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司法所長佔司法專項編制,這次改革如何改?

樸實的道理


  1. 怎麼改已經有了定論。

但是具體到地方,可能又花樣百出。司法所不同於派出所,沒有那樣龐大的機構職能和人員配備,想直接脫離街道鄉鎮短期有點難度,司法所長本身就是專項編,這次明確是垂直人員管理,不佔街道任何編制職數,但這也是尷尬是地方,還不能完全脫離,還要搞垂直,這本身就是矛盾,還得日後慢慢梳理,這是地方機構改革的特色。

2.說的再直白一點,這還是有有關部門力度問題。

你說好解決不,不是沒有可能。既然想規範,那就應該垂直,除了人財物要獨立,業務要完全獨立,在人員配備和辦公用房問題上,由上級部門統籌想辦法,協調解決,這是完全可能解決問題的,司法所是基層前線工作,你上級部門的全部政策都要靠司法所來輸出,目前就是一種維持的狀態,拿出點改革的決心,否則只能讓人認為這是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真到出了問題那天,別喊著找人背鍋就行了。


職場老鮮肉


司法所原來是鄉鎮的站所之一,現在改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司法所使用的是政法專項編制,是行政編制的一種,專門供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機關幹部使用。派出機構的機構、人員、編制性質,和機關是一樣的,因而司法所也是行政機關。這一點在發放每月1200元的司法人員津貼補貼的文件規定中,明確了司法機關人員發放範圍,包括基層司法所機關人員。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已經完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正在進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已經在部分地區試點,將在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全面展開。從已經完成鄉鎮街道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地區來看,鄉鎮機構改革除和縣區改革相同的要求外,其突出的重點有兩個:一是機構統籌設置,二是突出鄉鎮黨委政府管理。

鄉鎮將按實際需要,設置黨政、事業機構,不實行與縣區部門、單位一一對應的設置方法,而是將相近的職能進行跨領域整合,根據鄉鎮規模大小,設置5——10個黨政辦公室和事業中心,承擔鄉鎮範圍內的所有黨政方面的管理和監督職能、行政執法職能和公益服務職能。鄉鎮機構只使用行政編制和全額事業編制兩種編制類型,不再設置生產經營類和公益二類事業機構,不再使用自收自支和自定、自籌類事業編制,鄉鎮衛生院使用的差額編制,也將逐步置換為全額事業編制。鄉鎮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成立綜合執法隊,承擔鄉鎮區域內的所有行政執法職能。

鄉鎮黨政機構和事業中心,其人員、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職責等統一由鄉鎮黨委、政府管理,不再實行縣局和鄉鎮雙重領導。縣局只負責業務指導,不再直接管理鄉鎮對應機構的人事、工資、經費等。原則上鄉鎮不再成立縣局的派出機構,其職能由鄉鎮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統一行使。這樣一來,鄉鎮機構中包括司法所、工商分局、國土分局等在內的縣局派出機構都將統一撤銷,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連人帶編隨職能劃轉,分流到新成立的鄉鎮黨政機構、事業中心中。


公事吧


針對鄉鎮機構改革的回答很多,但是鄉鎮司法所不屬於鄉鎮組成機構,特別是司法部今年在成都召開加強司法所建設會議後,未來鄉鎮司法所改革方向有以下幾點:

一是級別上。全部改為縣區司法局派出機構,與公安局派出所一致,為國家政法專項編制,副科級建制。在人員上也會增加,解決過去所長、工作人員一肩挑的窘境,一般鄉鎮配置3名左右人員。

二是在職責上。更加突出法律服務和調解工作等直接為群眾服務的職能,強化社區矯正管理等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同時負責普法宣傳,刑釋人員幫教等工作。

三是在待遇上。除與其他公務員一樣的工資待遇外,享受每月1200元的政法專項津貼,總收入會略低於公安民警,但高於一般公務員。

四是在管理體制上。以上級司法局管理為主,人員經費均由上級司法局統籌,簡單說就是不拿鄉鎮的錢,人也不由鄉鎮管理。但是一般要接受鄉鎮領導,不過鄉鎮機構改革不會合並司法所。

最後是執行問題,最關鍵的就是錢是否到位。全國各地財政收入貧富不均,經濟發達的省份財政雄厚,執行快,改革已經到位,但是經濟落後地區就慢的多。


垰垰圀圀


在今年3月前,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已經全部結束,省市縣三級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完成了一輪大改革,大撤大並了不少部門。鄉鎮對應也進行了調整,其中不少地方已經完成,但仍有部分地區的鄉鎮機構改革仍在進一步梳理中。

鄉鎮機構改革有兩個基本方向:

一是大規模歸併優化,整合優化鄉鎮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的事業機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即實行“大部制”、“中心制”辦公,比如將原來的事業站所合併為各類綜合服務機構,像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事務服務中心、經濟事務服務中心等,統籌規範服務;

二是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多地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把原屬縣級部門派駐鄉鎮的機構,儘可能下放鄉鎮並與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鄉鎮對事業站所的管理。 比如鄉鎮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很多都從原來的垂直管理,改為了上級指導、鄉鎮管理,以提高鄉鎮站所對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發展的服務力度。

但少部分站所仍保留垂直管理,或者上級機關和鄉鎮雙重管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這三個機構使用的都是政法專項編制,屬於公務員,是目前鄉鎮“七站八所”中唯一保留公務員編制的站所。其機構級別均為副科級,即所長或者庭長都是副科級領導幹部。鑑於目前鄉鎮的現狀,無論鄉鎮機構怎麼改革,類似鄉鎮司法所這樣的機構,短期來看不會改變其隸屬縣直機關派出機構的特性,在鄉鎮事務中不可避免會出現諸如管理體制機制不順方面的問題。

鄉鎮司法所有一個好處是可以享受1200元每月的政法專項補貼,加上鄉鎮補貼(400到800元之間),在鄉鎮司法所工作工資要比縣直其他單位的公務員每月多出兩千元左右,對縣鄉公務員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進賬,如果能夠進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庭工作,還是非常不錯的。


80後小公


基層司法所佔司法專項編制,本次鄉鎮機構改革各地區改革方案不同,大部分地區應該都是繼續條管,小眾所在地區就是繼續保持條管。

基層司法所佔司法專項編制,是縣級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司法局主要管理,鄉鎮協助管理的雙重管理模式,既要承擔司法局下達的工作任務,同時也要參加鄉鎮的中心工作,人員調整由司法局決定,但是要徵求鄉鎮黨委意見,也就是俗稱的條管。

鄉鎮司法所屬於政法編制,可以享受政法津貼,又是在鄉鎮工作,也可以享受鄉鎮補貼,因此鄉鎮司法所幹部工資即高於縣司法局,也高於鄉鎮幹部,工資收入相對比較高。

本次鄉鎮機構改革的任務是改革和完善鄉鎮管理體制,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優化服務資源配置,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逐步承接縣級經濟社會管理下放權限,推動治理下移。各地大的改革方向是合理劃分機構,整合審批、服務、執法職能,具體的改革方案各地都有區別。下面以小眾所在地區為例,說一下改革方案。

1、總體上看:除公安派出所、市場監督管理所、司法所外,其餘條管半條管機構全部劃入鄉鎮管理。(原來鄉鎮衛生院和法庭就不歸鄉鎮管理,本次改革不涉及)

2、行政機構:內設四個辦公室,分別是:綜合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掛司法所牌子)。

3、事業機構:撤銷全部站辦所室,只設立綜合服務中心和綜合執法大隊兩個機構,事業編制人員全部劃入兩個中心,中心下面再具體設崗。

綜上所述,小眾所在地區司法所是繼續保持條管,可能會有少部分地區劃入鄉鎮,但大部分地區應該都還是繼續保持條管,政法改革中不知司法所會如何改革。

歡迎關注@獨善者眾也,1年創業、2年企業、7年體制內工作經歷,專注分享職場成長策略,解答體制內外工作困惑。歡迎討論,提出您的意見。

獨善者眾也


建議充分調研後再重新確定司法所級別和人員編制,事業編制人員和專項政法編不衝突,中央到地方選人用人都是選用德才兼備,考核優秀的人員,在基層更應該一視同仁,競爭上崗,對於沒有基層工作經驗,德不配位者無論身份如何,都應棄之,這不是以身份貴賤和出身不同論成敗的時代啦


苗峰1117


這次機構改革壓縮領導指數,雖然司法所不會取消,但是級別降檔,所長由原來的副科級變為無級別。


飛越二零一七


鄉鎮司法所的司法專項編制就說明這個編制歸口司法局。這次司法改革以後,格司法所統一為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司法專項編制就自然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會慢慢消化。


問問答


司法所是基層依法治國的核心,是區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區縣司法局的延伸,佔用政法專編合法合理和情。機構改革會加強基層司法所的力量,調撥專編充實基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