詢問告知。

2、卜某本身作為某財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專業方面來講,應知曉保險投保的流程,以及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的告知義務。

3、於2017年3月底至4月初再進行了甲狀腺癌手術治療,然後2017年5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2017年6月9日作出不理賠決定,並解除雙方合同的決定,符合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的卜某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拒賠20萬保險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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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很明顯這是一起帶病投保,而引起保險糾紛的案例。

2、這種集中投保,多次投保,事實上並不利於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的一個有利地位。多次投保,就意味著你應該知曉投保中的某些規則和規矩,法院也不會採信“我什麼都不知道”這種說辭。

3、投保需謹慎,嚴謹的對待投保,能避免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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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說一說帶病投保,很多人認為:我就是檢查出問題,才來買保險,讓保險公司賠錢;我帶病投保只要採取手段投保成功,保險公司就該賠;我沒有告知的身體健康問題,和得的病沒有干係,保險該賠。

上面的論調屢見不鮮,典型的把保險公司當成了“吃大戶”的慈善機構。

事實上,本文案例中,卜某若在投保時候如實告知了,明顯保險公司在得到被保人有異常後,進入核保的最優十有八九都是“責任除外承保”,也就是因為甲狀腺出問題,保險公司不賠,但是其它問題保險公司照賠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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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已知的病患獲得理賠,而有目的投保,本身就是一種碰瓷的“騙保”行為。這種情況,除了碰瓷者獲益,恐怕沒有哪個願意被碰瓷吧?

而採用了手段獲取了保險合同成立,更加說明了“碰瓷”的意圖。

至於沒有告知的問題和已得的病沒有干係,就該賠的論調,更是無稽之談。好比我們訂的車是進口真皮內飾,結果交給我們的是國產的人造革裝飾,出了交通事故才發生這個內飾是人造革,這時候4S店說,交通事故和我們沒關係。交通事故和是否真皮本來就是兩碼事,如果告知是人造革內飾,我們也不買這輛車啊。保險告知同樣的,若投保人如實告知了,這份保險合同能否成立都未知,哪有扯皮的機會。

本文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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