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羅永浩被限制消費:禁選輪船、飛機二等以上座位

11月3日有消息顯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了對羅永浩的消費限制令。據悉,羅永浩的消費令限制於2019年9月4日實施,消費限制令中包含著以下幾種生活消費行為:

1、 乘坐出行交通工具時,輪船、飛機、列車軟臥等,不能選擇二等以上的座位

2、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也不能支付高額保險和理財產品

3、不得租憑高檔寫字樓,公寓和賓館等場所作為辦公領域

4、不得購買非經營的必需車輛,旅遊和度假等享受的消費行為

5、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夜總會、酒店和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6、不能購買新建和不動產、擴建以及高檔裝修房屋

企業家羅永浩被限制消費:禁選輪船、飛機二等以上座位

另外,消費限制令中還包括:乘坐G字動車的全部座位、其他動車一等以上座位,和其他非工作和工作必需消費行為。但是限制令有一項較為體貼的規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影響負債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和主要負責人,因私消費和個人財產實施消費前,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後再實施此類消費)。簡單地說,羅永浩需要一些高消費的時候,需要提前和法院報備。

那麼,羅永浩的消費禁令是如何產生的呢?

可能很多人看到此限制令後,對於羅永浩的限令緣由比較好奇,根據裁判文書網的顯示,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辰陽),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錘子),二者曾經發生了業務往來的關係,原告江蘇辰陽曾向被告北京錘子供應手機充電器,在採購的訂單中出現了糾紛。

雙方的交易模式是由被告(北京錘子),向原告(江蘇辰陽)出具採購訂單,原告生產完成之後再交給被告指定地方,終由收貨單位在送貨單中確認收貨和簽字。另外,還查明瞭原告向被告實際開具的3755991.6元,總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雙方還簽訂一份《債務處置協議》,協議記載原告與被告在原合作協議項目下,產生的債務總額3755991.6元債務,需要債務人(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結清債務。而這份協議在到期前,被告(北京錘子)並未按時結清所欠債款,後又經歷了二次開庭,被告(北京錘子)在經過法院合法傳喚後,雖然未有正當理由參加訴訟,但是對於法院的案件查清和判決並未產生影響。

最終,被告(北京錘子)需要在裁判生效的10日內,向原告(江蘇辰陽)支付3755991.6元債款。另外,如果被告(北京錘子)沒有按時結清債款,需要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作為北京錘子的法定代表人羅永浩,違期支付債款自然也受到消費禁令的限制,對此,大家是怎麼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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