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的養老保險是怎樣的?

張興雨


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的養老保險是怎樣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法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其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五險一金”。我過去在黨政機關工作過二十多年,對非在編人員的管理運作還是比較熟悉的。下面來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非在編人員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嗎?

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除了沒有單位正式編制以外,也屬於我國城鎮職工群體的一部分,很多人都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只是由於各種因素,沒有考上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招錄考試,所以一般都成了“非在編人員”。他們大都從事機關事業單位的窗口服務、一線服務,是機關事業單位重要的輔助力量。所以這部分人有的是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是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管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誰,他們和機關事業單位其他職工一樣,用人單位都必須要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二,非在編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人員一樣嗎?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辦理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其繳費方式、繳費比例、退休政策、計算方式等都和在編人員是一樣的。養老保險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仍然按照單位職工的退休規定辦理退休,醫療保險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退休後仍然享受終身的醫保待遇,生育、工傷、失業、住房公積金等待遇享受和在編人員也是同樣的,沒有什麼差別。

第三,非在編人員退休待遇和在編人員養老金差別是巨大的。

這種差別和繳費方式、政策規定、計算方式是沒有關係的,主要是在崗時工資待遇的差別而造成的。由於非在編人員,有的屬於用人單位合同工性質,和企業人員一樣,需要簽訂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用工的性質和企業是一樣的;有的屬於勞務派遣公司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勞務外包的形式,將部分業務通過外包服務的方式,包給一個或是幾個勞務公司,在購買服務費用當中,除了這部分人員的工資待遇、五險一金、運作成本之外,還包括了勞務公司的合理利潤等。所以大部分人員工資待遇相對比較低,所以在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雖然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是一樣的,但是由於繳費基數比較低,每月個人繳費的具體金額比在編人員至少減少一半以上,有的可能還是成倍的減少;加之有非在編人員工資比較低,所以都沒有繳納職業年金,因此導致非在編人員退休後,養老金水平和在編人員差距很大,甚至和企業人員的養老金也存在很大的差距。

綜上所述,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只要和機關事業單位或是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規定和退休的政策,都沒有什麼差別,但是由於工資基數比較低,其退休後的待遇和在編人員相比,其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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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中都招聘了大量的非在編人員,有些是相關部門自行聘用的,有些是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這些人員因為沒有編制,所以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都是比較差的,同樣養老保險也是如此。

在我國,養老保險的繳納是有一個繳納基數的,正常的區間範圍是上年全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的40%—300%,如果工資水平在這個範圍內,就按實際工資繳納。

對於“非在編人員”來說,他們的工資水平並不高,所以每個月繳納的養老保險也不多。小雷所在地市,非在編人員每個月應發工資也就兩千出頭,肯定高於平均工資的40%,因此按實際工資養老保險一個月個人繳納8%,也就是170元左右,單位繳納20%,也就是400多一點,總共600元左右,相比在編人員少了一大截。甚至有些比較不厚道的單位,完全按照最低繳費基數幫職工繳納,那就更少了。

而按照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退休後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是和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有直接關係的,現在的繳費工資低,退休以後領到的養老金也自然更少。所以未來“非在編人員”退休後每個月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也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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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的我,已經幹了十多年了。

前後我們經歷了局屬企業單位掛靠,勞務派遣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這些方式都是可以正常繳納五險一金。

在以前的時候,雖然說逐步推動政企分開,但實際上很多局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還是可以成立一些自己的公司,一般屬於國有集體企業。

這些公司由於承擔了一部分服務收費職能,而且由於直接跟事業單位屬於上下級關係,屬於半壟斷性質。盈利非常可觀,由於受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這些公司可以根據需要供養更多的人數。這些人數一般可以被借調,往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工作。公司為這些人員繳納企業的五險一金。

最常見的就是人社部門的檔案管理服務收費,還有一些文印中心、婚姻登記服務公司等等收費機構。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勞務派遣成了正規化。一些機關事業單位接受這些公司的勞務派遣服務,不過相應的人員成本主要還是通過下屬公司支付。

後來隨著國家推動機關事業單位下屬機構的整頓和收入的整頓,取消了一大批設企業服務。

人社部門的檔案管理收費就是這樣,據說一年能減輕企業負擔近百億元。

沒有了收費服務,原先的工作人員怎麼辦?通過各個地區的一些實踐,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取編外人員的服務。其中有一類最大的群體就是輔警,警務輔助人員。

這些人員的稱呼一般是叫做編外人員,有的地方叫做編外合同制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也有的是政府僱員或機關僱員,也有的地方叫做編外聘用人員。

他們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輔助性工作人員,不佔有編制,用工更加靈活。不過工資比較死板,很少有晉升的可能。他們雖然也吃財政飯,但是政府購買服務標準非常低,一般只有4000到8000元每月。這是包含五險一金,單位和個人部分的費用,發到手2000多元是很正常的事情。


這種用工方式缺點也非常直接。這一部分人由於收入比較低,日常工作也跟帶電人員差不多,甚至更累,所以很容易產生攀比或者不穩定。有可能會給機關事業單位抹黑。也有的人戲稱,只要出了問題,肯定是編外人員。


自從開始政府購買服務,這一部分人的保險就徹底有了著落。都是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給職工繳納社保,五險一金都可以繳納。不過,由於政府支付的購買服務費用都包含了五險一金企業部分,所以待遇比較低,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的。

不過,還是希望國家能夠高度重視這些編外人員群體的福利和地位,能夠給他們以努力工作轉正的機會。比如在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的時候跟原先的服務基層項目一樣,專設一些崗位。否則他們的付出和收穫確實是不對等的。


暖心人社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的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實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那麼,機關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實行的是什麼養老保險制度呢?答案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各單位的超編人員,一種是省考合同制人員,在服務期未滿之前,還沒有轉正錄用,不能使用編制。按說,這兩類人員,尤其是超編人員,都是國家的正式職工,應該實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2015年全國養老數據信息採集時,明確規定,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才可以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採集錄入個人信息,享受相關保障。對於未在編人員,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錄入信息。

目前,這項規定依然在執行。在縣區基層,人員超編問題普遍比較嚴重,基層錄用的省考項目人員服務期未滿的也大量存在,在職工作人員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錄入,顯然有失公平,且會引起社會矛盾。對於超編人員來講,“非在編”是暫時現象,可以通過調劑編制、調動到有空編的單位、自然減員使用編制等方式解決。省考人員也會待服務期滿後,正式轉正錄用,使用編制。因此,各基層單位都會採用各種方式,解決這部分人員的社保問題,盡最大可能和正式在編職工一樣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以避免產生社會矛盾。


公事吧


“非在編人員”可以說是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佔很大一部分的群體,大部分的政府對外辦公業務由他們撐起一片天,由於其用工性質與”在編人員“不同,因此,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跟“在編人員”是不一樣,其繳納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享受的也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是怎樣的呢?

以福建省(除廈門)為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人員才有)。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確定。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非在編人員”的區別:

1、合同方面

“在編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人事關係,簽訂的是人事聘用合同,“非在編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大部分的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均是由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社醫保方面

“在編人員”繳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同時在此基數上為其建立職業年金,按養老繳費工資基數的12%繳納,該金額全部歸個人所有。而"非在編人員"繳納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企業單位也有企業年金,但政策並且強制辦理,只有部分企業給員工的福利待遇。因此,雖說雙規制並軌,但在養老待遇方面還是有所差別。

醫保方面,“在編人員”是按公務員身份參保或參照公務員身份參保,除了享受與企業職工同樣的醫保待遇外,其還有額外的公務員體檢金額,公務員醫療費補助等。

3、工資方面

“在編人員”的工資遠高於“非在編人員”,保叔所瞭解到的,最普通的差距,一個月大概在3倍左右。還有各項福利待遇,補貼等,也是差距甚大。

4、住房公積金方面

由於工資差異導致“在編人員”所繳納的公積金金額也遠高於“非在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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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社保


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的養老保險是按檔案工資繳納社保。

在機關事業單位中,由其是有執法權和罰沒收入的單位,非在編工作人員不在少數。比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管局等等。

在縣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由於編制限制,一般只有十幾個編制,二十個以上編制的算是大單位,除去班子領導,辦公室,財務,人事管理人員,真正工作在層面上的有編制的人員不多,靠帶編制人員很難完成執法任務。單位便聘任一部分合同制人員,一般有執法權的帶編制人員,帶領非編制人員去完成執法任務。

非編制人員比編制人員乾的活要多、要累、要苦,一般工作在工勒崗,掙的工資不多,有些單位由於非編制人員太多,當收費及罰沒收入抵不住人頭費時,所有非編制人員按照比例發放,工資不會太多。

但是聘任合同制人員,從入職一般就按照檔案工資比例繳納社保、醫保,等退休時也有一份不錯的養老金。





龍泉居士abc


樓主您好,機關事業單位由於它自身的編制限制,可能很多時候都會聘用一些非在編人員,那麼對於這樣的非在編人員也是要依法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並且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對於事業單位的臨聘人員,實際上也是可以享受到社保的待遇的。

那麼所謂的社保待遇,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關係的存續時間來進行繳納,在繳納的過程中也是需要5種保險同步來進行繳納,也就是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5大類保險都是需要同步來進行繳納,當然交納的過程和交納的基數要取決於自身的工資來決定,比方說你的工資待遇低於最低繳費標準,那麼你就可以按照最低繳費標準來繳納自己的社保待遇。

只要你的勞動合同關係跟所在的工作單位一直存續期間,那麼你就依法永遠享受到社保的繳費工作,雖然說作為事業單位的臨聘人員,自己的工資待遇雖然是很低,但是在享受社保待遇的同時,實際上這個社保待遇,也是能夠今後讓自己獲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包括退休醫保待遇,能夠奠定一個非常好的基礎,所以說能夠在臨時事業編制上班也是非常不錯的。


懂社保


樓主您好,機關事業單位當中確實存在這種非在編人員,而且是比較常見和普遍的。那麼這種人實際上它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臨時聘用。對於這種臨時聘用的員工,那麼肯定是沒有繳納社保的。

那麼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簽訂同工同酬的一種合同。從某種意義上去理解,就相當於是在編人員之外簽訂的一種勞務合同。那麼這種合同的形式更像這種國有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既然這種情況是有合同,所以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在的企業單位都會給這樣的一個合同工來購買這個社保。

那麼這種合同工享受到的社保,一般情況下是企業單位職工所享受的職工社保的一個待遇。不過在2014年之後,事業單位開始繳納社保以後,那麼實際上這個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實現了這個社保的並軌工作。但畢竟事業單位他的工資基數相對來說較高,所以說在某種意義上來講,事業單位的這個養老保險還是比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要高出不少。但是我們的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還是沿用以前的老辦法,就是以前按照多少錢的工資待遇來繳納這個社保,那麼現在還是按著這個多少錢的待遇來繳納社保。

所以說非在編人員享受到的這個社保待遇,往往是比在編人員享受的社保待遇要低。因為本身他們拿到手的工資待遇相對來說就是比較低的,所以說繳納的這個社保也是比較低的,一般就是按照最低繳費標準來繳納這個社保費用。


社保小達人


現實社會,永遠不會公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行政事業編、工勤編、企業編應該由稅務部門徵收社保及年金,其它由社保局徵收,全國統一,這樣才使社會及國家公平、和諧。

年金——現實社會,可憐的行政事業單位聘任制工人階級(工勤編),也是屬財政全額撥款,有的還是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居然二支柱(年金)都沒有,還三支柱。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


我也是單位臨時工,我同意所有觀點。不管好的壞的都沾邊。可是你們能給我們這些難民多發點menny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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