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制實施後,居民個人需結合稅制變化,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為促進納稅人儘快適應新稅制要求,遵從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改變日常工薪所得扣繳方法,實行累計預扣法,儘可能使人數佔比較大的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免予辦理年度彙算清繳。同時,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稅法規定需辦理彙算清繳。
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
主要原因:對個人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且合計超過6萬元的,日常沒有合併預扣預繳機制,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彙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彙算清繳。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的。
主要原因: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收入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彙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彙算清繳。
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於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於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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