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人類的朋友
對於很多“鏟屎官”來說
它早就成了家庭中重要的一員
可是一些不文明養犬行為
讓周邊居民飽受困擾
為養犬人“立規矩”
成為許多市民的呼聲!
2019年10月17日
襄陽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
2019年10月31日
市長郄英才簽署
市人民政府 第8號令
予以公佈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
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隻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
每戶不超過二隻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
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
及時攜犬到農業農村(畜牧)部門指定機構
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登記
攜犬隻出戶時應當為犬隻戴犬牌
使用牽引帶
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
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
飼養犬隻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更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攻擊他人!
一起來了解一下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
禁養範圍
根據《辦法》,襄陽市本次明確實行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隻,重點管理區限制養犬數量和種類,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
禁養區域為:
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兒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重點管理區的區域為: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同時,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管理區。
此外,《辦法》還更明確提出,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2只!
全文如下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隻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養犬人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一)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街面佔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等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以及犬隻收容留檢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開展犬類經營單位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診治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群眾規範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的經費保障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
第五條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隻收容、移送、捕殺、留檢、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服務所需費用,列入各級人民
政府及相關部門財政預算。第六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管理區域
第八條本市實行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隻。禁養區域為: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兒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二)重點管理區: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本地重點管理區的範圍。
(三)一般管理區:禁養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二隻。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隻的品種及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另行公佈。
重點管理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
第十條一般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養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三)所養犬隻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犬隻免疫證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三)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隻免疫證明;(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到農業農村(畜牧)部門指定的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登記。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併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定期對犬隻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並攜犬隻和有效疫苗續種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七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以及相關資料到所在地養犬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養犬登記證或者犬牌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否則按無證養犬處理。
登記的犬隻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第十八條市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設立犬隻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隻。
支持和鼓勵民間機構從事犬隻救助活動。
收容的犬隻可以被認領或者領養,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認領或者領養的,按無主犬處理。
第四章 日常規範
第十九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犬隻出戶時應當為犬隻戴犬牌,使用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超過二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肩高超過四十五釐米的犬隻還應當戴嘴套;(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三)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商場、超市、旅館、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四)不得攜犬隻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五)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六)飼養犬隻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攻擊他人;(七)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者可以禁止犬隻進入其管理或經營區域,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犬隻死亡的,應當將犬屍交農業農村(畜牧)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在農業農村(畜牧)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丟棄犬屍。
第二十二條養犬單位和個人發現所養犬隻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報告或向110報警,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五章 犬隻經營
第二十三條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重點管理區依法設立的犬類交易場所開辦者、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犬隻來源合法,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進口犬隻有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二)犬隻應拴養或者圈養;(三)禁止銷售烈性犬、大型犬;(四)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治療費用等相關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一)在重點管理區養犬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隻傷人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飼養犬隻干擾他人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為犬隻注射、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並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攜犬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較於今年6月湖北省公安廳發佈的
《湖北省物業區域個人禁養犬隻標準
(試行)》(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2019湖北省禁養犬隻試行標準”)
襄陽本次發佈的養犬管理辦法
在禁養種類和禁養範圍上
都有一定的細化和加強
快來看看吧!
禁養種類
“2019湖北省禁養犬隻試行標準”規定
禁止個人飼養以下35個品種的犬隻,以及具有下列品種血統的雜交犬隻:
1、以下工作用犬
所有種類的獒犬(Mastiff)
雪橇犬(Malamute)
拳獅犬(Boxer)
篤賓犬(Dobermann)
大丹犬(GreatDane)
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
紐芬蘭犬(NewFoundLand)
可蒙多犬(Komondor)
羅威納犬(Rottweiler)
聖伯納犬(St.Bernard)
薩摩耶德犬(Samoyed)
德國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
2、以下獵犬
阿富汗獵犬(AfghanHound)
巴山基獵犬(BassetHound)
尋血獵犬(Bloodhound)
蘇俄牧羊犬(Borzoi)
獵狐犬(Foxhound)
靈緹(Geryhound)
獵鹿犬(Deerhound)
威瑪獵犬(Weimaraner)
波音達獵犬(Pointer)
貝生吉犬(Basenji)等;
3、以下梗犬
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
邊境梗(BorderTerrier)
牛頭梗(BullTerrier)
凱麗藍梗(KerryBlueTerrier)
美國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
4、以下非運動犬
比特犬(PitBullTerrier)
鬥牛犬(BullDog)
鬆獅犬(ChowChow)
大麥町犬(Dalmatian)等;
5、以下其他類別的犬
土佐犬(Tosa)
秋田犬(Akita)
雪達犬(Setter)等;
6、以下柴犬
中華田園犬(Chinese Pastoral Dog)
而襄陽公佈的
《襄陽市個人禁養犬隻種類》
(徵求意見稿)
共有45類犬隻禁養
新增了以下幾種
杜高犬、巴西菲拉犬、中亞牧羊犬、川東獵犬、英國馬士提夫、卡斯羅、高加索犬、意大利紐伯裡頓、斯塔夫犬、愛爾蘭獵狼犬、加納利
在徵求意見稿中,備受網友關注的中華田園犬不在列。接下來就看《襄陽市個人禁養犬隻種類》最終公佈的版本中,是如何規定的。
養犬一時爽,
文明養犬一直爽!
和諧環境需要共同維護,
為了不影響到他人生活,
也為了保護愛犬不受責罰,
請牢記養犬規定
做新時代文明養犬人!
來源 | 長江雲綜合襄陽之聲
主編 | 劉蕊俊 邱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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