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7項信息應該公開,不公開,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之訴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徵收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其第12條進一步將上述內容規定為鄉鎮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疇。據此,徵地拆遷領域的信息公開按說應當是職責清晰、落實順暢的。房屋徵收有7項事情應當公開:

房屋徵收7項信息應該公開,不公開,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之訴

向社會公佈

1 、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在徵收範圍內公佈

2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3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4 、房屋徵收決定;

向被徵收人公佈

5 、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6 、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7 、被徵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包括分戶簽約情況、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

不公開怎麼辦?

被徵收人可以依據《條例》第33條之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要求相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程序中獲取所需信息的同時嘗試搭建與徵收方的協商、談判平臺。

案例:

林先生系山東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對其在該村居住的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為實施舊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某街道辦事處以其名義作出《公告》及《搬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將申請人的房屋劃入徵收範圍。

林先生為了解涉案土地出讓情況,在委託代理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肖以榮二位律師的協助下,於2018年5月13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曲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書面公開涉案土地涉及的出讓文件,曲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涉案答覆書表明:“經我局查詢檔案材料和實施現場核查,該用地批覆所涉及某某村被徵收集體土地現仍未政府儲備用地,未實施供地。”

林先生曾向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過行政複議,在複議期間,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作出了《行政複議答覆書》,這份答覆書中明確表明:涉案批次涉及的土地於2017年2月27日出讓給曲阜市某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最後,這份矛盾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被依法撤銷。為後續案件的勝訴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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