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送達公告

周海波:

因周海波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我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周海波違法所得5,663,277.06元,並處以5,663,277.06元罰款。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104號共1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4號共1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共1份,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聯繫人:曹陽,電話0755-25918765)。逾期,視為送達。

你如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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