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闆想搞走老員工又不想賠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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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闆想搞走員工又不想賠錢,在中小企業裡是常見的,甚至在有些大企業裡也存在,這主要取決於公司老闆,以及公司一直形成的習慣。

作為企業用人單位的老闆,有開除員工的權利,但想搞走老員工的老闆是很少的,畢竟老員工是熟練工,除非是特殊原因。對此分析如下:


1、如果你是老員工。首先要知道什麼原因造成老闆要開除老員工的?如果是因為老員工失職、違紀、造成嚴重損失等原因,或者抱著得過且過混日子,抱著沒功勞有苦勞的心態上班,那是應該趕走的,畢竟企業需要謀利的,不是福利院,所以最好主動找老闆溝通認錯,並好好的改正過錯。或找自己直接領導說明原因,請求得到領導的幫助,以增加留下來的把握 。如果不是老員工失職、違紀、造成嚴重損失等原因,企業老版不肯留人又不想賠錢,那老員工還是要好好的與老闆溝通,並讓老闆法律法規有相關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希望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併為自己爭取合情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要求即辭即走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在溝通協商過程中,一定要低調,無論企業方是什麼理由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你都不要大吵大鬧,畢竟是自己事情已經發生,能和氣順利解決就是好事。所以不要太強勢,免得傷了和氣,而造成雙方胡扯最終難以解決。

注意:

a、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b、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c、企業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標準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和 賠償金標準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如果你是第三方現場管理員或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HR,經常會面臨著夾在中間很為難,上下得罪人,特別是HR,經常老闆看誰不順眼一句話,就要HR去把員工開除處理掉。為了事情完美處理,並不留後患,首先HR要敢於向老闆要開除原因,並對原因進行分析,告訴老闆要怎麼處理,才是省錢又經濟,又能降低勞動爭議和糾紛的。特別是那種想趕掉員工,又不想出經濟補償金的老闆,一定要把當中的用工風險分析透徹,講清講明,為了自己容易解決問題,儘量把事情的後果說嚴重點,給自己解決問題d空間留大點 。這樣就是以後產生勞動爭議的風險,老闆也不會責怪於你。其次要敢於和被辭員工溝通,儘量以情、理、法的順序溝通,少牽涉到法,因為法律法規一說,基本就是支付補償金。儘量講些人情世故,把糾結問題淡化,溝通過程選擇在輕鬆的環境中進行,溝通時有理有據,有禮有節,尊重員工,善於傾聽,這樣容易讓員工接受認同你的處理意見和方案,溝通好以後一定要形成相關紙質協議或談話記錄,雙方簽字完成後備案,這樣萬一後續有爭議發生,我們也就有依據應付。

總之,作為老闆不要以個人意願和印象,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做衝動的決定。儘量聽取專業人員的建議,採用合理合法的理由和方案處理員工,暴力開除員工是不可取的;作為HR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和風險點,知道相關處理程序,熟悉解決問題方式方法,發生事情一定要先查明真相和原因,不要聽之任之沒有自己的觀點思想。要儘量幫助老闆出謀劃策,為員工爭取合理合法權益,以求事情的平穩解決,不要推卻拖延問題,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作為員工,要遵守法紀和工作規程,服從安排,做好本職工作,積極主動配合同事和領導完成工作任務,避免失職和違紀行為發生,給自己造成兩難境地,做好自己才不會麻煩別人。

親善產生幸福,文明帶來和諧!我願社會安定,國家繁榮,人民幸福!


企管紅哥


前段時候,和我一個部門的副職領導辭職了。他三年前應聘來到我們公司,來到公司後也一直很受領導的器重。做事也十分認真,也做出了許多成績。老闆前兩年對他非常滿意,給他加薪。後來,他的一些處理事情的方案不太顧及其他部門,有些怨言像風一樣傳到老闆那裡。但他也有做錯事的時候,其他部門便開始炮轟。慢慢的,老闆對他的成績也不那麼滿意了。

 

前幾個月,公司因人事調動,把他調離了部門,並且降職降薪去了一個無關緊李的部門。去了之後,也不安排活給他。他呢大概也知道其中的含義(間接要他走,希望他自己提出離職)。剛開始,我個人還以為他前兩年對公司還是有一些貢獻的,公司只不過是對他不滿,想警告他而已。

結果他識趣的找到了下家後,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沒想到當天下午提上去,傍晚下班前就批下來了。

這麼短的時間內能批覆,我才知道這是真的在趕他走呀。

 

入職十多年來,看到最常見用人單位逼員工走的方式就是把員工調離原崗位,去一個讓他不滿意的崗位。原因有二:

 

1、  讓他待著不舒服,自己提出辭職。

給你一個崗位,但是又不給你活。每天讓你無所事事。這還不是最狠的,最狠的是把你調到一個厲害的上司下面,而上司每天指桑罵槐的趕你。

每天上班都很難過,讓你心情壓抑。

 

2、  用人單位不用進行賠償。

既然是你提出離職,那用人單位就不用對你進行賠償。而且還空出崗位給新鮮的血液。

 

總結:

現在用人單位也壓力大,特別是私企。競爭激烈、市場複雜。而員工過了四十以後,許多方面都開始下降,而大批的新人都願意去嘗試,屬於老員工的機會則越來越少。

希望老員工有所規劃,對自己有所要求,讓自己的職業生涯不那麼難過。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更好的明天03


首先,你得弄清楚老闆為什麼要辭退老員工,是老員工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啦還是其它原因。如果是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員工責任,那麼可以跟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是其它原因,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照一下你們的原因是不是符合。

如果不符合,作為HR兼打工仔,建議你將辭退員工會產生的影響告知公司(公司內部穩定性及勞動糾紛),如果公司堅持不賠償辭退,那你們要做好被仲裁被起訴的準備(哈,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當然還是由HR處理)。

如果公司聽從你的建議,那麼就涉及到經濟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最高年限為十二年。

工資是指勞動者前十二個的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

良好的勞資關係有利於企業發展和員工穩定,畢竟員工跟公司那麼久了,該給的還是要給員工,好聚好散!

喜歡我的可以加關注,謝謝😊



youandme66


這種事情在很多的中小企業都存在,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其實作為員工的我們,沒有什麼好辦法,因為公司有很多的辦法能既不違法又能辭退你!

個人建議,當你要被辭退的時候,你最需要做的就是趕緊找下一個工作,確保離職後能儘快再進入重新工作!

很多人說,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之類的,我個人覺得很難,首先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在辭退方面的經驗肯定很多,也有辦法應對法律維權的問題。他們不會直接給你發通知,辭退你,而是通過其他辦法變相辭退你!

一般公司通用的辦法就是,工作崗位調整,工資調整,以前8小時工作制,工資5000元,調整之後,工作12小時,工資3000外加提成,但是這個提成你根本拿不到!你說你走不走?這種情況法律是幫不了你的,屬於公司內部調整!

上面這種辦法對於公司來說是屢試不爽,很多的員工都是被這麼逼走的 !並不是說我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不對的!

是因為法律維權的代價太大,時間、精力都耗不起!除非你是工作幾十年的老員工,要不然真沒必要!當你知道你要被辭退的時候,最好就是趕緊找下家!不要等著被辭退,自己辭職,對於你找新工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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