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認定與交通事故賠償的標準。

對小編來說;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是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心理的統稱。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兩部分,前者涵蓋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常是自發形成的,屬於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後者指人們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以及法制觀念等,屬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需經培養、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公路: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陸面道路和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據《城市道路管理》的規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屬於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如廠礦道路、機場道路、港區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理。

廣場: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範圍內,專供公眾集會、遊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

公共停車場:指在規劃的道路用地範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是道路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什麼不是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

三、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廣義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車、輪船、飛機及汽車四種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無法預見的原因和機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違章行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車的道路交通事故最為嚴重。在廣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災害、意外情況、自然條件的作用不容忽視。

狹義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物損失的交通事故。表現形式為: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起火。構成要素為:必須有一方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車輛是在通行中,當事人必須有過錯,有損害後果,具有交通性質。一般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狹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絕大部分都是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條件卻常常是產生事故的誘因。

因此,凡車輛在道路上通行過程中發生的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的交通事件,均稱為道路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構成條件:

(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於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必須有一方為車輛,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飛機、輪船、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在行走中發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所規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軌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發生,這種後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後果,且為物質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的發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事故不在其調整的範圍內。例如,僅造成了精神損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為故意行為。這是因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為故意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就將構成犯罪,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例如常說的“碰瓷”,如遇到此類情況,應向公安部門報案。

五、交通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一次造成輕傷一至二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傷一至二人,或者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萬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時重傷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時重傷五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

六、什麼是機動車、非機動車?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軌道內運行的火車、城市軌道列車、地鐵列車等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車輛範圍。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包括了各種汽車、無軌電車、電瓶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輪式拖拉機車組、手扶拖拉機車組、手扶拖拉機變形運輸機以及被牽引的半掛車和全掛車等。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非機動車包括了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電動自行車等。

七、什麼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為根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按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與原來的區別是,認定書名稱中取消了“責任”兩字。這是因為,事故認定中所指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責任,不是一個概念,取消這兩個字是為了避免混淆,同時也更加明確了認定書的性質——屬於證據的一種。

認定書為證據之一種,這種性質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因此認定書又不同於鑑定結論。

八、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九、什麼是酒後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駕駛員每100毫升血液中檢測出酒精含量超過20毫克就屬於酒後駕駛,超過80毫克就屬於醉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對酒後駕車者根據規定實施上限處罰,對醉酒駕車者一律實施拘留。同時,突擊行動要求,對醉酒駕車的駕駛人依法約束時,民警必須採取保護措施,防止駕駛人發生意外,在對個別醉酒滋事者實施措施後,可交由治安處理。

十、什麼是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各政府部門或行業組織先後制定了多種不同的傷殘評定標準,有的屬於國家標準,有的屬於行業標準或者部門標準。標準不同,傷殘評定的名稱也不同,可謂紛呈多彩。

傷殘程度評定結果的高低嚴重影響著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特別是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傷殘鑑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賠償數額的多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於使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導致同樣的傷殘程度,卻得出級別差異較大鑒定結論,致使案件的賠償數額出現很大的懸殊,這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權益,而且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

我國人身傷殘鑑定大致有以下幾種:刑事傷害傷殘鑑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鑑定、人身保險傷殘鑑定、醫療事故傷殘鑑定、殘疾人殘疾程度評定、其他意外傷害傷殘鑑定等。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詳解如下;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1、標準內容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2]

3、詳細解析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法律根據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併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後不得提起。(參照精神賠償解釋第八條)

(二)賠償類別: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已可視為財產損失)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參照賠償解釋第九條)

(三)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特別情況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實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國家制度對法律制度的道德補充,對維護社會和諧完善我國法制具有積極地意義。

4、賠償

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損害,需要就醫治療或休息而支付各種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各個類別的特性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單獨計算。比如醫療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進行認定。

致殘賠償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根據傷殘認定的等級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賠償標準,但一般均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死亡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疑應歸為嚴重交通事故一類,雖然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並不是人生的終結,隨之而來還有殯葬、被撫養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決,因此,需要全面瞭解死亡賠償項目與相關標準。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適用於受害人的人身遭損害致殘或死亡,不適用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性物件損毀等,比如寵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即使其主人將寵物狗視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5、標準

城鎮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淨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於這些屬於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於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於“城鎮居民”並不以或並不僅僅以戶口為標誌。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並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後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後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並以農業生產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

6、法院在地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一些省份,受訴法院所在地還分為經濟特區和非經濟特區。

由於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差距很大,因此,不同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差距也很大。當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與受訴法院在同一地區時,其賠償標準是一致的。當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與受訴法院不在同一地區時,其賠償標準是不同的。

(一)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選擇

賠償項目一般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選擇對自己賠償有利的受訴法院。

(二)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標準的選擇

賠償項目一般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但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包括被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確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決定審判管轄的依據,同時也是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7、計算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法律實務

各省市每一年的數據各不相同,各省市的公安機關每年均發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各項賠償金額時應查清事故發生地當年相關數據,以便於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作者;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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