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男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刑並處罰金

藁城區的楊某腦瓜活絡,是個“生意精”。他看到近年來汽車已經走進千家萬戶,認為經營汽油生意肯定能掙大錢。2018年3月15日,楊某在未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等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每年7000元的價格租用了順中村楊某的場地,後來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加油機,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舊儲油罐,並把儲油罐埋到院子地底下。一切就緒,楊某以6.1萬元的價格從山東某煉油廠購進了10噸92號汽油,以每升5.4元的價格銷售了1噸多。



2018年6月7日晚10時,藁城區商務局在楊某非法經營的加油點查獲加油機1臺、儲油罐1個。儲油罐內裝有92號乙醇汽油8.62噸。經藁城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8.62噸92號乙醇汽油市場價值為86230元。經檢測,該乙醇汽油所檢項目(硫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不符合GB18351-2017Ⅵ標準要求,為不合格商品。

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埃塞俄比亞,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還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門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是針對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而使用的,不允許進行買賣。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擾亂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予以懲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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