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與人起糾紛,羅平一司機竟駕車衝撞行人洩憤……被判刑10年

近日,羅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胡某因酒後與人起糾紛,駕駛機動車在城中逆行衝撞行人洩憤。最終經羅平縣人民法院審判領刑十年,並附帶賠償三名受害人合計人民幣近四十萬元,因一時衝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駕駛雲D6*****號白色微型麵包車與餘某等人在羅平縣雲貴路羅平大酒店旁某燒烤店內吃燒烤,期間,被告人胡某與同一燒烤店內吃燒烤的王某、胡某某發生口角,被人勸開後,胡某到燒烤店對面自己的麵包車上準備駕車離開,王某便從地上撿起磚頭將其麵包車駕駛位的車窗玻璃砸碎,胡某某將其車鑰匙搶掉,被燒烤店老闆等人勸開並將車鑰匙還給胡某後。被告人胡某駕車載餘某向羅平縣婦幼保健院方向行駛一段距離,便產生怨氣將車調頭往羅平縣客運站方向行駛,不顧道路上車輛人員安全,故意逆向行駛朝站在該燒烤店對面的尤某元、吳某松、車某剛等8人進行衝撞。被告人胡某駕車將尤某元、吳某松、車某剛三人衝撞倒後繼續向前行駛,將尤某元拖出270餘米,尤某元從車上掉落後仍繼續前行。經鑑定,尤某元此次受傷傷情構成重傷二級、致右上肢上臂中下段截肢術後構成五級傷殘、背部大面積皮膚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吳某松此次受傷傷情構成輕傷二級。經檢驗,被告人胡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1.45mg/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與他人發生糾紛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城中道路上衝撞人群發洩情緒,危害不特定對象,致多人受傷且一人達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賠償三受傷原告各項經濟損失近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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