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新规 严管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我省出新规 严管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长春晚报记者 陈思秀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网获悉,为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兴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吉林省卫健委制定了《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变相收钱都算“红包”

两个工作日内主动退

《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编和聘用制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医技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医院中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

《规定》表示,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现金形式的患方“红包”均要通过缴纳患者住院费的途径返还并告知患者或其亲友。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者上交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即视为收受患方“红包”。对于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的患方“红包”应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患者。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单位上缴国库处理。

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对于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决”,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对于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纠治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为

建立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

《规定》表示,我省医疗机构要坚决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明确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国库;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在医疗机构内公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通过12320途径投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明确要求,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隐瞒、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影响职务、职称晋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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