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投資書畫理財未獲收益,投資者起訴獲支持

北京海淀:投資書畫理財未獲收益,投資者起訴獲支持

徐女士在投資公司銷售人員的推介下,投資十萬元購買了該公司銷售的名為張大千美術作品投資組合的理財產品,管理期限為1年,公司承諾按年化收益率15%向徐女士兌付收益,並由理財公司擔保收益兌付。管理期屆滿後,徐女士僅收到理財公司兌付的投資本金2萬元,未獲得收益,故將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投資公司返還投資款本金及收益,理財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徐女士訴稱,2014年2月14日,她從投資公司購買了一份張大千美術作品投資組合產品,金額10萬元,管理期限為1+1年,兌付時間不超過2016年2月14日,年化收益率15%。2015年2月14日產品到期後,投資公司稱因資金緊張無力支付,理財公司於2015年4月13日承諾承擔連帶兌付責任,但僅兌付了2萬元,也不再支付剩餘部分。

因無法與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取得聯繫,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向其送達應訴手續。後投資公司、理財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徐女士與投資公司於2014年2月14日簽訂的《投資管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並履行合同義務。徐女士依約交付相關款項,投資公司應履行相關合同義務,現合同約定的最長管理服務期限已屆滿,投資公司應當依約向徐女士返還投資款本金及收益,故對徐女士要求投資公司返還投資款本金8萬元及收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但徐女士關於合同約定管理期限外的收益計算方式,缺乏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理財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承擔連帶責任,應屬債務加入。最後,法院判決投資公司返還投資款8萬元並支付合同期內的投資收益,理財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名家書畫投資、理財引發的訴訟案件較為多發。該類案件中,商家以書畫名家作品的巨大升值空間作為宣傳手段,向投資者承諾遠高於銀行、基金類穩健型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吸引投資者。法官在此提示,名家書畫作品升值空間受制於時間、鑑賞趨勢、作品數量等多種因素。甚至有部分不法商家以虛構持有名家書畫、利用仿造作品等手段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就書畫作品類投資而言,投資者首先應理性看待商家的收益率承諾,尤其對遠高於市場回報率的投資承諾要保持警惕。此外,由於書畫作品投資需具備一定的書畫作品鑑別、鑑賞水平,投資者切勿盲目投資,導致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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