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交易共有的房屋,妻子能否起訴丈夫及買房人主張索賠損失

丈夫私下交易共有的房屋,妻子能否起訴丈夫及買房人主張索賠損失

元某和張某結婚5年了。5年前,結婚時用的婚房是租來的,婚後他倆一起居住。直到結婚第3年,我們便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該房買下以後,發現該房產證上只寫了我丈夫一人的名字,我丈夫對此稱說忘記把我名字寫上去了。當時,也聽信了丈夫的說辭,不久前,一個陌生的男子來到他們家前,稱該房是他持有的,還其要求我們搬出去住。我便向丈夫詢問,丈夫向我坦白說明,說是自己欠了一大筆賭債,所以隱瞞偷偷把房子賣了。買主聽信房子是丈夫一人所有的,考慮到房屋的價格合理,所以就和丈夫進行了交易。聽完丈夫的話,我對他很失望。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我打算一併起訴我丈夫以及賣房者,便想諮詢下,我是否可以同時起訴他們2人要求索賠?

律師解答:

由於賣房的男子對交易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不知情,且辦理了過戶手續,所以您不得向買房者索要賠償。但是,如果您選擇離婚,可以在離婚時向你丈夫索要賠償。您丈夫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轉賣給他人的做法違反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夫妻對共同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一方在處分重要的共有財產前,應當徵得對方同意,您丈夫無權私自處分共有房屋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為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請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夫妻一方私自出賣共有房屋,房屋購買者如果為善意(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夫妻另一方就無權追回該房屋。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不同時滿足“善意”,“支付合理對價”以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3個條件,夫妻一方就可以追回該房屋,由於買房者同時具備以上3個條件,所以您無權要求其索賠。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可知,您只有在離婚時,才能請求您丈夫索賠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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