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刀上門威脅撤案,再添罪名男子因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獲刑

《瀟湘晨報》 周凌如

打傷人後得知警方已經介入調查,怎麼辦?湖南長沙的許強帶著一把彈簧刀,去了被害人家裡,他一邊晃著刀,一邊要求對方寫諒解書並撤案。

許強囂張的行為激怒了被害人,雙方再一次發生衝突。

日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該案維持原判,許強因犯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打傷他人並威脅不許報警

許強和龍浩相識,兩人曾因瑣事多次發生口角。2018年10月19日晚,許強給龍浩打了電話約見面。記錄顯示,兩人之間共有4次通話。

2018年10月20日凌晨1點,許強與龍浩兩人在芙蓉南路珊瑚酒店附近碰面。之後,許強夥同他人,將龍浩帶到車上,並將車開至天心區暮雲中煙物流園河邊附近。下車後,許強用在地上撿的帶鏽的劈柴刀刃,毆打龍浩的身體和腿部,同時,許強的同伴(另案處理)則用棍棒,將龍浩胸部和左腿部砸傷。之後,幾人駕車逃離現場。

凌晨3點左右,龍浩報警,稱在天心區暮雲中煙物流園後河邊上被3名男子打傷,警方依法受理並於同年11月8日立案偵查。

提起當天的遭遇,龍浩形容,“反正他們是打我幾下就停了,然後又打我幾下”。因為害怕被報復,對於前來調查的警察,龍浩甚至不敢說實話。“許強威脅我,報警就要搞死我和我家裡人,我當時還有些怕。直到第二次民警到醫院找我瞭解情況時,我才把真實情況說了出來。”

經鑑定,龍浩身上多處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2018年12月27日晚9點,許強來到龍浩家中,與龍浩單獨在房間裡商談,要求龍浩改口供並撤案。“我起身離開房間時,看到許強手上拿著一把彈簧刀,手放在床上,彈簧刀露了一半出來。”龍浩的妻子記得,當她再次進房間時,看到許強右手拿著彈簧刀正指著龍浩。

許強持刀脅迫未果,雙方為此再一次發生衝突。龍浩拿出放置在其臥室床下用來防身的長柄刀,隨後,雙方在搶奪刀具過程中互相拉扯,許強右手手腕被龍浩的長柄刀劃傷。

龍浩家人隨即報警。民警出警後,將許強等人帶回調查並收繳雙方刀具。

脅迫行為

被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

此前,天心區法院一審認為,許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許強持刀至被害人家中,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被害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許強提出,他沒有以暴力威脅被害人作偽證,僅與被害人協商諒解事宜,因此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一審法院認為,許強於故意傷害罪發生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前,攜帶刀具於案發當晚至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龍浩家臥室內單獨與被害人協商時,有將刀拿在手裡把玩等行為,拿刀把玩這個行為都足以對普通人形成精神上的壓制,更何況許強在此之前有毆打砍傷被害人龍浩的行為,可見其手持刀具足以對被害人龍浩造成精神上的威脅。因此,許強有關前往被害人家中系協商諒解事宜的辯解,顯然有悖常識、常理;同時,根據被害人龍浩及其家屬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許強前往被害人家中的目的是威脅龍浩要求其更改陳述。因此,對許強的上述辯解,法院不予採納。

綜合全案情節,一審法院以許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許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長沙市中院審理後,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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