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致人跳樓身亡 5被告觸犯法律獲刑

提要: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總有欠錢人找各種藉口不還錢。合理討要錢財,本無可厚非。但因討錢不得,採取暴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以逼迫他人還錢,就從“有理方”變為“加害方”。

採取過激行為索要債務的案例在我們生活中時有發生。他們採取非法形式討要錢財,不僅可能錢未討得,還會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而身陷囹圄。

家住四川的尼胡某某便是其中之一。為索要債務,尼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拘禁、暴力等手段對待欠錢者王某,最終致使王某跳樓身亡,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他不但沒有要回債務,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終,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案件回放

拘禁、毆打他人索要債務

導致被害人跳樓身亡

2015年1月至3月,王某以幫助尼胡某某介紹工程為由,先後收取了尼胡某某20萬元工程保證金。隨後因王某介紹的工程並未落實到位,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還之前交納的20萬元保證金及利息。退還無果後,他便親自來到王某的居住地尋找。

同年4月6日,尼胡某某邀約尼杜某某及沈某從冕寧縣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還保證金。4月7日上午,尼杜某某、沈某在成都一家賓館找到王某,並將其帶至成都市武侯區一家商務酒店與尼胡某某見面。

見面後,尼胡某某要求王某立即想辦法退還其交納的20萬元保證金及利息並指使尼杜某某、沈某跟隨王某收款,催促王某想辦法歸還。當日22時許,王某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為由,要求尼胡某某一起去樂山找陳某還錢,希望通過收取陳某欠款的方式來歸還尼胡某某交納的保證金。

因有其他事情要辦理,尼胡某某沒有前往。他便安排尼杜某某、沈某駕車搭載王某前往樂山市尋找陳某。他們一行人在樂山找到陳某後,陳某與他們一同前往成都。當日10時許,尼杜某某、沈某將王某、陳某帶至一家商務酒店房間與尼胡某某見面。

為使王某、陳某兩人儘快還款,尼胡某某指使尼杜某某、沈某對他們進行看守控制。他們隨即將王某、陳某控制在一家商務酒店房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對二人進行毆打。4月9日14時許,因王某、陳某兩人未能還款,尼胡某某、尼杜某某、沈某駕車將他們從成都帶往石棉縣。

在駕車前往石棉途中,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縣處理家務事,尼胡某某便要求尼杜某某打電話通知沈某乙趕到石棉幫助看守兩人。沈某乙接到尼杜某某電話後又邀約馬某一同乘車趕往石棉。當日18時許,尼胡某某、尼杜某某、沈某到達石棉,與沈某乙、馬某會合。當日20時許,尼胡某某、尼杜某某、沈某、沈某乙、馬某將王、陳兩人帶至石棉縣一家賓館房間內催促其還款。

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沈某、沈某乙、馬某四人留在賓館看守王某、陳某兩人。

期間,尼杜某某、沈某、沈某乙先後對王某、陳某進行毆打、辱罵,並要求二人於次日中午12時之前將8.4萬元現金(其中王某轉款5萬元、陳某轉款3.4萬元)轉入尼胡某某的銀行賬戶。

當晚,為防止兩人逃跑,沈某、馬某採用打地鋪睡覺的方式在兩人被控制的房間內對二人進行看守。4月10日4時左右,王某從房間墜樓,當場死亡。

尼胡某某發現王某墜樓後,撥打了報警電話,與尼杜某某、沈某乙、馬某在現場等候民警調查,沈某則攜帶先前用於毆打王某、陳某的刀具逃離現場。

石棉縣公安局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將尼胡某某、尼杜某某、沈某乙、馬某帶回石棉縣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調查,通過公安機關多次訊問,尼胡某某、尼杜某某、沈某乙、馬某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4月14日,經雅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推斷王某系意外高墜致複合型損傷死亡。

而後,沈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並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

5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墜樓死亡與被告人有無因果關係?被告人是否應對死亡的加重情節承擔責任?

律師表示,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各被告人為索取債務,將被害人多次帶到賓館,並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實。即使被害人被帶出賓館,也始終沒有脫離被人看管的狀態,被害人身體在一段時間內被強制性約束在一定空間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體脫離該空間範圍。因此,各被告人的行為達到了足以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且是非法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受到非法拘禁,由成都市延續至石棉縣,期間被告人又對其進行毆打、辱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不堪忍受或急於擺脫非法迫害而墜樓死亡,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墜樓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人應承擔結果加重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尼胡某某雖然在案發後主動報案,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但其當庭翻供,拒不認罪。結合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被告人尼胡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尼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尼杜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被告人沈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被告人沈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律師說法

暴力討債不可取 莫要觸碰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表示,在生活中索要債務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切勿盲目衝動。像本案被告人選擇非法拘禁的方式給債務人施壓催款,採取過激行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不但無法要回欠款,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索債時需注意,應採取合法的途徑、正當的手段,萬不可做觸犯法律的事情。

此外,廣大群眾外出時,應儘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體去向。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時,應沉著冷靜應對,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設法脫離困境或及時報警。

唐琳

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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