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亮146450030
借車人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有責任要以實際情況分析,但首選需要了解“免責規定”。
參考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載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重點在引用部分已經劃出: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直接過錯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有過錯的場景有以下幾種。
1、車主在出借車輛時未對借車人的狀態進行“審核”,如果借車人在借車時存在酒駕、毒駕、無證或借車人存在嚴重影響正常駕駛的病症,車主仍然借車則要為借車人發生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所投保車險存在特殊協議約束而未告知借車人,比如車險指定了承保的駕駛員不包括借車人,在發生事故後車險可以按照協議拒賠或者一定比例絕對免賠;車主沒有告知借車人這一事項的話,在發生事故後車主同樣有賠償義務。
3、車主在出借車輛時明知車況存在問題,甚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但未提前告知借車人,這種情況導致的事故是可以通過專業結構鑑定出結果的;如兩方對車輛問題均不瞭解則共同承擔責任,如果車主明知而借車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類似於上述三種情況車主總是要承擔責任的,所以在出借車輛時一定要對接車人的健康狀態、駕駛證信息以及車殼做一個完整的判斷,否則借車期間有任何一項問題車主都會很麻煩,甚至會反目成仇。
面對借車人如果知根知底且對對方的駕駛風格以及脾氣秉性有充分的瞭解,對於這類人是可以正常出借的;如果對於陌生人或者是一些“品質有瑕疵”的借車人,最好的辦法是不借車或者簽訂借車免責協議,當然保留一些租車公司的名片作為擋箭牌也是好辦法。
重點說明:正常借車過程中即使做到了對車主和車輛的“審核”,在確保人車無誤後出借車輛,但在出現嚴重事故後也沒有任何成文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所以借車人可以很簡單的否認借車時的狀態,這類事故是很難立得到合理判罰的。
總結:借車總會存在風險,如果懂得感恩則要在借車用車時特別注意安全,並且要珍惜他人的汽車;而且在共享汽車以及租車公司鋪地開花時,沒有任何必要面對親友借車,人的信譽度是有限的,過分消耗只會令人快速“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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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Auto
借車給朋友撞死人,車主需承擔什麼責任,
車主把車借給別人~只要車沒有問題~駕駛人有駕駛證~且不存在酒駕和毒駕~車主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話~則不用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則不用承擔責任。
根據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
星語說車
多數情況沒有責任,特殊情況下有責任。
先看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載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可以認為,一般情況下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特殊情況下,如果車主有過錯,則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謂過錯,那就是指明知或應知車輛存有安全隱患(例如剎車失靈等),並且這種隱患是事故的原因之一;或者明知或應知借車人醉駕、毒駕、無證等不適合假釋車輛,仍將車輛借出的。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借用的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車主和借車人互相推諉,勢不兩立,而借車前雙方稱兄道弟,你好我好。有鑑於此,車輛最好不要借給他人使用,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淮北日月升
很多車主買車後,就擔心就是遇到親戚朋友借車,就怕發生點意外事故,車輛損傷還不要緊,萬一出現有人員傷亡情況,賠償問題恐怕是跑不了的。每年都能看到關於借車出現的糾紛,輕則小刮小蹭超速違章,重則發生嚴重事故,最後恐怕都是落得一地雞毛,可能連朋友都沒得做。那麼,車輛要是出借的話,如果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正常有這麼幾種情況,車主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車主沒有針對借車人是否符合駕駛車輛的狀態做出正確判斷。
二、車輛投保過特殊險種或協議約定沒有及時告知接車人
三、車輛存在影響安全駕駛的故障未進行提前高之。
如題主所說,如果車輛外借後,出現撞人事故,且被撞人不幸身亡,車主是否需要擔責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在機動車駕駛人一方,保險公司會在機動車強制險的範圍內進行賠付,超出部分將由駕駛人承擔。車主若是沒有存在明顯過錯的,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請記住,這是理論答案。如賠付過程中,駕駛人沒有實際賠償能力,事故中身亡者家屬,勢必會將車主當做索賠對象,這種三角官司很麻煩的,而且一般都是傾向原告方。有的激烈點的家屬甚至直接上門鬧事,車主報警都沒用,總之遇到這種事情,要想不掏錢的,基本上不太現實。
雖然有些人可能在借車過程中,簡單的判斷下借車人的狀態,或者叮囑他開車一定注意安全,喝酒後不要開車等注意事項,甚至出於謹慎心理,還會簽訂所謂的借車憑據。但如果真的遇到事情,這些做法都不見得能夠幫助車主規避可能會遭遇的風險,只要車輛是你的,遇到問題的時候,麻煩該來還是會來的。
所以,最簡單粗暴的做法是,車與老婆恕不外借。網絡上有人總結出了車輛不外借的六大理由,這裡給大家分享下,希望在你拒絕他人借車時可以用的上。
一、車與老婆概不外借。 簡單粗暴,效果立竿見影,不過可能會被別人說小氣。
二、借車沒問題我幫你開。既避免了風險,也照顧到了朋友的情緒,以及幫得上忙。
三、老婆不同意沒法借。老婆不同意借車,總不能為了借車破壞人家夫妻關係吧。
四、我自己要用借不了。你有事我也自己有事,總不能把車借給你耽誤了我自己的事吧。
五、車輛有問題不敢借。車輛存在安全問題,借出去怕出事沒修好前可不敢亂借給別人。
六、承擔風險太大不敢借。直接明說可能會存在的問題,怕承擔責任不敢隨便借。
另外,現在的網約車、租賃車、共享汽車那麼方便,如果真的有急用,這些渠道完全可以幫忙解決問題,不一定需要找朋友借車。那些遇到別人借車的車主,最好還是不要將車輛外借,以免生出不必要的麻煩。即便對方駕車技術如何嫻熟,也難免有馬失前蹄的時候,別到時候連朋友都做不成,那就讓人唏噓了。
鴻漸談車
借車發生事故,車主原則上不承擔責任,有過錯的話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問題,法律的規定還是相對明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個賠償責任的基本規定,至於規定的過錯,在司法解釋也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車主的過錯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所以,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認定。一般情況下,普通的機動車借用基本問題不大。當然,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是一旦事故,出現賠償責任,作為受害方,基本也會將車主作為被告一併訴訟,即便最後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總免不了一番折騰。
葉律師
一定有,因為你把車借給他才會出事!你車不給他會出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