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哪些個人信息可以被排除?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哪些個人信息可以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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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大部分定罪和量刑的要素是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因此依法把能排除掉的條數排除掉,是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的重點之一。哪些個人信息能夠被排除在外呢?昶興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就空號和停機的號碼、公開的企業信息裡的個人信息、只有電話號碼而沒有姓名等其他信息裸號、為合法經營非法收受購買個人信息獲利小於5萬元是否入罪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首先要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公民信息解釋》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規範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電子或者以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其次要看行為上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屬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這個過程中,無論是“獲取”還是“提供或出售”都要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國家法律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基礎在於通過強化隱私權的保護,實現對個人自由和權益的保護。隱私權對應的是私密性、不公開,一般來講,只要公民自願公開,信息的使用用途沒有超出被收集人的同意範圍,即使中間出現轉售,甚至信息被用於違法用途,也不宜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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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空號、停機的電話號碼一定能排除嗎?

如果是姓名+號碼,或者只是號碼,那麼空號、停機是可以排除在外。如果每條個人信息中均包含多個內容,諸如證券公司、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年齡或性別等內容,不論聯繫電話現是否停機或為空號,都不能排除在外。因為僅憑姓名和空號,並不能對應特定公民個人;

如沒有電話號碼,但有其他信息能夠對應到特定的公民個人的,則認定為個人信息。

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一般不主動核查有多少空號,需要辯護方主動提出,或者申請鑑定。

問題二:購買公民自願公開的個人信息可以排除嗎?

案例:吳某某從黃牛處購買包含駕駛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信息,並用於註冊某地交警部門發佈的APP程序賬號,註冊後使用上述賬號幫助他人處理違章及扣分,從中牟利。經查,其中部分信息的主體,明知信息將被用於代扣分,為獲取報酬而自願出售給黃牛。這些信息不計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條。

問題三:公開的企業信息裡的個人信息可以排除嗎?

案例:被告人李某利用某搜索軟件在阿里巴巴網站內搜索到的信息中包括企業名稱、地址、座機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機號碼、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在網上通過QQ、微信等方式向他人出售上述信息7萬餘條,在繳獲的李某的電腦內查獲1萬餘條。一審法院把上述信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判定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但是二審法院認為,企業根據法律法規或為經營所需而公開的信息,即使包含了個人姓名、聯繫方式,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原審認定該類信息屬公民個人信息有誤。一審中,公安機關並未查實這款搜索軟件是否類似“黑客”軟件,具備竊取企業未公開信息的功能。如果該軟件具備竊取功能,本案中包含的個人信息就可能不屬於企業公開的信息,不屬於公開的自然人信息無疑還在公民個人信息範疇,被告人通過竊取手段獲得並出售該類信息,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

問題四:只有電話號碼,沒有姓名等其他信息裸號,可以排除嗎?

如果這些號碼是自己組合編排的號碼,可以被排除,但是被告人和辯護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如果這些電話號碼屬於非法獲取的特定的數據庫的號碼,則不能被排除

案例:被告人陳某從某信息服務公司數據庫獲取區分不同行業、地區的手機號碼,後將該信息提供給胞弟出售,獲利金額累計人民幣2000餘萬元,涉及公民個人信息2億餘條。這些號碼,雖然是沒有其他信息的裸號,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其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之外。

點評: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不願意該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知悉的信息。被告人獲取,買賣的號碼雖然是“裸號”,但是公民的手機號碼與特定的公民的身份信息是相聯繫的,屬於公民不願為特定範圍以外的人群所公開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問題五: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小於5萬元,可以作為無罪理由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部分人認為:為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不管多少條,只要獲利不超過5萬元,都不認為是情節嚴重,從而不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然而這樣理解是不對的,因為沒有注意到本條規定的兜底條款:不能具有“其他嚴重情形”,這個就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把“合法經營”獲利不超過5萬元,但是非法購買、收受公民信息超過5萬條,作為無罪辯護意見的,通常不被法官採納。而是否為合法經營,也通常需要被告人舉證證明。

問題六:“批量公民個人信息”裡面如果存在空號、停機、註銷的號碼就不能被排除嗎?

《解釋》第11條第3款: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這個規定表明公訴方只需提供基本的數量證據,而該證據按照經驗法則和邏輯關係推定為都是真實的信息,被告人對於“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真偽存在異議時,有舉證負擔。

案例: 蔣某、範某和沈某三人之間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經庭審質證,證實三人之間買賣公民信息每1萬條為一組,每組1200元或1300元;被告人沈某與範某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證實範某通過微信轉款向沈某支付信息款1200元20次、1300元9次、2400元1次、3600元1次,共計31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應為31至34萬條;被告人範某在偵查機關也供述購買信息數量30、40萬條;後三人的辯護人提出,這些信息裡面存在空號,要求排除。但是法院認為,法律規定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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