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家剛
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在事實上是控股關係,但是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借用一方資質或業績證明進行投標。
強行借用,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界定為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無效。
如果要使用,則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權情況下,以母公司資質和業績投標,以母名義參與投標,相關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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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應該不可以用總公司資質。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反倒可以用總公司資質。
一切都是以招標文件為準,特別是目前資質全國通用。
2019-11-07 14:51:43 佚名
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在事實上是控股關係,但是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借用一方資質或業績證明進行投標。
強行借用,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界定為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無效。
如果要使用,則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權情況下,以母公司資質和業績投標,以母名義參與投標,相關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反之亦然。
按理來說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應該不可以用總公司資質。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反倒可以用總公司資質。
一切都是以招標文件為準,特別是目前資質全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