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你,就真的歸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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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你,就真的歸你了嗎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夫妻雙方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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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1、周*珠與周*海於1991年9月27日結婚,於2015年7月28日自願離婚,兩人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周*海名下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揚路xxx號xxxx室、xxxx室房產(夫妻共同財產),歸周*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

2、周*海系寶通公司的擔保人,根據2015年11月19日達成的調解書,針對回購貨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周*海應向福寶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3、福寶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涉案房產,周*珠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自己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要求停止對涉案房產的執行,一審駁回周*珠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周*珠由此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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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周*珠對於作為執行標的物的涉案房產,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認為:

1、周*海對福寶公司的債務屬於擔保之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規定涉案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涉案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周*珠與周*海於2015年7月28日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周*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周*珠與周*海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涉案債務雖然屬於周*海個人債務,但是涉案房產屬於周*珠與周*海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3、本案二審法院在說理中認為涉案債務屬於周*珠與周*海夫妻共同債務,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不當之處,但是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故駁回周鳳珠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於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實務分析:

關於擔保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現在法院的觀點均傾向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規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是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若債權人或者以自己名義負債的夫或妻想要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應當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負債的夫或妻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本案中,最高院確認了周*海的擔保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但為什麼最終還是認為,涉案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執行?

這是因為涉案房產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是物權登記主義,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那麼該房屋仍然在周*海名下,對外還是屬於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執行時有權執行該房產,周*珠作為雖然是共有人,但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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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說】:

由於周*海是在調解書涉及的訴訟審理期間離婚的,涉案房產也是在審理期間協議分割的,為什麼分割了房產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極有可能是在該訴訟審理期間,債權人福寶公司已經凍結了周*海名下的全部財產,根本沒辦法辦理過戶手續。

而且通過檢索其他相關案例,周*海與周*珠的離婚協議中,周*海將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軍劃歸周*珠所有,財產處分明顯不平等,對周*海償還涉案債務的能力構成了實質性削弱,且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構成了損害。所以法院傾向性認為,他們協議離婚存在逃避債務的意圖。

最高院的裁定,糾正了二審判決中關於擔保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錯誤認定,認為債務屬於周*海個人債務,其實還是給周*珠留了一道口子。

通俗來說就是:你們之前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你老公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你拿走了大部分的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這是肯定不行的。這個房子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法院肯定可以執行,但是你作為共有人還是可以把屬於你的那部分財產拿走。

所以說,離婚協議說房子歸你就真的歸你了嗎?儘快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手續才是上策。

想要通過離婚逃避債務,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院是不支持這種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離婚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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