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家是講“情”的地方,但,理,有備無患。大家好,歡迎一起走進來“瞧這兩口子”,看今天這對夫妻帶給我們怎樣的故事、思考和啟示。


【故事快說】

當年,23歲的女方大學畢業後,謀得一份做招生的工作,剛入職的她為了結束自己像浮萍一樣漂泊的生活,決定以工作業績說話,於是,她到處派發傳單,好不容易,與一位家長達成簽約意向,結果對方卻失約了,想到半月的辛苦,她不僅掩面痛哭起來,這是一張紙巾遞了過來,原來是她的男同事,隨後,她跟男同事一起吃了夜宵,聊了家常,自然,也得到了男同事許多的安慰。一來二往中,女方在男方的幫助下,工作也步入正軌,女方得知長自己兩歲的男同事也是單身時,不僅心跳加速。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漸漸地,他們步入了戀愛期,看到男方經常加班,女方就為他煲湯,天冷的時候,就主動為他買保暖的衣物。即使這樣,但男方看到女方相貌平平,而且瞭解到女方出身農村,家中還有弟妹幾個,心中多有顧慮,所以,即使對方“有意”,他依然沒有袒露心跡,顧慮重重。

俗話說得好,女追男隔層紙,日子長了,男方開始腎上素分泌旺盛,很快,雙方成為了戀人,兩年後,二人過起了同居生活。之後,二人首付近20萬買房了,然後夫妻分工,男方負責還房貸,女方負責生活開銷。房產證下來後,男方也同意加上女方的名字。

日子雖然這麼過著,但女方總有一種擔憂揮之不去,男方為什麼不向自己求婚,即使問起,男方也多以“忙”推辭,直到有一天,女方的心涼了半截:她把懷孕的消息告訴男方時,沒想到對方沒有要做父親的驚喜,反倒冷冰冰來了一句:“要嗎?”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聽到這兩個字:女方不僅怒火中燒,對男方進行撒嬌式的又抓又打,還打電話告訴了自己未來的公公、婆婆,公婆急於抱孫子,所以,限期讓兒子結婚,迫於無奈,兒子答應了,但又提出了一個要求,他還能耍什麼花招呢?

男方更女方提出:結婚可以,但是不辦結婚證。

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現在房子都限購,如果辦了結婚證,再買房就要多花幾十萬塊錢,再說,你看現在房子不大,等有了孩子肯定不夠住,再買房是肯定的,所以,不如到時候買了房再補辦……一番言論下來,對女方性格、脾氣、心思都琢磨透了的男方,得到了他要的答案:不辦結婚證。就這樣,畢業4年的女方,同意了男方的方案:宴請賓客訂婚了,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接下來,發生的一連串的事,讓雙方都措手不及。

首先,女方因為胎兒停止發育,不得不終止了妊娠,遭受骨肉離別之痛的女方還沒回過神來,卻在男方洗澡時候,看到了一個女人發來的微信,“老公,你到家了嗎?我很想你……”再也無法忍受的女方,抓起手機,歇斯底里大聲質問:“這個女人是誰,她怎麼會叫你老公?”男方故作鎮靜說:“老王開玩笑,這傢伙就會找自己逗樂”,邊說邊走開了。聽到這話,女方不信,要求男方解鎖查看時候,男方卻怎麼也不願意,還反倒說了一通“夫妻要是沒有信任,那過著還有什麼意思?”之類的話。

紙包住火,時間長了,各種“蛛絲馬跡”坐實了男方出軌的事實,但再次質問的時候,男方索性告訴女方自己喜歡上了別的女人。


【紛爭聚焦】

事情鬧到這個地步,吵架是難免的,打架也變成了家常便飯,眼看日子過不下去了,分就分吧。於是:

女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尤其是這套原來買成60多萬元的房子,現在都值130萬元了。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男方:沒等女方說完,男方吼道:不可能,房子是我付的首付,房貸也是我在還,念在夫妻一場,我給你10萬,咱們兩不相欠。

女方:你良心狗吃了?房子你還貸,每個月我的工資基本都花在了我們共同生活開銷上,你“睜眼瞎”嗎?另外,當年63萬買的房子,現在少說也值130萬了,你給我10萬,打發叫花子呢,絕對不行!


【一錘定音】

1.分手明算賬

認為劉華強與潘麗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且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明確約定為共同共有在同居關係解除後,該房屋應當依法平均分割。

(1)房屋歸屬:一般而言,房屋登記在誰名下,是誰在還房貸,房屋就歸誰。

(2)賬目核算: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應支付給女方33萬餘元。即房屋總價-尚未歸還的房貸-首付款的一半(女方同意將房屋首付款歸還男方。)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2.話說“同居”

同居,曾經,這個詞多是拿來指責一個人作風問題的“武器”,但隨著社會的進步,但作為傳統文化深入人心的中華民族,這裡對同居者,做幾點提醒:

(1)同居中,往往有當事人發現對方不是自己想要的人時,會提出“青春損失費”之類的補償要求,基本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同居雙方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性時候採取避孕方式加以防範,否則會有可能懷孕等事實,雙方都會有明確預見。

(2)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法院一般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講,就是贈與時沒有明顯條件附設的,贈與行為完成後不應予以返還,如果明確表示以結婚為前提的,同居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予以返還。

(3)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情況,即如果贈與造成了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返還。

(4)對於共同出資的財產進行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分擔,照顧婦女的權益。


【醒世警言】

男方:給你10萬兩不相欠;女方:絕對不行!咋了?

同居:男方往往能享婚姻之利,而不負婚姻之責,成為同居關係的事實受益者。所以,女方:讓你的善良“該”有點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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