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採取何種方式向其所在常委會通報?

問: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採取何種方式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答: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若作出政務處分時,被審查調查人已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或者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的,一般不再向其所在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2)若被審查調查人同時系其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組成人員,且人事關係在該人大機關或者政協機關的,政務處分決定在主送該人大機關或者政協機關的同時即完成了處分的通報。

(3)若作出政務處分後,需要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或者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的,鑑於相應黨委將按程序通知其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或者政協黨組履行上述處分事項,監察機關一般亦無需重複通知。

(4)除上述3種情形外,一般可以通過函告方式通報。(鍾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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