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本來只是一個尋常的侵權案件,好多賣家本著花錢和解的心態,打算"破財消災",可是律所的漫天要價卻讓賣家們猝不及防。

長頸鹿侵權案件告了一批賣家,小編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這是一起"賣家惡鬥"事件,原告是杭州的一家電子商務公司。據瞭解,代理這起侵權案件的律所是一家美國律所,名為AU LLC。

據賣家自述,這起"長頸鹿logo侵權案件"涉及範圍較廣,因為這個長頸鹿polo是一個公版,2012年-2013年就有很多賣家在賣了,並且是個爆款,但是被告侵權,因TRO禁令導致店鋪資金被凍結。這次長頸鹿侵權總共起訴了186家店鋪,涉及多個大型跨境電商平臺,不少華南城大賣和華東大賣的店鋪都位列其中。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小編為此向其中一位賣家詳細瞭解了相關情況,因為一款產品上帶有長頸鹿的圖樣,他也被起訴了。下面是該賣家侵權的產品圖樣: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小編在此建議服裝鞋帽類賣家自查一下,產品中帶有長頸鹿圖樣的請儘快處理,因為代理這個品牌的律所抓的是所有平臺的侵權!

據瞭解,品牌方已經註冊了相關商標,下圖是起訴文件提及的"長頸鹿"商標信息。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有部分賣家想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凍自己的賬戶,可是對方律所漫天要價,有的賣家被逼無奈,只能本著"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心態來處理這件事了。

律所漫天要價,賣家被逼無奈

上述賣家之前也打算和解,但是對方律所的一些行為徹底惹怒了這位老鐵,最終他把凍結的款項全部退給了買家。

他介紹說,對方律所首輪和解金額的報價為1.5萬美金,二輪報價為5000美金,不過他的店鋪侵權產品銷售額僅為1400美金。看起來有點獅子大張口啊,首輪要價竟然是銷售額的10倍多。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對方律所的漫天要價讓這位賣家很生氣,這位"倒黴蛋"說"我拿不到,他們也別想拿",最終他將所有60天以內未確認收貨的訂單全部進行了退款處理,賣家說就相當於免費給廣大客戶發福利了。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該賣家講到,他的店鋪已經運營了3年,現在這個事情搞得他焦頭爛額,他這樣做就是因為自己賬戶被凍結,拿不到錢,也讓對方什麼都得不到。這位賣家是寧願幾年的店鋪不要,也不讓對方得逞,不知道又有多少賣家因為高昂的和解金無奈放棄店鋪呢?

昨日又有賣家曝光了代理這起侵權案件的律所,真是讓人大吃一驚。

自己人坑自己人?

億恩網瞭解到,代理這起侵權案件的律師名為:Adam Urbanczyk,十分碰巧,小編在一家中國律所的官網上發現了和原告律師同名的人,話不多說,直接看圖 ↓

律所和解漫天要價,賣家: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從上圖可以看到,這家律所團隊中的一人很可能是原告律師,有賣家痛斥這家律所為假律所:"為了利益毫無道德底線,中外勾結,既當被告律師,又當原告律師,來回收割中國賣家!"

還有賣家講到:"Adam的兩位中國同僚,多個代理和解機構的合作律師,掌握了大量的賣家數據,強烈譴責自己人坑自己人的行為。"

縱觀整個事件,其實皆因利益而起。

商場如戰場,利字當頭

有的小夥伴會說,這些原告的律所也太黑了吧,真敢要價。殊不知,律所只是專業服務機構,被品牌方僱來維權的有力"武器"。

俗話說,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在法律程序上,人家這樣做沒有任何問題,完全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地"搞"涉及侵權的賣家,按照法律來說沒毛病,也只能從道德上譴責他們罷了。

在整個過程中,律所只收取原告一筆律師費,大部分和解金其實還是落到原告的手中,與其說是律所"惡搞",不如說是原告"夠狠"。

不過話說回來,人家為什麼要"手軟"呢?

第一,品牌方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畢竟仿牌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正品的銷售收入,起訴索要賠償是正當的。

第二,商場如戰場,每個企業出來混都是為了賺錢,可不是為了做公益,尤其是牽涉到競爭的時候,沒有人會講人情、道德之類的東西,很多時候不是"你死我活"就是"你活我死"。

所以,不想被"惡搞",還是得自己多"長點兒心"。雖然有的賣家確實不知道所賣商品侵權,但不排除一部分賣家抱著僥倖心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最後,億恩網總結了關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中經常出現的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知識,供賣家小夥伴參考。

美國相關法律介紹

在美國,禁制令(injunction)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責令侵權人停止一切侵權行為的命令。按照訴訟是否結束作為區分點,禁制令可分為永久性禁令與中間禁令。

中間禁令在訴訟判決前作出,目的是為了保持現狀,防止給原告造成更多不可挽回的損失,發佈時間緊急。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第65條,中間禁令分為兩種,包括TRO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

TRO,臨時禁令,特點在於有效限期短,

一般不會超過14天,但在作出之前甚至無需通知被告,而且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會很快發佈。很多賣家之所以會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凍結資金賬號,正是因為法院依原告申請發佈了TRO。

Preliminary Injunction,初步禁令,與TRO不同,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有效期比較長,必須經過聽證程序才能由法院作出。此外,法院必須將聽證時間、地點提前通知被告,因此,被告在被採取限制措施之前,一定會知曉相關情況。】(以上三段加框)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可以同時申請TRO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如果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TRO失效前被法院批准,則可以保證這兩種禁令的無縫銜接。

賣家的資金賬號、店鋪被限制,正是基於禁令的法律效力。這兩種禁令的限制效力都是臨時性的,在和原告和解後,限制措施的效力就可以解除。

被採取了TRO限制措施,賣家要麼放棄店鋪要麼和解。但如果賣家想要店鋪,被告後一定要有所回應,因為缺席判決或不予回應有可能導致裁定的金額高於原本可以達成和解的金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