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撞庫”方式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數據 浙江一公司被判賠償35萬元

日前,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與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定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5萬元,同時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一併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兩原告訴稱,其系“女裝網”的共同經營者,該網站上有經銷商匿名發佈的加盟意向,兩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人工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數據進一步加貼標籤並進行人工分類篩選,最終放入平臺經銷商數據庫。後兩原告發現被告以“撞庫”方式非法獲取、使用“女裝網”上的賬號及密碼登錄“女裝網”並查看經銷商數據庫信息。因此,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0萬元,並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被告辯稱,其沒有實施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為公司內部個人行為,已經對涉事員工進行處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原告網站的服務協議及現行法律規定對會員賬號及密碼的權屬並沒有定性,即便有使用會員賬號及密碼的行為,也應當由用戶來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被控侵權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與職務的內在聯繫、行為表現及利益歸屬等因素,認定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應為被告公司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涉案經銷商數據信息可給兩原告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屬於應當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從上述三種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目的和後果分析,確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商業模式、企業定位、用戶群體存在高度重合性,互聯網服裝領域是直接競爭關係,所以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給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造成了損害。

■法官說法■

“撞庫”是指黑客通過收集互聯網已洩露的帳號和密碼信息,生成對應的字典表,嘗試批量登錄其他網站後,得到一系列可以登錄的用戶。很多用戶在不同網站使用的是相同的賬號密碼,因此黑客可以通過獲取用戶在A網站的賬戶嘗試登錄B網站。

該案針對目前的數據庫信息市場指出三個重點:第一,互聯網網站能否基於自身經營所收集、整理的用戶數據庫信息主張權利。目前能夠達成共識的是,數據就是一種財產,是一種利益,是可以被保護的。互聯網網站可以在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基於自身經營活動,就收集並進行商業性使用或具有商業價值的用戶數據庫信息主張權益。第二,是否構成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綜合考慮同行業競爭者、網絡用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第三,賬號密碼與身份認證信息高度相關,其產生的財產性權益具備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法律屬性,相關權益應屬平臺。

該案的裁判也為數據庫的獲取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即在獲取相關數據庫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限度的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實現積極效果的目的出發對數據庫信息進行利用,但不能通過不正當手段實質性替代原數據庫開發者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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