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宇博
企業借錢給某個股東,是否存在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如果沒有,那就是正常的借貸行為,正常的借貸關係,就要因此關係產生需要合理繳稅。另外企業如果按照借貸方式給股東借錢可能觸及違法行為,因為國家明文規定除有借貸許可的金融機構才能放貸,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都無權放貸行為。
尹繼國
我是律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企業借款給股東,企業是有稅收責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東提供借款,兩年後,該股東向公司歸還了借款,第三年,稅務機關對此行為予以稽查,認為H公司向股東借款的行為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決定。
該公司不服,於是H公司提出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定該筆借款期限超過了一個納稅年度,認定為H公司向其股東的分紅,應當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維持了稅務機關的決定。該公司隨後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二審、再審後其請求都被駁回。最終,該公司只能服從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向稅務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股東向銀行的借款一般都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因此,為了避免稅收風險,公司應當在年末之前查看該科目借方餘額,及時調整該科目的餘額,否則可能面臨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正常借貸行為
企業向個人股東的正常借款業務,個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據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屬於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所以,企業收取的利息收入,要開增值稅發票,確認收入,計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並且要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如果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沒有收取利息,由於沒有收入,理論上不用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但是,稅務機關可能會對此情況重點稽查,以防企業利用該行為進行
關聯交易從而逃避稅款。
因此,企業在向股東借款時,要及時進行稅務風險自查,以防被稅務機關處罰。
關注孫律在金陵,法海途中不迷路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孫律在金陵
請問是企業借錢給股東還是向股東借款?是有償的借貸關係還是無償的幫助?是長期的還是臨時週轉一下?
實踐中,多數情況是股東借錢給公司,這種不是應稅行為,不需納稅。
如果公司支付利息(不論利率高低)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依20%稅率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股東借錢給公司,如果取得借款利息的話,要交稅。否則不用交;企業支付給股東的借款利息,要取得發票入賬。
股東取得的利息收入,要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
若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沒有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最近大家關注度比較高的是2010年初某公司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的案件。
2010年初某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某300萬元、洪某265萬元、倪某305萬元,共計870萬元。上述借款均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2年5月,三位股東歸還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稅務機關對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於2014年2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定某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其補釦、補繳。
某公司認為,雖然三位股東向其借款,但在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前已經歸還,三位股東並未取得所得,因此不產生納稅義務,公司也就沒有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稅務機關認為,三位個人股東的借款在借款納稅年度並未歸還,且借款也未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應視為博皓公司對三位股東的利潤分配,公司應當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某公司遂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稅務機關關於補釦、補繳的決定。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中,人民法院維持了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人民法院駁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經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至此,本案宣告終結,某某公司需就個人股東借款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補釦、補繳相應稅款。
安靜苦笑52
最近一段時間,一封關於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判例文書在財稅朋友圈被頻頻轉發。專業人士表示,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需要關注其中的涉稅問題,建議企業既要準確把握涉稅處理細節,也要建立起風險管控制度,防範其中的稅務風險。
<strong>
製圖 李一園
<strong>
一則判例刷屏財稅人士朋友圈
事件的起因,源自某企業2010年初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2010年初,博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某300萬元、洪某265萬元、倪某305萬元,共計870萬元。上述借款均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2年5月,三位股東歸還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於2014年2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其補釦、補繳。
博皓公司認為,雖然三位股東向其借款,但在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前已經歸還,三位股東並未取得所得,因此不產生納稅義務,公司也就沒有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稅務機關認為,三位個人股東的借款在借款納稅年度並未歸還,且借款也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應視為博皓公司對三位股東的利潤分配,博皓公司應當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博皓公司遂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稅務機關關於補釦、補繳的決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中,人民法院維持了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博皓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人民法院駁回了博皓公司上訴請求。經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博皓公司的再審申請。
至此,本案宣告終結,博皓公司需就個人股東借款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補釦、補繳相應稅款。
股東借款涉稅問題引發熱議
終審判決書發佈後,儘管專業人士對此案存在不同觀點,但都不約而同地提到,個人股東借款的後續稅務處理問題,值得企業和個人股東共同關注。
納稅無憂網創始人唐守信告訴記者,實務中,個人股東向持股企業借款的情形並不少見。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借款,除非屬於抽逃出資,否則法律並不禁止。從商事角度來看,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獲得的借款,一般分為與經營有關和與經營無關兩種。與經營有關的借款一般包括差旅費借款、為購買商品服務暫借款等;與經營無關的借款則包括個人財務用途借款等。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借款行為,在稅法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其借款個人及出借企業不涉及稅務處理問題。企業與其股東發生與經營無關的借款,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內部審批程序,界定借款行為,並關注可能產生的稅收義務。
針對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無關的借款行為,稅務處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針對借款利息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華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鋒告訴記者,為了防止個人股東無限期從企業借款不歸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7月11日發佈了《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其中規定,對於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於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除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還會涉及相關利息的稅務處理。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施志群告訴記者,正常情況下,個人股東向企業獲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於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收取的借款利息,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並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對於這筆利息收入,企業還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入應稅收入,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管控稅務風險,功夫在平時
採訪中,專業人士認為,實務中,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卻忽略相應的稅務處理,進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的案例並不少見。因此,企業要準確把握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中的涉稅問題,在平時就做好稅務風險的管控。
施志群提醒,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需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規進行稅務處理,尤其是無償向股東提供借款的行為,容易引發稅務風險,需要企業重點把握。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企業無償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應視同銷售,按照貸款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並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值得關注的是,企業和個人股東之間的無償借款,如果被稅務機關認為屬於利用關聯交易逃避繳納稅款,企業也會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唐守信則建議,結合158號文的具體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應注意12月31日這一時間節點,儘量要求個人股東在此之前歸還借款。
此外,唐守信還建議,企業發生與經營無關的借款,應履行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審批程序防範稅務風險。具體來說,企業可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方和個人股東借款的具體細節進行約定;建立相對嚴格的借款審批程序,並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的利息費率、還款時間等細節。
天道財富李國林
公司借款給股東其實也是一種企業對個人的借貸行為,規範的操作一般都有利息收入,對於公司來說應記為營業外收入,是收入當然應該繳稅。
另外一種情況不得不說的是股東以借款形式抽逃出資,這種情況就不是什麼稅法的問題了,已經涉及到公司法和工商管理法的相關條款了。
睿智的修行
如果是合規借款,就應當有利息收入,列入主營業務外收入記賬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