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同法院查封了債務人的貨物,後銀行起訴擔保人還款,說扣的貨物沒了,銀行這樣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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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會同法院查封了債務人的貨物,後銀行起訴擔保人還款,說扣的貨物沒了,銀行擔責是沒有責任的,也就是銀行不需要擔責。

銀行會同法院查封了債務人的貨物,這實際上是對財產做了保全,說扣的貨物沒了,這涉及到債務人惡意轉移保全財產,與銀行無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至於銀行同時起訴擔保人,這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因為擔保人和債務人一樣都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不存在必須誰履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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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的一點就是,查封實施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銀行,銀行只是作為財產保全申請人。其次,查封是一種財產保全行為,訴訟請求承擔擔保責任是實體審判行為,兩者不衝突。最後,如果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是因為銀行的原因導致所查封的標的毀損或者滅失的話,可以追究銀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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