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辯護詞

文|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 社 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六項罪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懷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李某懷的辯護人,同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赫中奎律師一起為其出庭辯護。辯護人法定職責,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以便法庭兼聽則明,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判決。

在開庭之前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多次會見,對本案的案卷材料進行詳細研究分析,對案件事實有了清晰準確的認識。貴院受理本案近半年時間,公訴機關卻追加起訴涉黑罪名,辯護人認為不僅指控定性涉黑錯誤,且指控的基本事實與真相存在重大出入,立案原因和定性黑社 會原因,受嚴重的案外干擾影響,具體個罪大多指控不當亦無法定罪。現辯護人結合庭審情況,從事實與法律兩個方面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望審查、採納。

一、案件背景

二、本案全案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根據起訴書指控,李某懷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為骨幹成員,然而,根據現有證據和事實,足以證實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也不存在所謂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因此不僅李某懷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且全案也不構成該罪。

根據刑法及其相關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是指組織、領導或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構成該罪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然而本案並不具備以上任何一個特徵。


此處省略421字

一、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

(一)本案各被告人系親屬或者同學朋友關係,而非組織關係

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及立法、司法解釋精神看,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基礎是存在一個組織,表現形式為有組織的犯罪。本案起訴書指控李某傑為組織者、領導者,李某懷、李萌、張某豪、劉某賽、李某城為骨幹成員,張某勳、何偉龍為一般參加者。以上被告人互為親屬、同學或者朋友,平日相處人格平等,經濟獨立,活動自由,而非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不具有黑社會性質層級組織關係。詳言之,李某傑與李某懷為親兄弟,按照中國傳統倫理,家庭中的兄弟關係當然親密,李萌是李某傑和李某懷的叔伯侄子,李萌又與張某豪、李某城、劉某賽系初中同學,張某勳是李某傑小舅子,李某懷與張某勳性格不合,關係不好,李某懷與李某亮是發小關係,與何偉龍僅是認識關係一般,且張某勳和何偉龍與其他人來往甚少,甚至叫不上其他人員的名字,何偉龍口供稱我和李某傑、李某懷平時都不怎麼聯繫,其中我知道名字有李某懷、大頭、張某勳,另外幾個都是跟著李某懷的幾個年輕孩,這幾個年輕孩我叫不上名字。因此本案各被告人之間的關係非組織關係。法庭上,張某豪、李某城等“骨幹成員”都不約而同說與李某傑不熟,不常來往,這讓組織、領導者李某傑情何以堪。

大孟派出所出具的《證明》、Z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證明》都證實李萌、李某城、張某豪、劉某賽、李某亮沒有違法違紀情況,也未發現違法犯罪信息。以上人員沒有前科劣跡,沒有行政違法行為,這樣的人員怎麼有資格能夠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呢?不符合社會常理和人們一般認知。

(二)起訴書指控……“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李某傑為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這種概括性、模板化表達,缺乏事實認定基礎

作為一個組織,必然有一個產生、發展的過程,黑社會性質組織也不例外,既然起訴書指控有“逐漸形成”的結論,就應當有相應的事實為依據,組織產生時狀況,組織何時產生,標誌性事件是什麼,由哪些人發起成立以及以何種方式形成,經歷了哪些發展過程,組建、吸收、網羅成員情況,是否召集開會,每一階段都進行了哪些違法犯罪事實,組織是如何運作和管理的,以上事實均沒有證據證實,本案中,公訴機關也沒有對這個組織的形成時間和發展過程給出一個清晰或者相對清晰的認定,僅是“2014年以來”的籠統說法,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組織的發展事實。

(三)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的行為規範、組織紀律等組織結構要素

任何一個犯罪組織,都需要有相應的組織紀律來維繫,否則,所謂的犯罪組織不可能長期存在。正是如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將“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之一。雖然最高法不要求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有組織名稱、書面章程等正規的行為規範,但仍然強調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有較為明確嚴格的“幫規”、“家法”等行為規範或約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如果確實不存在一定的紀律、規約,則案件定性應當慎重。本案起訴書指控稱“組織內部有一定的紀律要求和獎懲措施”,但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組織的紀律要求是什麼,獎懲措施又是什麼,公訴機關不能舉證證明組織存在任何紀律要求、行為規範和幫規。

(四)本案達不到黑社會組織的人數較多的規模性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有一定的規模,達到“人數較多”的程度,依據《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載於《打黑除惡辦案手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熊選國主編),涉黑組織人數一般掌握在“十人以上”。然而本案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具有規模性,涉黑組織人數不僅沒有達到“十人以上”,而且各被告人之間沒有領導層級關係,達不到社會組織的規模性。本案開庭時,被告人李某亮空降法庭,法庭決定將李某亮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合併審理,偵查機關都沒有將李某亮納入涉黑組織中,公訴機關卻將李某亮列為涉黑組織成員之一,具有湊人數的可能性。

(五)本案被告人之間關係鬆散,遠達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緊密程度,不具備穩定性特徵

穩定性表現在它不是一個鬆散的臨時集合體,而是一個長時期在一定地域內有組織地從事犯罪活動的穩定組織。有犯罪目標,有章程幫規,有嚴密的對成員的控制。本案沒有下級服從上級的層級關係,不存在組織者、領導者,沒有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也沒有緊密聯繫的人員。

公訴機關為了使本案符合“穩定性”特徵,牽強附會地指控該組織日常由被告人李某傑、李某懷統一指揮,成員分工協作,所獲錢財由團伙主要成員按照等級給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分配,獲得的非法利益一部分用於組織成員吃喝玩樂,以加強組織成員間的感情,另一部分用於再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開銷,以此支持組織的發展壯大。但以上事實沒有證據支撐,純屬無稽之談。

綜上,被告人李某懷等人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的組織結構特徵,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二、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刑法294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其動態形式為: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經濟實力——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從起訴書的指控看不出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收入來源是什麼,有多少經濟收入。個人的收入來源不等於組織的經濟來源,本案李某傑、李某懷等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一)本案沒有通過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

起訴書指控的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5項罪名20起涉嫌犯罪,無一財產性犯罪或者貪利型犯罪,這些犯罪不可能直接獲取經濟利益。

起訴書指控李某傑等人開設賭博場所,發放高利貸,以採取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迫欠債人超出所欠數額多打欠條方式強立債權,並依據非法獲取的欠條對欠債人強索債務,強迫被害人賣房、賣車已償還欠款,以此非法斂財。由以上指控事實來看,第一,本案並沒有證據證實李某傑開設賭博場所賺取錢財,或者通過開設賭場營利達到“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程度;第二,發放高利貸本身不構成犯罪,本案中的放貸行為均為個人行為,而不是有組織的實施。第三,至於強迫被害人賣房、賣車以償還欠款,被害人借款時自願設立抵押,將該房屋或者車輛作為債權的擔保,當被害人不償還欠款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至於說“強迫”,就算是非高利貸,很多欠債的老賴們不積極還錢,且在處置自己擔保財產時也不很情願的,債權人具有正當理由要求債務人處分抵押物還錢,何錯之有,強迫又從何談起。

(二)本案獲取的經濟利益,分別屬於個人所有,不屬於組織所有

起訴書指控本案兩個經濟來源,一是李某傑等人開設賭博場所,二是發放高利貸。李某傑本人都不知道自己開設賭場,本案也沒有起訴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是組織開設的嗎?也沒有證據證實開設賭場獲得經濟利益,起訴書指控沒有事實基礎和證據。發放高利貸均是個人行為,個人的錢放貸給他人,從中獲取的經濟利益均歸個人所有,幾位被告人都不認同存在一個組織,經濟利益也根本無法歸組織所有,沒有人會將自己個人的錢貢獻給不存在的組織,或分給其他人。

(三)本案發放高利貸獲取的經濟利益並沒用於支持起訴書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

經濟特徵最重要的不是所有權的問題,而是用途問題。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需經濟基礎的經濟利益,應當由犯罪組織進行管理、分配、使用,並主要用於支持該犯罪組織的活動。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當然本案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個人發放高利貸獲取的經濟利益歸組織所有,更沒有用於支持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起訴書稱所獲錢財另一部分用於再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開銷,以此支持該組織的發展壯大,純屬無稽之談,空洞起訴,公訴機關也拿不出證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綜上,李某傑、李某懷等人的行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特徵。

三、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據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暴力威脅性,二是有組織性,三是多次危害性。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都不是以組織名義實施,也不是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也不存在事前預謀和事後彙報的情況,因此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一)本案起訴書指控5項罪名20起犯罪事實,具體涉嫌犯罪事實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不符合有組織的暴力犯罪特徵

整體來說,對幾年前早已通過公安機關處理完畢的輕微刑事案件,在當時不認為是犯罪僅是民事糾紛或者充其量是治安事件,甚至與李某懷毫不相干的編造在一起,同一事實重複評價,老案變性再辦一次,牽強附會地疊加到幾位被告人的頭上。

1.事出有因,例如所有尋釁滋事罪的事實;

2.帶有突發性、偶然性,不是預謀行為;

3.因個人原因引起,具有很大隨意性;

4.行為事實各自獨立,沒有關聯;

5.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最為嚴重的暴力性犯罪是輕傷一級);

6.多起事實已經經過事後調解處理完畢,與所謂的被害人達成了諒解;

7.非法侵入住宅和非法拘禁行為均是索要債務引起,大部分被害人都報警處理,當時並未作為犯罪處理;

8.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兩項罪名下的行為的暴力程度有限,後果並不嚴重,不屬於有組織的暴力犯罪;

9.所涉及的被害人都不是一般群眾,基本上屬於特定對象,大部分是借高利貸的,不存在欺壓殘害群眾行為特徵。

(二)起訴書指控的行為特徵與客觀事實不符,指控錯誤

起訴書指控稱該團伙在公共場所多次持械毆打他人。那麼到底是犯罪團伙、惡勢力團伙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對此也認識不清了。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有組織地採用恐嚇、威脅、毆打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論以上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但稍加分析即可排除是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

尋釁滋事兩起,第一起發生在2010年,所謂的組織還不存在(起訴書認定組織的形成時間是2014年以來),也不具有“有組織地”的目的性;第二起起因是李某傑妻子投放到清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存款無法收回索要欠款,參加人員兩三人,毆打被害人王昊情節程度較輕,所追求的犯罪結果不是為了犯罪組織的整體利益。

故意傷害罪三起,均是個人行為,與組織無關。其中第一起是李某懷故意傷害楊光光,臨時偶然發生,既不屬於組織安排,與組織其他成員沒有關係,也與組織利益無關,甚至當時(2012年)所謂的“組織”沒有形成(起訴書:2014年以來……);第二起李某傑故意傷害閆鵬,純屬偶然事件,因個人瑣事糾紛處理不當而引起事態擴大,與組織無關,事後派出所調解結案;第三起李萌故意傷害袁栓字,是李萌任大孟鎮政府巡防隊員期間執法過程中發生的職務行為,與組織和其他人員毫不相干。

聚眾鬥毆兩起,第一起2014年4月22日白沙鎮美鑫物流公司聚眾鬥毆案屬於舊案重辦,雖然李某傑、張某豪、李某懷參加,但與組織完全無關,召集人也不是組織成員,也不是組織利益發生的,李某懷因該起事實被判故意傷害罪,並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第二起麗都足浴店聚眾鬥毆,首先不屬於有組織的安排,宋有川等人持械上門滋事,李某傑等人在足療店具有防衛情節,曹蒙、雍三魁、吳旺、校惠既非涉嫌組織人員,又不是糾集打架,從視頻錄像看只在旁邊看。而李某城、劉某賽、張某勳雖在場但都躲在屋內,沒有直接參與聚眾鬥毆的行為,這不符合召之即來,來之善戰的黑社會特徵。其次在當時是李某傑是被害人,對方賠償李某傑,現起訴書將宋有川作為被害人,認定聚眾鬥毆,但對方是否立案,是否受到法律追究不明。

非法拘禁六起,均是因被害人欠債索要欠款引起,因是個人發放的高利貸,與組織無關,參與人員僅是互相幫助,推測其意圖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達到索要個人欠款的目的。例如李帥糾集劉某賽非法拘禁冀軍,是李帥幫助其姑姑要賬,這與“組織”毫無關係,純屬個人行為。

綜上,起訴書所指控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無一件是為實現“非法控制”的目的而實施,無一是“組織”的行為,無一是反映所謂“組織”的意志和維護所謂“組織”的利益,不屬於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更未達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嚴重程度。

四、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徵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根據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雖然實施了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尚未到法律所要求的稱霸一方及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的嚴重後果。

(一)被告人的行為尚未達到“稱霸一方”的程度

起訴書指控20起具體違法犯罪行為,涉及的被害人楊光光、閆鵬、袁栓字、程曉東、宋有川、邢建、王賓、王昊、吳中、王傑傑、鄭某超、張磊磊、冀軍、孔斌、潘亞、李濤等,認定稱霸一方的證據僅有十幾位被害人陳述,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證據,不能充分證明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威懾,“談李色變”更是誇張的表達。從犯罪過程看,多數被害人敢於報警、敢於反抗,甚至召集人員將李某傑等人打傷,以賠償李某傑而告終,無故打砸李某傑的遊戲室。討要賭債自己反被受傷,李某傑在面對某些被害人勢力單薄。而且本案几乎所有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被害人都是向李某傑、李某懷、張某豪主動借高利貸,如果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些被害人怎麼還敢向幾位被告人借高利貸,還敢不還錢?好勞煩幾位被告人還苦苦親自上門討債,這說明李某傑等人在當地的勢力可見一斑,影響極為有限,尚未達到能夠“稱霸”的程度。

(二)被告人的行為未達到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

非法控制特徵的外在形態主要表現為通過“稱霸一方”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行業的非法控制。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哪個地方稱霸,又壟斷了哪個行業?對此起訴書並未對這一事實進行指控說明,其原因是各被告人根本不存在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的事實。李某傑等人向個人發放高利貸,單筆最高15萬,甚至兩萬、兩千,也根本沒有任何證據統計Z縣有多少個人或者單位發放高利貸,李某傑等人發放高利貸如何能夠影響Z縣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起訴書稱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大局穩定,嚴重破壞了Z縣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與黑社會相對應的是白社會,是合法的政府機關,由於黑組織的控制導致我們的政府不能履行自己的行政職權,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但是本案這個行為表現在哪裡?證據在哪裡?政府的表態又在哪裡?指控的所謂案件事實是需要證據支持的,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以上這些均屬於空洞起訴。

本案的大部分被害人都與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朋友關係或者合作關係,比如史龍、王傑傑、潘亞、李濤等;本案部分事實已經和被害人達成諒解,關係恢復如初,比如李某傑與閆鵬,李萌與袁栓字,李某懷與程曉東,李建超家屬與吳中,李萌與潘亞;涉及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被害人都是主動向被告人借高利貸的,且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比如吳中、王傑傑、董政昊、張磊磊、潘亞、孔海濱、鄭某超等,因此本案中的絕大多數被害人並不屬於一般群眾,而且比較特定,不存在對不特定的群眾進行殘害欺負,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恐慌等行為和事實。(詳見下表)

被害人

事由

特徵

楊光光

在賭場裡玩,朋友被李某懷打,上去勸架,被李某懷砍傷,楊光光當時拿了把匕首

經常去遊戲室玩

程曉東

和公司經理一起去秦麗傑姐姐公司要賬,沒有談妥,被李某懷方人毆打

宋有川

和董政昊是朋友,因李某懷向董政昊要賬時替董政昊出頭被打,遂叫人找李某懷聚眾鬥毆

史龍

喜好賭博,和張某豪、李萌、李某城、劉某賽是初中同學,和張某豪是鄰居

和張某豪、李萌、劉傑合作餅場

和李某懷等人一起找潘亞要過賬

邢健

王賓

是邢健朋友,和邢健一起

王昊

在李某懷等人找呂志斌要賬時,替呂志斌出頭被打

呂志彬

李某傑的妻子張雪嬌和小舅子張某勳一起在呂志斌的擔保公司融資幾十萬元

開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判

吳中

通過其朋友李振中找到李建超做中間人向李某傑借款15萬元

做生意急需用錢

認識李振中,不認識李建超。其女婿劉勝是吳旺小弟

王傑傑

借李某傑2萬多元

在李某傑的遊戲室玩魚機輸了幾萬元

和李某傑是初中同學,經常去遊戲室玩,賭博

張軍

賭博,吸毒,有毒癮,經常出入郭濤開設賭場,認識郭濤、郭海波、張龍、李濤、雍三魁、曹蒙、校惠等涉黑人員

張虎

賭博、吸毒,經常出入郭濤開設的賭場

張松林

帶領派出所民警將李某傑開設遊戲室砸了

鄭某超

賭博,鄭某超借過郭濤的錢,與校惠有點親戚關係

張磊磊

通過朋友王永才借李某傑15萬

董政昊

通過朋友姚亮(張某勳小弟)借金楓葉3萬元但已還清,李某傑說還沒還夠

不認識李某傑、李某懷。認識劉傑(社會人),劉傑經常去其公司玩。

孔海濱

借過張某豪7萬元給手下工人發工資

欠李萌錢

潘亞

通過李某城向張某豪借錢2萬元

借李某懷4萬元

借過李萌錢

認識李某城,曾找社會上的人和李某傑說還錢的事。經常賭博,借東牆補西牆

讓李某城給他找放高利貸的,通過李某城擔保借了幾十萬

李濤

給劉東傑做擔保借張某豪4萬元

認識李萌,通過劉賽認識了張某豪

盧豔周

給李濤做擔保

綜上所述,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具備四個特徵中的任何一個。起訴書對李某傑等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沒有任何這一方面的過硬的證據支撐,只有空洞的編造文字,全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的指控明顯不能成立。

三、關於各罪的辯護意見

Z縣公安局的《牟公刑訴字(2016)025號起訴意見書》認定李某傑等人在組織意志之內實施的犯罪行為20起,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個罪名。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書》、《追加起訴決定書》共確定為6個罪名,《追加起訴書》稱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各被告人有遺漏罪行,辯護人認為追加起訴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並非遺漏罪行,已經經過Z縣公安機關偵查確立的罪名,並且經過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時否定、改變的,但公訴機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再追加起訴,未堅守客觀公正原則,必然受到案外影響,其中變化分別是:

1.去除了“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不予認定指控;

2.李某傑等人與宋有川等人打鬥行為,從尋釁滋事罪變更為“聚眾鬥毆罪”

3.將尋釁滋事張磊磊母親、張磊磊前妻一起犯罪事實分為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4.向李濤要賬行為,從“敲詐勒索罪”變更為“非法拘禁罪”;

5.去掉敲詐勒索閆永建犯罪事實。

最終6個罪名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這6項罪名,除了經過我們實事求是地審查,除了變造證件外,全部無法成立。這樣說令人難以置信,但是卻是事實。“打黑黑打”,“打黑擴大化”,在全國一些地方是事實存在的。特別是受不正常的動機和目的影響的情況下,這種錯誤就特別容易發生。有罪無罪,一切根據事實和證據,而不根據形勢和想當然。

現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對各個事件真相進行一一分析,請法庭注意審查採納。

一、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

(一)指控李某懷涉嫌故意傷害楊光光不成立

1.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李某懷不再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發生時間是2012年3月27日,案發當時被害人楊光光未報案,經鑑定楊光光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李某懷涉嫌的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相應追訴時效為五年,目前該案還在審理期間,已超過追訴時效,因此李某懷對此不再承擔刑事責任。在庭審第二輪辯論中,法庭總結焦點之一就是該起事實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公訴人答辯稱以立案時間節點中斷追訴時效,但辯護人認為關於時效中斷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2.主觀上,李某懷是過失犯罪,因結果系輕傷二級,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該罪犯罪事實,辯護人不持異議。但對犯罪主觀心態,辯護人認為李某懷是過失心態,其在追趕楊光光等人時,隔著木門板,僅是亂砍,當發現用刀砍到楊光光時便讓楊光光離開沒有進一步實施傷害行為,這充分表明李某懷對故意傷害的結果不是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態,充其量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過失輕傷不構成犯罪,因此李某懷對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3. 本案公(牟)鑑法醫字【2016】0222號傷情鑑定文書不真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楊光光的住院病歷顯示,其左手背虎口處可見一長約7cm的裂口,根據法醫學常識,預後的疤痕長度要比實際長度短,然而鑑定分析說明傷口疤痕長度11.5cm,與實際不符,鑑定意見不客觀不真實,根據人體損失程度鑑定標準規定,單個創口10cm以上才構成輕傷二級。因此,被害人的傷情達不到輕傷二級的標準。

4.本案已經取得楊光光的諒解,並對被害人賠償

李某懷家屬代為李某懷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辯護人在庭審中提交了證據。另外,本案起因是楊光光朋友在邊明明開設的遊戲室因上分問題發生矛盾,邊明明指使李某懷等人對楊光光等人實施傷害,事後邊明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二)指控李某懷故意傷害閆鵬不能成立

1.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李某懷在場參與,指控李某懷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本案證實李某懷在場並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直接證據僅有張某豪的口供,除此之外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李某懷犯罪的證據。根據“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指控李某懷犯有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2.本案李某傑已與被害人閆鵬達成賠償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大達成和解協議。

(三)袁栓字被故意傷害案,與李某懷無關,也與起訴書指控的涉黑組織無關

二、關於聚眾鬥毆罪的辯護意見

(一)指控美鑫物流聚眾鬥毆罪,李某懷已經因該項犯罪事實被判故意傷害罪,其不再承擔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1.就起訴書指控的該起聚眾鬥毆罪,李某懷已經因該起犯罪行為被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並已執行完畢(詳見(2015)開刑初字第483號判決書)。雖然Z縣公安局老案重辦,公訴機關舊案變性重訴,但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和精神,李某懷不應再以同一事實承擔兩次刑事責任。

2.本起犯罪事實在2014年以故意傷害罪立案、起訴並審判,現卻以聚眾鬥毆罪重新起訴,屬於法律定性錯誤,在聚眾鬥毆罪中僅出現重傷結果加重情節才可以變更罪名為故意傷害罪,本次追訴全是因為“打黑”需要,為了疊加罪名將舊案重提變性後再辦一次。

3.本案案發後,李某懷已經於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

(二)指控第二起聚眾鬥毆犯罪事實,李某懷等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1.李某懷等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在案證據不僅不能證實李某懷等人存在聚眾鬥毆的故意和行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和錄像恰恰可以充分證實李某懷等人正當防衛的事實:在麗都足浴店董政昊電話聯繫宋有川告知其在麗都足浴店——沒有證據證實在案的被告人和另案處理的其他被告人共謀形成鬥毆的犯意聯絡——現場監控視頻反映出其他被告人在場觀看未動手——沒有事先準備犯罪工具,做好聚眾鬥毆準備——監控錄像中看李某傑沒有持刀——李某懷使用甩棍是在打架過程中從車中拿出的,目的是防衛,並不是事前準備的——校惠拿滅火器也是在打架過程中從足浴店裡拿出來的,目的是防衛——最終李某傑受傷嚴重——在派出所的調解之下宋有川一方賠償李某傑65萬元。以上整個事實過程無法反映出李某傑一方具有聚眾鬥毆的犯罪故意和行為,形成了李某傑等人正當防衛的事實,因此李某懷構成正當防衛,阻卻犯罪,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2.本案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建議公安機關對李某傑傷情進行鑑定,李某傑的辯護人在法院階段和庭前會議中也提出傷情鑑定申請,但公訴機關和法院均以與本案的審理李某傑聚眾鬥毆無關不予受理申請,這均反映出公訴機關和法院不具有中立性,迴避案件真相,先入為主。雖然宋有川鑑定為輕傷一級,論傷情嚴重與否,因為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宋有川一方賠償李某傑65萬元和解,因此李某傑的傷情應當比宋有川更為嚴重,若經鑑定李某傑的傷情為重傷,這將改變本案的定性.

3.退一步講,即便定性聚眾鬥毆,宋有川一方也應構成聚眾鬥毆罪,本案辦案機關放縱犯罪

本案在偵查階段定性為李某傑等尋釁滋事罪,經過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在補查中提到核實宋有川一方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的情況下,先將李某傑等人的聚眾鬥毆罪確定起訴。

在本案案發之初,在公安主持之下,雙方調解,宋有川一方賠償李某傑65萬元私了,但在打黑背景下,舊案重提,曾經的被害人李某傑與宋有川角色互換,宋有川不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反而被當做被害人對待,本案暫不論李某傑、李某懷等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稍加對本案審查宋有川等人成立聚眾鬥毆或者故意傷害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辦案單位專注打黑,殊不知放縱犯罪,與法治要求下的打黑背道而馳,危害更大。

三、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

(一)指控尋釁滋事邢建、王賓證據不足、定性錯誤

本案依舊是陳年老案指控,當年報案不知什麼原因未解決,但根據李某傑、李某懷供述稱均沒有參與該其犯罪事實,且在案指控證據不足,這也可能是當年未進行下去的原因之所在。本案除了王賓指證李某傑和李某懷,除此之外沒有直接證據,且王賓在其第一次筆錄中說只認識司機李某傑,但在第二次筆錄說又認識李某懷,真實性存疑。邢健是聽王賓說的打架的有李某懷,因王賓的證言真實性存疑,邢健聽其說的更不具有真實性。

退一步講,根據起訴書指控,李某傑、李某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將被害人的車輛逼停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二級,應屬於尋釁滋事行為。但是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是事出有因,而非無事生非,指控被告人犯有尋釁滋事罪定性錯誤。

(二)指控李某懷尋釁滋事王昊,系一般民間糾紛,不構成犯罪

1.本案因債務糾紛引起,事出有因,並非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被害人。根據起訴書指控事實,本案緣起呂志彬(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已被判刑)無法返還李某傑妻子張雪嬌的投資款,李某傑等人到呂志彬公司索要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結合本案事實,很顯然起因是債務糾紛,被害人王昊當時沒有報警,也沒有受傷,也不存在相關部門制止的前置程序發生,因此本案僅是一般民事糾紛。

2. 即便存在隨意毆打他人,也遠遠未達到刑法要求的“情節惡劣”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這樣的規定與民事侵權區別開來,但結合本案證據,Z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王昊被打後未到醫療機構就診,也無傷情照片,無法對傷情進行法醫鑑定,同時被告人行為也不符合以上其他情形。

綜上,本案系一般民事糾紛,既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要件,也未達到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惡劣程度,屬於民事侵權調整範疇,李某懷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指控李某懷尋釁滋事罪(張虎),系一般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

本案的起訴書意見書曾認定該起事實涉嫌尋釁滋事,但公訴機關經審查起訴未對該起事實指控尋釁滋事罪,後在追加起訴時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現情況下反而又認定尋釁滋事罪,追訴過程十分反常,這足以說明起訴證據不足。辯護人認為該起事實僅是一般民事糾紛,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事後經公安機關調解,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本案起因債務糾紛,事出有因,被告人一方索要債務,且被害人一方先動手,作為被告人並不是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而且其行為後果也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程度,事後經過派出所調解糾紛處理完畢,也不再有危害社會的後果,因此本案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屬於民法調整範疇,與刑法無涉。

(四)指控李某懷尋釁滋事罪(史龍),不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同樣,公訴機關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通過追加起訴方式指控該事實涉嫌尋釁滋事罪,這足以說明起訴證據不足。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債務糾紛,被告人不存在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尋釁滋事的行為。被害人與張某豪是同學關係,在史龍家開設餅場是史龍自發起的、且自願的行為,向李某懷、李萌等人借高利貸也是史龍個人自願行為,張某豪等人索要債務,不存在尋釁滋事行為,也沒有逼迫史龍家賣房,起訴書中所謂的多次騷擾,僅屬於公民追債中比較常見的行為,有些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有些可能違反治安處罰法,但危害性遠不及刑事犯罪。根據史龍母親周愛蓮陳述,經與史龍父親商量,其次確實不好找人賣房,就將房子賣給張某豪家,雙方到村委會簽訂賣房協議和辦理手續。至此,債務還清、糾紛解決,因此本案與尋釁滋事無涉。

(五)指控李某懷尋釁滋事周軍,債務糾紛,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本案公訴機關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已經審查去掉的犯罪事實,但通過追加起訴方式又指控該事實涉嫌尋釁滋事罪,這足以說明起訴證據不足。周軍向張某豪借錢屬實,周軍到期未償還張某豪也屬實,因此本起事實是因債務糾紛引起的,而非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行為,根據各被告人供述,李萌供述不認識周軍,沒有這件事;李某城供述自己沒有去,僅是聽說;張某豪供述沒有找到周軍;李某懷供述沒有我的事,而且在庭審當中,各被告人對此意見很大,都供述不認識周軍,不存在該起犯罪事實,因此,本案既證據不足,又屬於債務民間糾紛,事出有因,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六)指控李某懷尋釁滋事張磊磊前妻姜娜和其母親李蓮,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

《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的尋釁滋事張磊磊前妻姜娜和張磊磊母親李蓮,在起訴意見書中合併一起認定尋釁滋事罪,經過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去掉兩項犯罪事實,後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依然追加犯罪,並分立兩項尋釁滋事犯罪事實起訴,其一是在張磊磊前妻姜娜飯店,其二是對張磊磊母親李蓮,這兩起事件都是基於張磊磊未償還欠款引起,被告人的目的也是追償欠款,雖然行為欠妥,但並不屬於無事生非、挑釁滋事,不構成犯罪。

四、關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李某懷涉嫌三起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實,這三起事實發生的原因都是債務人(被害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李某懷等人為索要債務到被害人家中,是一種追債行為,是一種行使民事權利行為。

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關鍵是未經主人同意強行闖入或者經主人同意進入他人住宅後,主人又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且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關於這一點,都是偵查機關事後取證,是在“打黑”背景下羅織罪名時挖地三尺找到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為了打黑找到被害人,這時作出的證言肯定會按照偵查方向即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作證,難以還原當時情景和意願。

(一)非法侵入住宅吳中,當庭吳中作出在李某懷等人去其家中錢徵得了其同意的證言,阻卻犯罪,因此該起起事實不構成犯罪

根據李某懷供述稱他們去其家中是經過吳中同意的,且第一次進入家中是吳中侄女開門讓他們進去,在一個多月中,吳中家人不主張房子的居住權,任由李某懷等人居住,這也能充分說明吳中家人是默許的態度。其次,當時吳中妻子發現後報警,警察出警處理完畢,認為是民事糾紛未予刑事立案。

吳中借款介紹人被告人李建超當庭供述稱,其在去吳中家中之前,給吳中打電話,徵得吳中的同意李某懷等人才去吳中家的,吳中還囑咐李建超別讓其他人將家裡搞亂。辯護人徵得審判長許可,當庭對吳中進行發問,吳中回答其確實接到李建超電話,也對李建超說不要把家裡弄亂等,與李建超的當庭供述印證,應予採納(詳見庭審筆錄)。這證明李某懷等人去其家中是經過吳中同意的,而且當他得知李某懷等人已經居住了近一個月時間,自己與妻子在外租房子,未向李某懷等人主張權利。因此,李某懷等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指控非法侵入住宅王傑傑家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證人王傑傑母親李鳳在第一次筆錄沒有提到讓李某懷等人從其家中退出,沒有作出明確的拒絕進入其家中的意思表示和行為,然而在公訴機關要求查證是否存在要求李某懷等人退出家中的證據後,經過補充偵查,李鳳陳述說了讓他們走,偵查人員進一步問你都怎麼樣要求了,李鳳回答:讓他們走。簡單四個字,根本不能與當時的情境吻合,其陳述不具有真實性,再結合被告人劉某賽供述:王傑傑家人肯定不同意,但因為王傑傑欠李某懷的錢,我們住他家,他的家人當時也沒有說啥。這印證了李鳳第一次詢問筆錄的真實意思,李鳳沒有作出明確表示,而對於非法侵入住宅必須有明確表示讓侵入者退出其家中,既然李鳳沒有明確表示,缺失前提要件,即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此外,即便李鳳不情願,表現出反感態度,但沒有達到報警程度,情節顯著輕微,事後打黑翻出該起事實定罪,沒有報警難以證實其在當時不同意,或者作出明確的同不同意的意思。

(三)指控非法侵入住宅鄭某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通過法庭調查得知,李某懷、張某豪、劉某賽均不認可存在非法侵入住宅鄭某超家,本案起因是鄭某超欠債,鄭某超帶著李某懷等人到其家中,在家裡李某懷沒有看見鄭某超妻子趙連果和其孩子,在其家中呆了幾個小時就離開了。不存在鄭某超和其妻子拒絕李某懷進入其家中的事實,三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與鄭某超和趙連果的證言形成“一對一”證據局面,按照直接證據數量講,顯然鄭某超和趙連果的證言少於被告人的供述,雙方的真實性均無法確認,但結合2017年6月6日起實施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某懷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辯護意見

本案起訴書指控六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實,目的都是為了索要債務,且沒有李某懷個人債務。其中第二項非法拘禁冀軍,與李某懷無關。

(一)指控非法拘禁董政昊,時間不足24小時,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1.本案沒有達到24小時時限要求

根據起訴書指控,2015年10月10日下午(18點左右)至第二天凌晨(2點),即便存在限制人身自由行為,時間也小於24小時規定。根據《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犯罪主要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罪,規定的實施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必須超過24小時。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要求應當比普通人更為嚴格,如果對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都必須24小時作為立案標準,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作為普通民眾的如果要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也必須超過24小時才能構成,就本案來講,即便李某懷等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董政昊,根據董政昊陳述,晚上兩點左右民警將其帶走,也就是九個多小時時間,時間也沒有達到24小時時限要求,因此本案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2.起訴書指控的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前,而不是在非法拘禁期間,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

根據刑法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而毆打和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行為,反之,如果在非法拘禁之前對其進行毆打或其他暴力行為,是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或暴力行為,要視結果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因此,在非法拘禁行為前商討還債過程中的毆打行為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

(二)指控非法拘禁孔斌不能成立

本案起因是李某傑等人向孔斌索要債務,在索要債務過程中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但是未對孔斌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且控制被害人的時間也沒有達到24小時的立案標準,毆打不是發生在非法拘禁期間,主觀上也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因此指控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被害人孔斌陳述,案發當天下午6點多孔斌被李某傑等人帶到“麗都足療店”,晚上8點多拉到Z縣城北小樹林,晚上9點多到孔斌大伯家,晚上11點左右孔斌還錢後李某傑等人離開。按照以上時間脈絡,首先客觀上沒有對孔斌實施拘禁,限制其自由;其次,與孔斌共處時間顯然不足24小時。雖然在索要債務過程中實施了毆打孔斌的行為,但不屬於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行為,因此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或暴力行為。一般公民索要債務時常使用的手段,只要未突破刑法的限度,是不能做犯罪處理的,如果屬於民事侵權或者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則另作法律評價。

(三)指控非法拘禁李濤、盧豔周,定性錯誤,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起訴書指控李某懷、張某豪等人為索要欠款非法拘禁李濤、盧豔周,定性錯誤,因被告人未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也未達到24小時非法拘禁時限要求,僅是在索要債務過程中實施了毆打手段,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各位合議庭法官:

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有證據都無法證實李某懷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起訴書》和《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的具體個罪大多指控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重複評價,老賬重算,牽強撥高,定性錯誤,無法定罪。請法庭排除各種干擾因素和既成事實的影響,客觀審查,認真研究我們的辯護意見,把好定罪關,還本案以本來面目。以上辯護意見,敬請重視研究、採納。

感謝法庭。

辯護詞中的人名、地名均被處理

李耀輝辯詞精選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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