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重拳出击,又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栽了
大余县人民法院
11月5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康某宇等9人涉黑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以来,康某宇与康某生混迹于大余县某村,利用强迫交易等手段,从他人手中抢得山场砍伐权
获取不法利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2009年至2013年期间,康氏兄弟采取开设赌场、非法采石等手段
继续非法敛财、发展壮大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康某宇为扩大影响力,继续做强“康氏集团”,相继网罗被告人林某等人充实到组织中,同时以发放工资、福利等方式,维系组织发展和内部关系,逐渐从恶势力犯罪集团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康某宇、周某健、林某出资成立理财公司,为违法犯罪活动做掩护,在民间以高额利息大量发放借款
康某宇继而授意、教唆或直接,带领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
先后在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其聚集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以此维系组织运转,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追究被告人康某宇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追究其余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人员、涉案事实较多、案情复杂,该案择期宣判。
庐山市人民法院
11月6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火等16人涉黑案以及张某运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公司为依托,向九江市及周边县区不特定的个人
违法发放贷款,恣意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以减少借款人
实际到手本金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范某火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庐山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安福县人民法院
10月28日至11月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华等29人涉黑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0年左右,李某华沉迷赌博、不务正业,开始混社会,2002年左右
李某华因欠下高额赌债,而逃往浙江宁波躲债,并在宁波继续混社会
2005年开始,李某华在宁波网罗了,以安福籍为主的部分社会闲散人员
形成了以李某华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后李某华被捕入狱,2015年刑满释放后,为快速获取经济利益,李某华带领左某等人开设赌场
使原本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组织的多股势力,迅速集中到李某华周围,逐步形成以李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左某、刘某甲等五人为骨干的,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安福县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并没收个人财产。
其他28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实施了开设赌场、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该组织通过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获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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