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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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讓大家來討論“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的問題,肯定得不出個結果,為什麼呢?因為戶口轉出村的人肯定不願意放棄自己承包的土地地,因為這涉及到他們的自身權益,而戶口還在村裡的人肯定支持收回戶口轉出村裡的人承包的土地,因為把他們的土地收回之後,可以再重新分配,這樣大家承包的土地又增加了,特別是那些新增而又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定會大力支持。

一方不願放棄,一方又支持收回,能有結果嗎?所以說,這事人說了不算,得由法律說了算。

2003年3月1日,頒佈實施的《農村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19年1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所以說,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看得以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前,將戶口轉到小城鎮落戶,除了是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村集體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前,將戶口轉到市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不管本人願意不願意放棄土地,村集體都可以收回承包地。

當然,在2019年1月1日之後,不管是將戶口轉到哪,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除了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村集體一律不得收回承包地。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農村出嫁女的問題,不管她們出嫁後將戶口遷出沒有遷出,都需要考慮的是她們在新居住承包到土地沒有,如果她們在新居住在承包到了土地,需要將她們承包的土地收回,如果沒有則不能收回。總之,農村出嫁女要確保在一方能夠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力,這也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農村一山貨


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關玉良回答.!

隨著國家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認証和確權,(1988年到2027年)農民心中有了法律保障!一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城市裡買樓,全家戶口遷入城市,成為市民,這部分農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應不應該收回呢?有以下幾種不同情況,按國家土地法現階段規定,區別對待!

一,2018年|2月3|日前,農民全家在城市中買樓,把全家戶口由農村遷入城市落戶,變成城市戶口,成市民,。汲及農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有二種情況,待迂不相同!①,農民全家戶口落在《設區》的大城市,一搬是地級以上成市,變為市民,這部分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會被村集體以法收回,宅基地是集體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房子所有權歸該類農戶個人所有,房屋可以以賣給本村沒有房子農戶,(但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如賣不出可出租,但房孑不能大修,不能翻建,等房倒屋塌了,集體收回宅基地,平整復墾為耕地!該類戶承包的山林,承包期更長,如林地完全是天然茨生林,無條件交回村集體,如果是公益林,(不許採伐)國家林業部門按規定付給補嘗,經濟林,果園,可協商流轉(在有效承包期內)或退還給村集體,村委會給適當補償!

②,農民全家戶口落在小城市或鎮,該類農戶在原住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不變,繼續享有,。該類農戶無後顧之憂!.

二,土地法修改了,從2019年|月|曰起執行:規定進城買樓的農戶,全家戶口,不管落到哪級城市,成為市民,這類農戶在原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不變,讓農民無後顧之憂,放心在城市發展,國家這一英明舉措,會救城市樓市,(近年將有|億人遷入城市)同時拉動建材,房地產業,教育,醫療,民生服務等產業,促進城市經濟發展!

三,還有個別情況村集體可收回土地和宅基地。

①,五保戶故去,土地和宅基地村集體可收回,。

②,有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全家故去,無人繼承,該戶的山林,土地,宅基地,村集體收回。

③農戶私自改變土地用途,違章,違建,使土地面目全非,甚至不能耕種,受到上級明令處罰或法辦,村集體可收回土地承包權。

④有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因某種原因,主動,自願,向村,鄉,縣提出申請,退回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經上級審核指準,簽定.承包中止協議,土地,宅基地歸村,集體根據政策,會付給該農戶一定補償。

總之土地是可再生資源,是農民的第二生命,管好,用好,對國民經濟發展起主要作用,民以食為天,是永遠不變的真理!


關玉良


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土地是農村人的主要生產資料,所以大家對土地問題都比較敏感。有些人戶口轉出農村,還想著繼續在農村有地種,而有些人看人家戶口轉出,就想收回人家承包的土地。那麼,戶口轉出農村,到底應不應該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呢?這裡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是家庭戶內單人或者部分人戶口遷離農村,不影響其本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因為農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戶為單位的。在一個承包期內,基本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承包期同不能隨意調整土地。所以,子女因上學、就工等原因將戶口遷出,其原承包的土地,由其戶內的其他成員繼續更種。

二是農村婦女因婚姻問題,戶口遷出,只要在新遷入的地方未分到承包地,原戶籍所以地不允許收回其胡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包括婦女結婚戶口遷入婆家,也包括婦女在婆家分了地後又離婚將戶口遷出,或者喪偶外嫁遷出戶口。總之,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不可剝奪。

三是,舉家遷入小城鎮,或者不設區的縣市,承包期內,村集體也不允許收回其土地承包權。這一條是國家鼓勵小城鎮建設的政策,鼓勵農村進城務工經商,但為了給他們吃上定心丸,不允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遷入小城鎮後,如果回家耕種不便,可將土地依法進行流轉,獲得相應報酬。

只有一種情況,村集體可在承包期內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即,舉家遷入設區的大城市。大城市離農村較遠,舉家遷入大城市後不再可能回農村種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即使在承包期內,也應該將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體,自己不交回的,村集體可在對其他承包土地上的投入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


齊東晏子


先說重要的:原來舉家遷往設區的城市(地級市),承包地要退回或者收回。如今,這條規定取消了。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同時,根據承包地“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以及延長土地承包期到2057年的規定,二胡認為:在土地承包期內(2057年之前),除非經過全體村民(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經過縣、鄉審批,或者是承包土地的家庭主動退出承包地或者棄耕,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廢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而且,凡是依法獲得的承包地都要給予登記、確權和頒證。這些都跟戶口在土地承包期內是否遷出無關。

同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增加了“共同持有人”一欄。“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員代表;“共同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員。具體怎麼填、填誰不填誰,由家庭成員共同商定,包括女兒。

外嫁女戶口遷出,要“靠一頭”。也就是,或者是孃家,或者是婆家,土地承包證上要有一家寫上外嫁女的名。


二胡的世界


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按照新修訂實施的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在二輪土地承包期內合法獲得的承包地,在承包期間,戶口轉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村集體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土地管理法明確點出,不能以農戶進城落戶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城鎮化建設是社會發展趨勢,是解決農村空心化的必由之路,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農戶進城安家落戶。其中最大的支持就是進城落戶以後,保留其承包的土地,村集體不能收回。在農村,戶口遷出的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就是婦女婚遷、離婚遷出、上大學遷出、進城遷出等,對出嫁遷出、離婚遷出戶口的,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承包土地的,村集體不能收回,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承包地的,其原有承包地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上大學遷出和進城落戶一樣,保留其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由其繼續承包。



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在二輪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在延長三十年,也就是說,進城落戶戶口遷出的,在2057年之前,承包地是不會收回的。但是,如果出現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棄耕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壞或者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這三種情況,村集體就有權收回你的承包地。


綜上所述,雖然農戶戶口已經遷出了,但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不應該收回。


新農人散耕


戶口轉岀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關於戶口遷岀的,土地要不要收回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首先要看轉到什麼地方去了,還要看是什麼原因遷岀的,不能說戶口離開了本村,土地就必須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這個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是農民的戶口遷往小城鎮的,或者遷往不轄區的縣(市),承包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二是岀嫁女出嫁後,戶口已經遷往新的居住地,在新的居住地沒有重新取得承包土地的,在原村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三是如果全家戶口遷往轄區的城市,這種情況土地就要收回。

如果老人和子女的承包土地在一起,老人在農村老家種地,子女為了孩子上學方便,把自己的戶口遷進了大城市,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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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農村是指農民因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將自已的戶口從原村集體遷移到新的居住地。其中包括進城買房安家落戶的農民、農村考取大學的學籍戶口和出嫁女。他們的戶口從原居住地村集體遷移出去,仍然保留著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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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肯定的回答,不應該收回承包地,也不會收回承包地。

一、《中央一號文件》特別強調,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農民進城安家落戶,地方政府或村集體組織不得對農民耕地和宅基地作條件限制,農民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障。2018年國家對農民的耕地進行確權登記,並向農民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再延長30年,讓農民安心放心經營土地。對進城安家落戶不願種地的農民,政策豉勵將土地合法流轉,自己保留承包權。所以,在承包期內,村集體不會收回戶口遷出農民的承包地。

二、《婦女權益保護法》中相關條款規定,外嫁女將戶口從原居住地遷移到丈夫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分配的,原村集體不得收回外嫁女土地。如果土地承包期滿,政策需收回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外嫁女在戶口新居住地享有土地分配權,原居住地承包合同終止。所以,在承包期內,村集體不會收回戶口遷出外嫁女的承包地。

三、關於農村考取大學戶口遷出的大學生,如果畢業後進入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享受國家財政待遇,原則上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內,一般都不會收回,他們的土地大多由父母兄弟姐妹們代管經營。畢業後在企業單位工作或者自主創業享受非財政待遇的,原村集體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由合法權利人代管經營。

以上是阿洪回答的觀點,如果對你有幫助,記得點個贊,歡迎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每天都可以瞭解更多三農趣事。


阿洪168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建全農村發展政策意見。明確指出農村戶口遷出,仍要保障原農村一切權益。沒有戶口遷出就收回承包土地宅基地政策。

可能解讀為有利於城鄉一體化。有利於社會穩定。

但有部分過去農村戶口他們近階段將失去了土地,而無彌補。而且口口聲聲收回了他們的土地,其實不然。

這部分人戶口當初都沒遷出,只是在外打工,還有未簽出的,按道理都應該有承包土地。

但是責任在他們自己造成的。

他們就是未參加,最後一輪地,而且即便通知了也不來叄加分地,村集不能留地只好均分了各戶,當前土地所謂值錢了,他們又來要地,集體不可能做通村民工作,上級也不允許重新地。

所以這部分人,村裡不應算回收了他們的土地。但村裡一切權益都少不了你的,僅沒有士地

下次分地戶口還在本村一定能分到土地。

一句話只要你參加了最後一輪分地,就有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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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

2018年年末,《土地承包法》重新進行了修訂。而對於題主說的戶口轉出村的是否應該收回承包地也重新進行了司法解釋。

《土地承包法》在重新修訂之後,村委會無權強行收回戶口遷出村民的土地。只能是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進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這也就意味著,戶口遷出的村民對於自己的承包地的經營權是由自己決定是保留、流轉還是還給村委會,主動權還是在村民手中。

對於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也是符合現今正在執行的“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為了提高農民的農業種植積極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因此,戶口轉出村的村民,是不能強行收回其土地經營權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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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出村的應不應該收回承包地,其實這個問題是很難一錘定釘子的,但我認為有些轉出農村的戶口確實應該收回承包地,但法律並不一定這樣認為。


戶口轉出農村的總體上分三類人群,下邊我們看看哪些該收回哪些不該收回:

婦女出嫁戶口轉出村集體的情況。

這種情況,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體現男女平等,《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婦女出嫁後,在新居住地未重新獲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在孃家原有的承包地。婦女離婚後,在新居住地未重新獲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丈夫家原有的承包地。關於婦女出嫁戶口轉出外遷的情況,法律明文規定是不允許收回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村集體仍然有收回重新分配的情況,我認為從道理上講,外嫁女的承包地和去世人口的承包地,如果村集體經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完全是可以收回重新合理分享給新生人口或者新進人口的。



進城農戶戶口轉出村集體的情況。

為了保護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進農戶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這條規定前提條款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補充。也就是說農民將戶口遷到城市的,村集體不得以戶口遷出村集體為由收回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這裡講的進城農戶我們主要是指自願進城的農戶,不包括享受國家工資的編織內人員或者已經享受政策移民獲得徵地補償的農民。自願進城農戶的土地退出有償,是一種補償性退出,法律規定自願有償退出,道理上也應該自願有償退出。



進入國家企事業單位及公務人員戶口遷出的情況。

注意,這點所指的企業是正中的國有企業正式身份職工和事業單位及公務員,他們享受的是財政待遇,不包括企業單位的聘用制合同工。目前法律沒有對這部份人口的承包地作出明確規定,適用的法律仍然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說農民進入國家編織內工作的人口,他們戶口遷出後,其土地目前仍為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但從道理上講,享受國家財政工資待遇的工作人員,其土地應該歸還村集體,不歸還實際上對其他村民是非常不公平的,吃著皇糧還要佔著農村的土地哪來的道理?說到這裡有人會說我是眼紅,見不得別人好,我只是就是論事,我本人不希罕土地,但農民真正需要土地,我只是為農民說句公道話而已。

綜上所述,戶口遷出農村的承包地,從法律上規定,在承包期內是不允許收回的,但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理解,凡是農民已經享受國家正式工作,領取國家財政薪資的人員的土地應該歸還村集體,分享給其他沒有土地的村民。但從國家經濟發展的穩定局面出發,頻繁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是非常不利於國家經濟投資建設的,只有穩定了,有錢人才敢放心投資,土地政策不穩定,投資發展就會是一灘死水,所以,什麼事都有兩面性,但國堅持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的大方向不變,允許小調整方針政策是非常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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