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監督管理規定

一、監管主要內容

1、對礦井水溝、各水倉倉容、沉澱池清理、排水能力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情況;備用泵合茬、接電入倉情況,礦井水源井使用情況;對礦井地面注漿工程中注漿量、在線密度、水泥質量抽驗檢查驗收情況。

2、防治水工程施工、監督與驗收管理情況,尤其是鑽探進尺及施工質量、排水系統的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孔口管埋設驗收制度,單孔驗收制度,落實負責人對封孔質量負責制度。

3、對防治水設施、材料、設備入井、完好情況檢查,並建立相應臺賬。

4、對礦井鑽孔資料的蒐集、整理、分析及建檔情況,對防治水相關工程驗收檔案管理情況。

5、鑽探日常管理臺帳、記錄、報表、及“日兌現”、“日分析”、月計劃工作落實情況。

6、上級檢查情況及時分析處理並反饋給安監處,並對檢查問題跟蹤落實。

7、防治水相關驗收資料地質測量科進行收集、整理建檔情況;防治水業務聯繫單下發規範情況(須由安監處簽字)。

8、國家、集團、礦相關防治水管理規定執行情況;防治水專業部門相關人員履職情況;施工單位執行相關管理規定情況。

二、問責

凡違反國家、集團、礦及以上等相關防治水管理規定,履職不到位的,將對業務監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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