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祥市社會科學普及知識四

第四章 社會責任

01

第十五條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02

第十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03

第十七條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研究和活動。

04

第十八條各類學校應當把普及社會科學基礎知識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青少年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教育納入培訓計劃,開設社會科學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社會科學知識專題講座。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就業和創業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勞動紀律、權益維護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05

第十九條圖書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劃,支持有關專家學者創作、編輯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報刊、廣播、影視等媒體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並做好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報道。

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媒介生產、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06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當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等資源,開展睦鄰友善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對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時,當地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07

第二十一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08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或者財政支持的圖書館、紀念館、藝術館、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以及鄉鎮綜合文化站、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場館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公共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平合作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公共文化場館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為其他機構、團體或者個人在公共文化場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適當免相關費用。

鼓勵和支持博覽會、交易會、展覽會、紀念會等活動的承辦單位,利用場館、設施開展相關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09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碼頭、地鐵站、賓館、商場、銀行、醫院、影劇院、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利用宣傳欄、公益廣告、信息櫥窗、電子視頻等設施和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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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結合企業文化建設,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心理健康為重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企業社會科學活動場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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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財政支持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務員、文藝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媟體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等結合本職工作和自身專長,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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