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不得選擇飛機二等以上艙位

11月3日消息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丹陽人民法院於2019年09月04日對羅永浩實施限制消費令,其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 旅遊、度假;
  •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

限令緣由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曾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手機充電器。雙方交易模式為: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採購訂單,原告生產完成後交付至被告指定處,由收貨單位在名為“Smartisan送貨簽收單”中籤章確認收貨。

另查明,原告實際向被告開具總金額為3755991.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原告起訴後,原、被告曾簽訂一份《債務處置協議》。該協議記載,債權人(即原告)與債務人(即被告)在原合作協議項下的合作產生債務合計3705991.6元。債務處置方案記載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於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如債務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時間如期付款,則本協議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債務情況履行。債務人同意將剩餘債務2594194.12元延長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陳述被告未能按《債務處置協議》履行第一期付款義務。

丹陽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為證明被告尚欠貨款數額,原告提供了採購訂單、“Smartisan送貨簽收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債務處置協議》予以佐證,證據充分,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705991.6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已付款數額應屬被告證明責任,被告經傳喚未派員到庭,本院認可按照原告陳述的被告僅付款5萬元計算尚欠貨款數額。

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7059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4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1448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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