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野外違規用火,引發山林火災被判刑又面臨經濟賠償

近年來,因抽菸、清明上墳、焚燒秸稈、燃放煙花爆竹、野外燒烤等用火不慎引起山林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的刑事案件頻頻發生。三都縣一男子,因安全意識不強,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受到了法律的懲處,被判處刑罰。


男子野外違規用火,引發山林火災被判刑又面臨經濟賠償

案例:

被告何某受僱於鄧某,為鄧某造林基地撫育幼林,雙方形成僱傭關係。事發當日,僱主鄧某將一包方便麵和燒水壺交給何某用於解決中午飯,當日13時何某在該山坡引火煮方便麵就餐時,不慎引發山林火災,導致周邊4人的山林不同程度被燒燬。經鑑定失火毀林面積32.8畝,火燒林木損失價值78634.38元,火災發生後,何某因失火罪被三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何某因失火罪服刑期滿後,未主動找原告協商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支付購買杉樹苗,請人煉山、挖窩、植杉苗、撫育樹苗等費用(上述損失共計11595.92元),起訴到人民法院,懇請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

經三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何某受僱於被告鄧某,雙方形成僱傭關係。何某在撫育幼林期間用火不慎引發山林火災,造成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被告鄧某作為僱主應盡到安全防範意識教育義務,但鄧某未盡到責任,造成他人財產受損,依照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他人財產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此,被告鄧某應為本案承擔責任的主體。被告何某作為僱員在享有從僱主處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安全勞動生產的義務,被告何某在山上撫育幼林,應當知道在山上用火,有可能引發山林火災,但因疏忽大意、違規擅自在山上用火,引發山林火災,致他人財產受到損害,被告何某具有重大過失行為,應當與被告鄧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鄧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因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11595.92元;被告何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識鏈接

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

小編在這提醒您:日常生活中要有用火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謹防小小菸頭引發火災,逢年過節要在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炮竹,杜絕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進入山林。一定要謹慎防止火災的發生,以免觸犯法律後悔終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