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要賬“神器”支付令,真的被遺忘了嗎?

法律圈中關於介紹支付令的文章已經很多了,但是這個東西的使用仍然是有很多人不知道的。

前些日子因為有當事人提及,筆者演繹了一下,寫過這麼一個段子:說是有個當事人,別人欠他二十萬元,他嫌訴訟麻煩並且想少花錢,於是諮詢律師有沒有辦法不起訴就讓法院幫他討債。律師告訴他可以申請支付令試一下。結果他樂了:支付寶咱有啊,支付令是新開的要債功能吧?

呵呵,逗大家一了,雖然有些誇張,但是現實中支付令這位老兄確實太低調了,低調到堂堂民訴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居然快被扔進故紙堆。若不是最近那位當事人諮詢到此事,筆者也好久沒有想起它了。是的,上次代理申請支付令還是十一年前的事清,十一年中不僅自己沒再次使用支付令,身邊的諸多同行也少見使用。

律師:要賬“神器”支付令,真的被遺忘了嗎?

不是因為沒陌生,而是既愛又恨


為什麼呢?因為債務人不誠信;因為部分法律人的不道德;因為律師代理費不好收;因為很多的當事人自己不知道!

說了這麼多,還是請它本尊亮一下相吧:

什麼是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通俗地講:欠款或有價證券,無其他糾紛,能找到人送達就可以讓法院幫忙討債了,簡不簡單?意不意外?別高興得太早!

接著往下看: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律師:要賬“神器”支付令,真的被遺忘了嗎?

就像停車場,免費不一定省心


收到後十五日內提異議是個什麼東西?關鍵問題終於浮現了!就是它,讓人對支付令程序即喜歡又擔心,擔心大於喜歡!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在十五日內提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恭喜,你花費了三分之一的訴訟費,N分之一的訴訟時間,獲得了勝訴相同的法律效果,是不是很喜歡?但是如果對方提了異議並且成立了呢,你可能失去了最佳的保全時間!是的,十五天,可以幹甚多“壞事",比如悄無聲息地轉移財產;比如故意提異議拖延時間。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本來想省錢省事,現在不僅打草驚蛇,又轉成了訴訟,還得補交另外三分之二的訴訟費。鬱不鬱悶,煩不煩惱?

好的,現在你們初步認識了,我這個“媒人"不需要請客吃飯就撤了,更深層次瞭解自己“人肉”吧。朋友們,能不能在討債的時候和支付令擦出火花,自己好好把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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