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案例」補償標準低法院撤銷拆遷協議,政府上訴被駁回

上訴人

泌陽縣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

汪某、徐某、吉某某等人

委託代理人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麗媛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案情介紹

被上訴人王某某、吉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居民,均有著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泌陽縣人民政府為實施S330省道擴建項目,將汪某等人的房屋納入徵收範圍,但因補償不合理雙方並沒有達成一致。

2017年12月13日,泌陽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逼迫汪先生等人與其委託的春水鎮人民政府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各項補償總額約為30餘萬元。

汪某等人目前居住的房屋地理位置優越,用於商業用途,而徵收方給的補償款連當初購買房屋的錢都不夠,而且也沒有給予原告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隨後他們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王玲律師以及王麗媛實習律師共同維權,並依法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8月21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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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之一)

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發回重審

之後泌陽縣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17日作出(2018)豫行終xxxx號行政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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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協議仍被撤銷

案件發回重審之後,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主要審理意見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購買案涉房屋花費50餘萬元,而泌陽縣人民政府根據評估機構補償原告30餘萬元,拆遷補償安置費遠低於原告購房費用。而且,泌陽縣人民政府與原告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時,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對案涉土地和房屋分別進行評估,客觀上造成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嚴重失衡的結果,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原告請求撤銷該協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關於泌陽縣人民政府提出案涉房屋系違章建築不應補償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泌陽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未對案涉房屋進行調查,亦未認定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築,且泌陽縣春水鎮人民政府與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已認可案涉房屋的合法性並委託評估機構作出評估,泌陽縣人民政府在訴訟中主張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築,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泌陽縣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12日委託泌陽縣春水鎮人民政府與原告吉某某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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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上訴被駁回

撤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重審判決作出之後,泌陽縣政府提起了上訴,最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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