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憑什麼收停車費?物業人怎麼面對業主的質問?

網絡上曾經有一篇熱文,這篇網文連發三問:物業公司憑什麼收停車費?你作為收費主體有合法性嗎?能出示國家有關部門的車位審批規劃手續嗎?

這篇網文以“獅吼”的方式向物業公司“叫板”,直指物業公司違法《物權法》。

該篇網文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一、物業公司憑什麼收停車費?

關於收取停車費,基本就是隻有兩種性質:一為土地使用費;一為保管費用; 土地使用費: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包括小區的道路位置都屬於全體業主,作為物業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權,說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東西,你憑什麼收取使用費? B、保管費:保管費的2個原則,一是自願,二是簽署委託保管合同。請問物業,你憑什麼強迫業主委託你保管。即使讓你保管車輛,你要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這個是需要簽訂委託服務合同的。若車子在小區發生刮擦、劃痕,你作為收費方,承擔什麼責任?提供哪些賠償?

二、物業公司收停車費的主體有合法性嗎?

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僱傭的小區服務單位,哪個部門或個人賦予你向不屬於你的用地收取停車費? A、請出示對本小區由公安機關審批的“停車場許可證”; B、請出示你們的收費許可證:按照物業管理辦法要求,你們必須出示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的許可和相關批文; C、本小區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收取的停車費應歸全體業主所有,請你們出示小區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經全體業主同意)

物業公司究竟有沒有權利收取業主停車費?小區裡哪些地方可以設置收費停車位?需要履行哪些審批手續?購買小區內的地下停車位後,物業公司能不能再收取管理費?若交納停車費用後,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刮擦、劃痕,作為收費方,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一:物業公司是收取停車費、管理費的唯一主體


我們認為,物業公司是收取停車費、管理費的唯一主體,而且對於在小區內屬業主公共用地上設置的停車位的收費並不需要任何審批手續(但要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並且車輛在發生刮擦、劃痕等問題後,物業公司並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國家唯一對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和使用權作出規定的法律就是《物權法》。《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規劃車位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小區業主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三種方式獲得車位的使用權。一般規劃車位都是收費的,而佔用小區公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但是這並不代表業主可以免費停放,這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由物業公司統一收費,所收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討論,可以給予物業公司一定的管理費用,其他部分補貼到物業費裡,或者用於維修基金以外的公共支出。”


觀點二:小區裡設置收費停車位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小區裡設置收費停車位雖然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但要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

物價部門已經取消了包括物業服務費在內的審批,因此,小區內部管理的收費是不需要審批的。物業公司所收取的規劃車位的停車費是代建設單位收取的。小區內共有場地上的停車位的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表決確定,全體業主都要執行。

根據物業管理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業主提供服務,並對小區的公共設施等進行管理,停車位也在其服務管理範圍之內。對於整個小區的事務,物業公司是唯一的服務管理單位。

業主在購買車位之後,進入車位時還要有相應的服務,比如門禁的起落杆、電費、水費、打掃衛生、監控等等,這些都要花費,因此,物業公司必然要收取一定的服務管理費。


觀點三:車輛出現刮蹭、劃痕等現象,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將車輛停放於小區,物業公司收取相應費用,雙方之間並不成立保管合同關係。停車費實際上是車位租賃費+管理服務費(類似於物業費,不是保管費),物業公司只是提供了存放車輛的地方,而不負責保管車輛。

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公示的停車管理規定,物業公司對駛入該小區的車輛履行的亦非保管義務,其收取的“停車佔地費”並不具有保管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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