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帶走,下列9點千萬要注意!搞不清楚會有牢獄之災

一、首先要向羈押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留置盤問與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警察將嫌疑人帶往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訊問。但是,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

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由《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規範。由於《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它只對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訴訟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規定,而留置盤問並非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留置盤問沒有約束力。

公安機關的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執行公務時,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一般會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說的住址通過快遞通知家屬,實踐中常常出現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家人擔心而不填家人的聯繫地址。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請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師朋友幫忙查詢確認,建議家屬直接向辦案機關詢問罪名、承辦警官和聯繫電話等。

但是刑事立案之後,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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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

如果是行政拘留,那麼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為不幸中的萬幸,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15天,無須請律師,但若對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請律師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存在多種可能性,需要再根據情況查明。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刑事拘留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極有可能被判刑,情況要比行政拘留嚴重得多,一般會在37天內提請批准逮捕,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越早越好!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一定要儘快取得《拘留通知書》

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範圍。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後截止期限。

但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因為“有礙偵查”而不予通知家屬的情況,或者《拘留通知書》並未送達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的情形。因此,建議家屬主動和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聯繫,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由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籤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若公安機關仍不同意家屬直接籤領《拘留通知書》的要求,那麼家屬就應該立即委託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時瞭解案情,研究對策。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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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羈押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防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而有些犯罪人是不允許取保候審,比如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主犯。還有以自殘方法逃避偵查,危害到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暴力犯罪,還有那些犯了嚴重罪行的嫌疑人!

五、在什麼情況下聘請律師的問題

對於我們的國家,在刑事案件中要聘請律師,這已經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得到權益保護最好的選擇了。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律師就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了。

對於聘請律師的時間,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的第一次訊問的時候,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的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況,而聘請的律師就可以幫助申請取保候審。聘請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相關的案情。

六、扣押物證和書證的處理

如果在勘查或者搜查中發現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就會被扣押。但與本案無關的物品不會被扣押。

七、家屬不用擔心在看守所裡缺吃少穿,或者會被虐待、受傷害

看守所內不會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審訊都要求全程錄像,所以不用擔心在會被虐待、受到傷害或者刑訊逼供等。看守所內根據犯罪性質,會分倉居住管理,定期上課和勞動改造,不用擔心會被相互惡性傳染,出來後變得更壞等等。


確定的一般方式是通過看守所接待窗口詢問當事人是否羈押在此處。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變更羈押場所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家屬從公安機關處瞭解到羈押地址後應先到該羈押地址進行確認,並瞭解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倉號。確定了羈押場所及具體倉號之後,家屬應立即給當事人顧送衣物和日用品以及存入生活費用。由於有些看守所採取統一發放衣物和日用品的方式或者對顧送設置了門檻,因此,家屬應在接待窗口問清楚當地的規則。一般來說禁止任何金屬、尖銳、帶狀、條狀的的東西,如有拉鍊、釦子、鬆緊帶的衣褲不能送,有鞋帶、釦子的鞋子不能送,有金屬邊框、架子的眼鏡不能送等等,每個看守所的規定有所不同,家屬在顧送物品時應打聽清楚。

關於存入生活費各看守所也有不同規定,有些看守所只收現金,有的是郵政儲蓄匯款,有的則兩種都可以。採取不同的顧送方式能夠顧送的金額大小不同,家屬要在接待窗口將這些情況瞭解清楚。

給當事人顧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費,除了能夠讓其在看守所裡生活好過一點外,最重要的是向他傳送了家屬已經找到他,沒有放棄他,正在想辦法幫助他的信息。可以讓他因失去自由而產生的焦慮、緊張的心情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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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要盲目聽信他人的許諾

在親友被抓後,家屬一般都會無比緊張。此時,更需要冷靜,請信得過的親友統籌全局,明確分工負責,幫助正確決策。千萬不要盲目聽信他人的許諾,比如有關係、能撈人等!一旦輕信,輕則浪費錢財,重則觸犯法律,遺憾終生!家人千萬不要聽信他人,有銷燬隱匿罪證、干預辦案、包庇同案犯等違法行為,否則,一個沒出來,又進去好幾個。

九、 隨時做好打持久戰的經濟、時間和思想準備

刑事案件,公檢法都有按部就班的處理流程,家屬心裡再急,也沒用,只能跟著公檢法的步驟走。這是國家公權力和個人私權不對等的對抗,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很高。承辦律師一般會與公檢法及時溝通,並將案件的進展情況告訴家屬及犯罪嫌疑人。

最後提醒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沉著冷靜,及時與律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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