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必須調解哪些案件不能調解?

大狀曰


調解是法官審案的一項重要原則,能調解結案的就沒必要去判決結案。但,調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不能強制調解,不能久調不決,調解不成,就及時判決。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根本不用擔心調解書就可以不執行的問題。

尤其是下列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如無特殊情況,是必須先調的。如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損、工傷賠償、宅基地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合夥協議糾紛、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為什麼必須先調呢?因為這類糾紛,往往事實比較清楚,爭議不大,法官通過釋理說法,很可能就把矛盾化解了,沒必要動不動就把雙方架到火上烤。尤其是離婚糾紛,不論是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都必須先調,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雙方鬧到了法院,不代表感情就破裂了,如能通過調解和好,對於夫妻、孩子、家庭和社會,都是有益的。

到了二審階段,如遇到一審遺漏訴訟請求、遺漏當事人、增加獨立訴訟請求、被告提反訴以及一審判決不得離婚二審認為應當離婚的情形,一般也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除了增加請求或反訴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外,一律發回重審。

但以下案子卻堅決不能調,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無效確認、身份關係確認等。

這類案子之所以不能調,是因為雙方沒有爭議,只能單方執行一個程序,確認一個事實,做還是不做,有或者沒有,沒有所謂的處分權,也就無所謂行使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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