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user
如果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追究責任的話,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因為承包戶(下稱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賣給買方而引起的,實際上損失最大的是買方。
一、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存在兩點過錯。
過錯一,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承包地不得買賣”之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同時是土地的發包方,農戶作為承包方通過承包發包方發包的土地獲取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承包方無權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賣給他人,私下買賣土地無效。
過錯二,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發包方將土地發包給承包時,雙方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承包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僅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私自賣給別人,還因自己的過錯導致買土地的人,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子,導致土地用於非建設,改變了土地的用途。
二、土地的買方存在的過錯和承包方存在的過錯一是一樣的,那就是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承包地不得買賣”之規定。
三、責任的追究。如果像提問中這樣的現象發生,在追究責任時,一般情況下會責令承包方拆除土地上面的房屋,恢復土地原貌。因為,雖然承包方將土地賣給了別人,但是這種買賣土地的行為不被認可,土地的性質也不會因此而發生改變,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村集體的,土地的承包方也不會改變。
那麼承包方就要履行他承包土地的義務,即“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要想達到這樣的效果,就必須拆除地面上所建的房屋,而且必須是土地的承包方自己想辦法拆除,如果承包方拒不執行的話,會有相關部分進行強拆,造成的損失由存在過錯的人自行承擔。
土地承包方和買土地的買方都存在在過錯,損失也由他們雙方各自承擔,但是拆房買方肯定不樂意,因為他又投入在土地上建了房,但不管他樂意不樂意房子是必須要拆除的,這樣最後的結果就是土地承包戶退還賣土地的錢款,至於因拆房造成買方投入建房的損失則無法保障,所以土地的買方的損失也就是最大的。
綜上所述,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子,他們雙方都存在在過錯,如果說誰的過錯大點,我認為是承包戶的過錯大點,因為他如果不點頭同意的話,買土地的人是不會取得土地,也不會在土地上面建房子的,但實際上損失最大的還是買土地的人。這個提問也警醒我們,農村土地不能買賣,私下買賣也不行,風險和損失太大了。
農村一山貨
根據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鎮小關村實踐經驗告訴你,沒事兒,啥事兒沒有,2003年,我承包了村裡十畝土地,50塊錢一畝,前幾年有人辦廠,我以兩萬塊錢一畝,賣了五畝,有的人生氣,告了一年,省、市、縣、鄉,反了一年,最後落了個黨內警告,沒事兒了,只要記住,我不是賣,只是轉租或者以地入股,沒事兒,絕對沒事兒。
微塵5666
農村有些承包戶將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如何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責任大?
關玉良簡答如下.
國家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國家授權,由村集體管理,獲得土地的人,是村集體組織中的農業戶口,相關土地的發包,宅基地使用,發証,確權,申請翻建,新建房等一切事物,由縣,鄉,村,三級共管。手續嚴密,審批嚴格,有一整套科學管控流程,盡乎完美!
一,集體土地,只有本村農業戶口的人,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土地流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
土地承包權人有土地經營權,和土地流轉權。但是,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充許買賣!如有發生買賣,買,賣雙方都是違法行為!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
二,本題中農民將承包的土地賣給別人建房,只要是承包地都不許買賣的。建房,改變了土地用途,更不充許,賣者違法,買者也違法,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向村,鄉,書面申請,僅是私下成交,而買方又沒向村,鄉,縣,申請建房手讀,更談不上批准。就私自建房。這是錯上加錯.罪加一等。是嚴重違法!!
三,造成這種局面買賣雙方是法盲,也許是明知故犯,村委會不作為,失職,失查,都耍承擔責任!
四,如何外理。
①視土地屬性,是口糧田,還是坡耕地,還是河灘地,面積大小,對.環境保護的破壞程度,處罰權在縣,鄉,。
②如果買方是城市戶口,與村集體無任何緣份,私自建成沒有任何手續的房屋,只能是折除新房,剷平基地復耕,建房者還得承擔罰款!
③,如果是本村農業戶買的,還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上級對這類向題處理會輕些,新房能否保住在兩可之間,但罰款是免不了的。
④村委會嚴重失職,上級會追責,結合目前反腐,要嚴查是否幹部有貪腐行為!更甚者,是否有黑惡勢力做保護傘!
⑤現實中,農民法律意識很強,發生這種事情是極個別的!村委會也很認真監督管理!要論責任大小,還是賣方責任大,買方損失大,實際是雙方都違法,違規,都是各打五十大板,都賠了夫人又折兵!村委會有權收回這塊土地!!
關玉良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點的是,土地的買賣與違規建房是兩碼事,違規建房法律後果通常都是購買方承擔,土地承包戶賣土地一般沒人會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承包戶將土地賣給本村村民是合法的。也可以依法過戶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的,至於買土地的村民將購買來的土地建房子是否依法按照農村建房的審批程序辦理與否,與賣土地的人是沒有半毛關係。本村人購買本村人的承包地建房,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批建的,並不是絕對不能修建,購買本村承包地私自違規建房,如果追究法律責任,只能追究違規建房的責任,違規建房與合法賣土地的一方是沒有關係系的。
承包戶將土地賣給非本村人員建房也要分情況。比如土地承包戶將土地賣給非本村人員,非本村人員通過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農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房,這也是合法的,不會被追究什麼責任。如果土地承包人將承包地賣給非本村人,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土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種不受法律保護體現的是不能過戶確權登記,土地被徵收時購買土地的人無法獲得徵地補償,對於賣地方來說,萬一購買方反悔,打起官司來法院會支持退土地退款。對於非本村人員私自將違規購買的土地建房的,違規建房有被依法拆出的風險,即使不被拆出,修建的房屋也不能辦理任何手續,這就是違法買賣土地建房的後果。
綜上所述,承包地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是可以轉讓出售的,在法律不允許的條件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違規購買農村土地建房一般來說賣方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但購買方的的權益和違規建房財產沒有法律保障,如果要追究違規建房,違規建房輕則罰款,重則強制拆出違章建築,對賣家沒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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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把自己承包的基本農田賣給別人搞非法建築的事情確實有,處理起來也比較麻煩。
按照法律規定就是買地者拆除違法建築,把土地恢復原狀,再有承包方繼續耕種。這是從法律意義上的解決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上有許多要解決的矛盾,比如說買地方買地所出的錢不能順利要回怎麼辦?有的買地者是蓋民居住的,如果他們已經遷居此處,而他的原居住處也已經處理,這該怎麼辦?我們總不能把他們一家強行趕出來吧。
一般情況下,這種私自買賣土地現象,大部分都是買方為主動方,他們因種種原因希望得到這塊土地而不顧法律法規,執法部門嚴肅執法,拆除其違法建築合法合理,但有時候也要合情,也得容他們找好重新安置地方,不要弄得太難看,理性執法,即把工作給做了,也維護了執法者的形象。
買地者是主動違法者,明知顧犯,遭受損失是自找難受,怪不得別人。因此,在拆除違法建築上要積極主動,不要心存幻想,對抗執法,那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尊守法律,做一個守法公民,決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蒙受損失。
忙碌快樂農家人
農村有承包戶把土地賣給個人建房追究責任買賣雙方誰的過錯大?
悟空問答提問這樣的古怪問答,我看是否有這樣的事例?
首先如確有這樣的事例,那證明當地的政府部門把有關法律文書裝在衣袋裡,要麼就忘了沒當一回事,要麼就故意不讓農村人知道相關法律條文。
回過頭來細想一下不會呀,因為當下社會是依法治國,和藹的法制社會,大凡在職的公職人員以及國家各級組識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雖不是字字句句記得很清,但有關法律精神所規定的範畸都走不了大花星。
要知道當代的農民雖是泥巴腿但法律觀念還是很強的,不會輕易做出違法之事,加之國家分佈在各地的各級組織,普法力度覆蓋層級是相當大的,適應政革潮流從沒小視。
所以說農村承包戶把承包的土地賣給個人建房的事我不信,既然他(她)糊塗到這個地步就不懂也不會做買賣生意。
我認為悟空問答提問這樣的題又是在考人,試試你對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滲沒滲透思想意識。如果沒有這樣的個案就不存在追究哪一方的法律責任。
你說呢朋友!
叄農黎雨
這得看承包戶是合法將土地轉讓給同村的村民,還是私下裡賣給其他人,如果是第一種的話,自然是買方的責任大,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確指出,承包戶可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村民,只要發包方同意就行,而後這塊土地的權屬關係和原有的承包戶沒有任何的關係,因此追究買方責任。
題主並沒有明說是如何將承包地賣出去的,如果是在村委會的同意下合法轉讓,那是法規規定的,到時候土地和買方之間產生權屬的聯繫,而在責任的追究中,買方負責任。 不過大多數的農民並沒有經過法律的程序轉讓土地,只是私底下將土地賣給其他人建造房子,土地對應的承包戶還是沒有改變,這種情況下兩者的責任都大。
首先承包戶在明知道土地是屬於發包方所有的情況下,還將其當成自己的土地販賣,這是違規的。而明知道對方是用來建造房子,土地的用途破壞,還是會擔當責任。 而買方所犯的過錯和承包方一樣,是土地破壞的實際人。一旦追究責任,承包方需要將土地恢復成原貌,買方將房子拆除掉,因此過錯都比較大。
特別是耕地層被破壞,需要將其修補才行。 不過事實上,國家在處理違規建房的時候,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並不會強制其拆掉,畢竟這樣的違規現象太多了,目前國家已經推出了《耕地佔用稅》,為的就是解決過去在耕地上建房的違規行為,只要繳納佔用稅,房子可以一直保留!
惠農圈
首先要搞清楚這塊土地的“屬性”,是耕地面積還是政府確認過的開發性土地……
其二,再看農戶和該承包者當初簽訂的合同……如果這塊土地屬於非開發性土地,農戶當初簽訂的也是種植轉讓合同……土地承包商就要“負全責”,甚至還要給農戶做出相應賠償。如果農戶當初稀裡糊塗的簽訂了合同,或者根本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這個農戶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墨青魘1
這問題純政策問題?問普羅大眾回答有什麼用?開玩笑?還是頭條沒題了?
深山耕哥
過錯的認定。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從設問中的問題,結合生活常識,可排除過失。均為故意時,在民事領域責任相當。問題是追責,分兩種情形。一是出售宅基地,出售方因出售行為喪失再次申請的機會,可認定出售方無責。二是出售建設用地(不包括上述宅基地)和農業用地,因均為故意,故責任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