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

郝鐵川: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

作者:郝鐵川 原載《江漢大學學報》2017 年第 4 期,責任編輯:施業家

郝铁川:中央对香港的宪制性管治权

摘 要:香港特區某些人之所以長期鼓吹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是類似英國女王那樣的虛權、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只有外交和國防兩項、“港人治港”表明中央政府不能治港、香港特區擁有自己的“固有權力”和“剩餘權力”等,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或故意抹殺中國的國家結構是單一制而非聯邦制,不知道、或故意抹殺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政權,而非聯邦制下聯邦政府和成員單位共同擁有主權、各有一套憲法法律的關係。

迴歸以來,香港社會在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問題上,有三種認識誤區:一是一些人認為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像英國女王對英國國家事務的管治權一樣是虛權、是名義上的權力,而非實質性的權力。即使是中央政府對特首的任命權,《基本法》也沒有指明是實權還是虛權。二是中央

政府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僅限於國防與外交。三是“港人治港”表明中央政府不能治港。四是香港特區的自治權是香港的“固有權力”,或除了中央賦予香港特區的自治權之外,香港還有“剩餘權力”。我認為,這些看法都是不妥當的,追根求源,是因為一些港人不知道或故意抹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

一、英國政府和香港社會某些人在中英談判和《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試圖擺脫、削弱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

我覺得,今日香港某些人在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問題的一些言行,與當年英國在香港問題談判期間阻撓中國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主權和治權的動作如出一轍。

1982 年 9 月 22 日,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到達北京。隨行的有英外交大臣傑弗裡·豪和港督尤德等。24 日上午

鄧小平會見了她。雙方闡明瞭各自在香港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撒切爾夫人表達的英方的觀點是:

一是香港的繁榮有賴於信心,只有讓英國人1997年之後繼續管治香港,才能保持港人和國外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如果現在對英國的管理實行或宣佈重大改變,對香港信心所產生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將導致大批資金外流,金融中心崩潰,多年來所建立起來的東西將毀於一旦。

二是過去英方同清朝簽訂的三個條約是有效的。如果要改變這些條約,應該通過別的協議來代替,而不能單方面加以廢除。如果兩國政府能就香港未來行政管理的明確安排達成一項協議,如果她滿意地認為這些安排是可行的,能贏得信心,香港人民可以接受,而且她也可以讓英國議會相信這些安排是有道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她就可以考慮主權問題。

鄧小平對此針鋒相對地回答道,第一,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199

7 年中國將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他說:如果中國在 1997 年,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48年後還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箇中國領導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國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著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我們等待了 33 年,再加上15 年,就是 48 年。我們是在人民充分信賴的基礎上才能如此長期等待的。如果15年後還不收回,人民就沒有理由信任我們,任何中國政府都應該下野,自動退出政治舞臺,沒有別的選擇。鄧小平說:不遲於一二年的時間,中國就要正式宣佈收回香港這個決策。我們可以再等一二年宣佈,但肯定不能拖延更長的時間了。他還說,如果中國宣佈要收回香港就會像撒切爾夫人說的將產生災難性的影響,那我們要勇敢地面對這個災難,做出決策。

第二,1997 年中國收回香港後將採取“一國兩制”的方式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鄧小平指出:保持香港的繁榮,我們希望取得英國的合作,但這不是說,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必須在英國的管轄之下才能實現。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於香港的政策。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當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的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

第三,中國和英國兩國政府要妥善商談如何使香港從現在到 1997 年的 15 年中不出現大的波動。鄧小平指出,在今後 15 年的過渡時期內,如果香港發生嚴重的波動,中國政府將被迫不得不對收回的時間和方式另作考慮。

撒切爾夫人在後來發表的回憶錄中談到此次訪華以及同鄧小平會見時,承認英國的目的“是以香港島的主權,交換英國繼續管制香港”,但她說,

鄧小平“卻非常執著”,“不為所動”。“中方只相信自己關於殖民主義醜惡一面的口號”,因此,英方“不能取得我們所渴求的”。在談到訪華期間曾參觀了頤和園時,她說:“我感到這個名稱(按:指“頤和”二字)絕不能用以描述我這次遠東之行。”

撒切爾夫人訪華以後,中國副外長和英國駐華大使從 1982 年 10 月初到 1983 年 2 月上旬就香港問題進行了五次磋商。這五次磋商,英方強調以繁榮穩定為共同目標,中方強調以恢復行使香港主權為前提,雙方互不咬弦,形成了“頂牛”狀態。最後是英國政府撤回了自己的主張。1983 年 3 月 lO 日,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致函中國領導人,接受中國政府

擁有對香港主權和治權的立場。中英談判隨即進入關於雙方聯合聲明的起草階段。

1983 年 7 月至 198

4 年 9 月草簽《中英聯合聲明》,中英雙方共舉行了 22 輪會談。會談主要圍繞中國政府提出的解決香港問題的 12 條基本方針以及在此基礎上制定的若干具體政策。其中圍繞中國中央政府與未來香港特區的權力劃分成了雙方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具體說,就是:香港特區是實行中央擁有對香港主權和治權下的“高度自治”,還是實行以香港為獨立政治實體或獨立半政治實體為前提下的“高度自治”?

英方強調英方“工作文件”的根本原則是保證特別行政區“最高度的自治”和保持香港的“連續性”。英方“工作文件”說,特區政府不僅有權“自行處理有關特區的一切內部事務”,而且有權“自行處理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對外關係”。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涉及香港的外交政策與防務,也要“同特區政府磋商”。

中方指出,中國十二條政策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有部分外事權,以及特區

政府由當地人組成的含義,都應以中方迄今所作的說明為準,而不能與之背離。英方將“高度自治”修改為“最高度的自治”,並作出了一系列的引申,是不對的。英方“工作文件”提出要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政策和防務問題上同特區政府“磋商”,這種意見無視後者直轄於前者的規定,無視他們是中央和地方、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實際上是把特區當作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看待,中方不能同意。中方認為主權和治權是不能分割的,英方卻試圖不保留對香港的主權性管治權(或憲制性管治權)。在討論關於香港的法律制度、財政制度、貨幣制度、經濟制度、文化與教育、航運等方面的問題時,中方指出,英方有些“工作檔”的說法不妥。如《關於法律制度的工作檔》中說:“一個自治的香港立法機關將是制定新的成文法的最高權力機關。……香港以外沒有否決權。”《關於財政制度的工作檔》中說:“香港行政當局將決定採取何種稅收建議,這類稅款收入將全部用於香港的公共開支,無須由外部進行監督和批准。”“香港行政當局將繼續沒有把任何財政收入轉給其它地方的義務。”中方指出,按照中國對香港的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概不干預;如果該項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發回特區立法機關。另外,按照中國政策,特區財政獨立,中央人民
政府不向特區徵稅,特區財政也不上繳中央;但特區財政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英方 “工作文件”的說法,混淆了“自治”和“獨立”的界線,企圖使特區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這是中方不能接受的。

關於民航問題,英方說,英方“工作文件”的出發點是中方所說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並有權簽署有關雙邊協議這一設想。

中方表示,航空權益問題是涉及主權的問題,而不能看成為一般的對外經濟事務。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關於“一國對其領土上空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權”的規定,未來香港特區政府在處理民航方面與主權有關的重大涉外問題時,必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

綜上所述,英國政府開始想以歷史上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三個條約”繼續有效、唯有英國才能保持香港繁榮等為藉口,達到其

1997 年 7 月之後繼續管治香港不走,以主權換治權;此招失敗後繼而想通過聯合聲明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脫離中央政府管治的政治實體。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香港社會有人主張把通常適用於聯邦制國家的所謂“剩餘權力”的法律概念,拿來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說什麼除外交、國防事務由中央負責外,其餘的一切權力(包括基本法已經寫明的和沒有寫明的所謂“灰色地帶”)統統歸香港特區。但起草委員會及有關專題小組中的多數委員認為,中英聯合申明中雖有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說法,但聯合聲明同時也規定,香港特區基本法要由全國人大制定;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要經中央任命;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區財政預決算以及主要官員的任免,要報中央備案。可見並非除外交國防事務外,中央對特區的其他事務都不能管。多數委員還認為,中國和聯邦制國家情況不同,後者是先由各邦(州)聯合成一個國家,並由各邦(州)賦予聯邦政府某些權力,其餘權力仍歸各邦(州)。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應是中央授予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而不是特區授予中央某些權力。如果在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各自的職權之外,還有什麼“剩餘權力”需要給特別行政區,也應由中央授予,而不是特別行政區所固有。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基本法在規定了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之後,還規定特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

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這段史料表明,今日某些反對派人士關於中央與香港特區的職權劃分的言行,實際上是中英香港問題談判時英方立場和《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一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謂“剩餘權力”言行的繼續,是企圖推翻歷史定案。

二、中央對港的管治權是實權而非虛權

香港某些人說中央對港的憲制性管治權像英國女王對英國國家事務的管治權一樣是虛權、是名義上的權力,而非實質性的權力。我認為這是很可笑的說法,因為正是這些人總說中央政府是“專制政府”,那麼我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質問這些人:如果是“專制政府”,那權力怎麼會是“虛權”呢?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權力之所以是實權,主要原因如下:

1.鄧小平既堅持香港高度自治、又強調中央必要干預

1987 年 4 月 16 日鄧小平在會見基本法草委時說:中央政府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也不需要干預。正是鄧小平首先提出香港要實行高度自治的,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是鄧小平堅定不移的主張,但他還有另一個堅定不移的主張,那就是在特定情況下中央非干預不可。“特定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香港遇到一些非中央出面不能解決的問題,他說:“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個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二是香港發生大的動亂。他說:“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說明: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是不實際的。” “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

2.從《香港基本法》中找不到中央對港權力是虛權的依據

《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如下中央(這裡所說的“中央”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對港的權力就不能說是虛權:

中央負責管理香港的外交和國防事務(《香港基本法》第13、14條);

中央任命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條;

中央有權要求香港立法機關必須將它制定的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固然不影響其生效,但中央如果覺得它不合乎《香港基本法》,則可以依據第 158 條第 1 款通過自己的立法解釋,使得特區立法機關去糾正原來錯誤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7條第2款,第158條第1款);

中央對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不符合《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的法律,可以發回使其失效(《基本法》第 17 條第3 款);

中央有權依法將全國性的法律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第3款);

中央有權宣佈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並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

中央有向香港授予自治權力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20條)。

中央人民政府有權就《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指令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8款);

中央擁有主動解釋和被動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中央擁有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9條)。

上述權力是實實在在的實權。中國中央政府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者,中國不承認虛擬主權一說。而英國國家主權歸國會,不歸女王,女王只是象徵性的;中國中央

政府行使的權力是法定職權,按照國際通識,法定職權不可能是虛擬的。而英國女王對英國的首相的任命並非法定職權,只是不成文的憲法慣例。

3.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單一制、民主集中制等決定中央對港權力是實權

中國政府歷來堅持主權和治權密不可分,主權通過治權體現,治權體現主權。因此在中英談判中嚴詞拒絕英方主權歸中方、治權歸英國的主張。如果中央對香港只有虛權,沒有實權,那就等同於中央對港的主權是虛的,那是英國人的企圖,不可能出現在中央政府主導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裡。中央政府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權、修改權和解釋權,既表明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權,還表明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自治程度和範圍擁有最終決定權,這怎麼會是虛權呢?

當年基本法草委、香港大學前校長黃麗松先生就說過:“我們現在搞的是‘一國兩制’,而不是聯邦制,不能要求中央與香港是平等的。”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單一制的基本標誌是: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箇中央國家機關體系;每個公民只有一個統一的國籍;各地方行政單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其權力都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中央是代表國家進行國際社會主權單位交往的唯一主體。

在單一制國家結構裡,香港只能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級地方政權,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在這種單一制國家結構裡,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權力不可能是虛權,這是國際社會通例。

中國現行憲法第3條規定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國家和人民的關係方面,人民在普選基礎上選出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從而形成一個從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環過程。

二是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它國家機關的關係方面,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三是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方面,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原則,同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在這種有民主、有集中的制度下,中央對港的權力怎麼可能是虛權呢?三、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不限於國防外交兩項

香港所謂反對派代表人物之一的李柱銘說:“對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我的理解是,國防外交由大陸處理,其它一律不準碰。”他的這一觀點是完全背離《香港基本法》的。

由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陳文敏、李雪菁、陸文慧等學者合編的新版《香港法概論》認為,《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對香港的權力有如下十項,他們的解釋是:

(1)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有制定和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

159條)。這一項權力在很多國家的地方自治安排上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擁有,這也可以說是體現主權最起碼的權力之一。

(2)國防和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香港基本法》第 13 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基本法》第 14條),並已在香港設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與上一項權力一樣,這兩項權力在很多國家的地方自治安排上亦是由中央政府所擁有,它們都屬於體現主權最起碼的權力。

(3)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任命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構主要官員(《香港基本法》第 15 條)。中央人民政府曾表示這一項任命權是實質的權力,而不只是程序上的安排。這也就是說,即使候任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內所進行的選舉中獲勝,在理論上,中央人民

政府仍可不作出任命。基於香港特區政府是一個以行政為主導的架構,這一項權力容許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間接但相當大的干預能力。

(4)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 158 條)。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某種程度上,這能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權力的實質範圍,直接影響香港特區所享有的自治權力。

(5)違憲審查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賦予的違憲審查權。一般來說,由中央人民政府來行使這一權力的安排並不必然影響到自治,因為自治政府不應制定超越其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該項權力時,必須遵從法治的原則。

(6)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把一些“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但有關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 18 條)。

(7)緊急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宣佈香港特區進入戰爭或因香港特區內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而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基本法》第18條)。

(8)審查原有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特區成立時,可宣佈香港原有的法律中那些與《香港基本法》有牴觸的法律為無效,不能成為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60條)。

(9)國家行為與司法管轄。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的法院管轄(《香港基本法》第 19 條)。豁免的範圍實質有多大,視乎國家行為被賦予什麼意思。一般來說,國家行為都是與國防和外交事務有關的,如同另一個國家宣戰,承認另一個國家的政府或是簽訂條約。

(10)禁止叛國等行為的立法。香港特區要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

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但是,《香港基本法》在特區立法會履行該義務的條件和時間等問題上並沒有明文規限。2002 年底至 2003 年初,香港特區政府曾嘗試對《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進行本地化立法,但後因種種原因自行決定暫時擱置。從《香港基本法》的條文上看,這項立法屬於香港特區在法律上的義務,香港特區在進行有關立法時,必須滿足此條文的要求。

以上十點的文字均為《香港法概論》一書的闡述。它清楚列明中央人民政府在港擁有的權力不止限於國防和外交。當然,這些學者對《香港基本法》有關中央對香港的權力的某些解釋,未必確當。我的引用,旨在說明香港社會的在這些本土學者也不認為在中央對香港只有外交、國防兩項權力。

雖然中央政府對港擁有上述權力,但絲毫不影響香港特區享有世上並不多見的高度自治權。正如港大學者《香港法概論》所指出的那樣:“香港特區的自治權範圍包括內部的行政管理權(《基本法》第 2 條及第 16 條)、立法權(《基本法》第 2 條及 17條)和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基本法》第 2 條及第19條)。香港特區

政府所擁有的自治權力範圍是相當大的。我們甚至可以說,香港特區所擁有自治權範圍之大,在世界上其它的自治地區當中亦是鮮見的。”

中央政府在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不變是誠心誠意的,這是因為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不僅對港人有利,對內地更有利;是港人的願望,更是內地人的願望。道理在於:按照中外不少學者的看法, “二戰“”以來,資本主義之所以能夠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借鑑了社會主義的一些內容;同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所以能夠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借鑑了資本主義的一些有益成果。兩者今後還會互相借鑑。保留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使內地人不出國門就能觀察資本主義的發展,借鑑資本主義的有益成果,這對內地是很好的一件事。

四、“港人治港”不排斥中央對港擁有憲制性管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裡沒有“港人治港”的字眼,內地學者在自己的論著裡對這四個字都加了引號。一般來說,加引號有六種含義。一是表示引語;二是表示特定稱謂;三是表示特殊含義需要強調;四是表示否定和諷刺;五是表示著重論述的對象;六是用於對話之中。“港人治港”出自

鄧小平先生之口(見《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文,《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在這篇文章裡,港人治港四字未加引號),因此,加引號首先表示的是它是引語(引述鄧小平的話)。除此之外,我覺得此四字加引號還表示有“特區政府的公職主要由香港人擔任、而不是由內地公民擔任特區政府公職和外國人來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公職”(借鑑梁振英先生 “港人港地”的說法,簡稱“港人港官”)這樣的特殊含義。

“港人治港”的確切含義是 “港人港官”,即:不讓外國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公職,也不讓內地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任何公職。因此,我希望不要把“港人治港”誤解為只有港人才能管治香港,而中央政府不能管治香港。因為中央政府雖然不向特區

政府派一個幹部,但並不妨礙中央政府行使對香港的主權性管治權威或憲制性管治權。

此外還要說明的是,按照鄧小平的說法,“港人治港”不是什麼樣的港人都可以治港,而必須是港人中的“愛國者”,“愛國者”的條件是擁護中央對香港主權的行使;熱愛中華民族;願意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

五、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沒有 “固有權力”

單一制和聯邦制是當今世界的國家結構形式兩大基本類型。單一制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兩者的區別主要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歷史傳統不同。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設立的,在聯邦制國家,聯邦

政府是由各成員單位協議建立的,各成員單位往往先於聯邦政府而存在。

二是國家機構設置不同。在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機關,一箇中央政府。而在聯邦制國家,除有聯邦中央政府外,聯邦各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權機關。

三是法律體系不同。在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個憲法。而在聯邦制國家,除有整個聯邦的憲法、法律之外,各組成單位還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四是職權劃分不同。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單方面規定地方政府的權限,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國家權力。在聯邦制國家,聯邦

政府與聯邦成員政府的權力劃分由聯邦憲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雙方都不能單方面任意變更,對憲法的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和批准。

五是區域劃分權力不同。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可以變更地方政府的疆界。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不能任意改變各成員單位的疆界。

六是對外權力不同。在對外關係方面,單一制國家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外交權,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國家行使外交的權力。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但有的聯邦國家允許其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七是公民國籍規定不同。在單一制國家,公民只有一種國籍。在聯邦制國家,公民即使聯邦國家公民,同時也是聯邦成員國公民。

根據以上單一制和聯邦制不同的國際常識,不難得出以下結論:香港和中央政府從來不是聯邦制下的成員單位和聯邦的關係。

第一,香港自古以來就隸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只是在鴉片戰爭之後通過不平等條約,英國侵佔了港島和九龍,強行租借了新界 99 年,即使在如此背景下,清朝政府還在九龍修建了隸屬於清朝的九龍城,昭示人們港島和九龍都曾經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上個世紀70年代,聯合國大會根據中國政府的提議,高票通過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聯合國殖民地的名單中刪除,承認它們都是中國的領土,現被英國和葡萄牙侵佔。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香港和澳門不是殖民地,而是被侵佔地,英國和澳門不是宗主國,而是侵佔國。香港作為一個行政區域從來沒有先於中央政府而存在。第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

政府它自己沒有聯邦制下成員單位才有的另一個所謂中央政府第三,香港特區只有一個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自己沒有聯邦制下成員單位才有的另一憲法。第四,香港特區的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予,它沒有聯邦制下成員單位才有的固有權力,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根本不是來自香港的讓渡。第五,香港特區的區域規劃完全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香港特區沒有聯邦制下成員單位才有的區域規劃權。第六,香港特區沒有外交權,外交權掌握在中央政府第七,
香港特區居民是中國公民的一部分,它們不是香港特區的公民,所以《香港基本法》稱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為香港特區居民。香港特區居民沒有聯邦制下成員單位居民才有的雙重公民身份。因此,香港特區根本沒有什麼聯邦制下成員單位才有的固有權力、“次主權”。香港在鴉片戰爭之前有什麼“固有權力”嗎?

沒有!那時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香港在英佔時期有什麼“固有權力”嗎?

沒有!那時香港人被英國人稱為“海外屬土公民”,其實就是二等公民。

在香港迴歸前夕,一部分香港人乞求英國把香港人變成英國公民,迅即被英國政府拒絕。那時港人有什麼權力?港督是英國女王委派的,宣誓就職時從來沒有說過對香港人民負責,只說對女王負責。港英當局統治香港 150 多年,在

1985 年之前從來沒有搞過什麼民主選舉,立法局和行政局都是港督的諮詢機構,港人何時當家做主過?何來固有權力?

末了,我想引述當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著名科學家錢偉長先生 1990 年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說過的一段話。錢先生回顧參與四年多的《基本法》起草過程時,不無感慨地說,一個國家的主權是很重要的。一個民族總得有個國家,沒有國家的民族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沒有國家的民族是毫無希望的。美國印第安人是一個沒有國家的民族,在歐洲移民進去之前,估計是八百萬到一千萬人。歐洲移民進去之後,從殖民地到後來的獨立,雖然成了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現在印第安人剩下了多少呢?中美洲的瑪雅人,在西班牙佔領南美和拉丁美洲以前,力量很大,文化程度很高,現在還有許多令人讚歎的遺址。可是,創造這些文化遺產的瑪雅人卻到哪裡去了呢?還有就是猶太人,過去也是個沒有國家的民族,給納粹希特勒殺了很多,分散到各個國家。他們一直渴望有一個國家,現在搞成了以色列。這些民族的歷史都深刻說明,一個民族沒有國家是不行的,長遠來看總是不能發展的。所以,在解決香港的問題上,從《中英聯合聲明》到起草《香港基本法》,我們始終堅持兩條,一條是維護中國的主權,一條是儘可能地保持香港現有的環境和條件,使香港繼續繁榮下去,保持穩定。我們在香港主權問題上叫做恢復行使,就是這個道理。

郝铁川:中央对香港的宪制性管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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