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體不產生酒精,酒精中毒意外險該賠12萬

前天寫了一篇關於“猝死”不是意外,結果保險公司打官司贏了的案例。

評論區的內容看,極少有人仔細看了案例的內容,以及我們對“猝死”還有“意外死亡”兩個定義的對比。

可以看到,很多評論者還沉浸於“我認為該怎樣”,那麼這個規則就該怎樣的認知中。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

本文的案例又是一起意外險,不過這次的糾紛是“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屬於意外?”

案例說保險 | 法院:人體不產生酒精,酒精中毒意外險該賠12萬

案例始末

2017年3月29日,周某因生意週轉,因此以工廠宿舍為抵押,向四川省遂寧市某銀行貸款12萬,貸款時周某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發售的《借貸安心意外傷害保險》,其保險費240元,保額12萬,保險期1年。第一受益人為銀行。該險種系銀行代銷,借款人投保後,銀行會給投保人一份保險單複印件、保險條款簡介複印件(正反2頁),其原件由銀行持有。其保險條款簡介中載明瞭投保範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範圍、保險金受益人等。

2017年11月1日,周某在新疆烏魯木齊死亡,烏魯木齊公安局出具死亡證明,載明其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去世後,周某妻子錢某變賣了資產後,還清了銀行的貸款,同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周某的家屬獲得了涉案保險合同的12萬保險金受益權。

由於周某和錢某系二婚,因此周某和前妻所生的兒子袁某也有受益權,但袁某書面表示其放棄保險金繼承。

保險公司收到理賠報案後,調查之後認為:周某系飲酒導致酒精中毒,不符合“意外”定義的“外來的、非本意的”情形。因此拒絕賠付12萬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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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庭辯質證後,一審法院認為:

1、雙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2、涉案的意外險保單由保險公司委託銀行銷售,保險單系格式條款。並且保險單原件由銀行投保,投保人周某對保險單內容知情完全處於劣勢。

3、銀行給投保人周某的保險條款非格式條款,且沒有對“意外傷害”有明確的定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之規定,在對“酒精中毒死亡”是否是“意外傷害”理解分歧的時候,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且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即“酒精中毒死亡”系“意外傷害”,保險承擔保險責任賠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2萬。。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周某家屬保險金12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遂寧市中院,2018年9月14二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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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二審期間,保險公司申請調查令,調取了新疆某司法鑑定中心對周某死亡的鑑定報告,報告顯示死者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481.2mg/100ml,系酒精中毒死亡。保險公司、死者家屬對於該證據認可。

2、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3、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因此二審的焦點是“一、周某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二、本案是否適用不利解釋規則法律條款”。

4、對於周某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法院認為:

①保險合同6.3款對“意外”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主要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猝死不屬於意外傷害。

②酒精系身體外部元素,人體並不會產生酒精,因此符合“外來的”之定義;

③酒精中毒非週末本意,飲酒屬於一種常見飲食習慣;且喝多少就會酒精中毒,飲酒人並不知曉,同時也沒有統一標準,因個人體質不同而不同。因此周某和朋友聚會飲酒後酒精中毒符合“突發的、非本意的”之定義;

④周某身故鑑定報告載明其酒精中毒是直接死亡原因,非疾病身故,符合“非疾病的”之定義;

⑤“猝死”屬於疾病身故,是身體內部潛在疾病導致的突然身故,因此酒精中毒不屬於猝死!

綜上,周某的死亡屬於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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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公司認為應該追究為何會酒精中毒,因此不適用不利解釋規則。法院認為,本案的產生的爭議並非酒精中毒本身,而是酒精中毒致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的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酒精中毒是否屬於意外傷害產生分歧,一審法院依照不利解釋規則作出有利於受益人的解釋並無不當。

6、涉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亦沒有載明“酒精中毒”為免責情形。

2018年11月27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2萬!

2019年6月17日,四川省高院也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複查本案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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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不得不說,本案是一個看起來簡單,但是法院選取的角度非常精準,招招致命。將“意外傷害”的必備四要素分拆解讀。

2、海哥個人認為,酒精中毒確實屬於意外。但是,酒精誘發了急性疾病死亡的,就需要斟酌了。這兒囉嗦一句,喝了酒24小時內不要吃“頭孢”這種藥,或者吃了“頭孢”24小時內不要飲酒。否者這種意外死亡符合部分公司免責條款約定的“不遵醫囑”情形。也順帶普及了下部分藥物禁忌真的要命!

3、酒精中毒身亡,海哥某朋友父親就這樣走的。後來餐廳,一起喝酒的人都賠了錢。自那以後,海哥喝酒重來不勸人多喝,自己喝酒也是適量而至,算是脫離了“不喝醉就是不給我面子”的奇怪圈圈。

4、事實上,海哥比較懼怕同東北和西北地區的朋友喝酒,真的是懼怕,因為動輒一杯一杯喝,自身確實受不了。現在喝酒更多的是和朋友小酌,談天說地,喝酒反而成了次要的。即使吃燒烤,啤酒也是喝到微醺即可,而不是喝到勾肩搭背扶牆為止。中國的酒已經脫離了單獨的飲食圈,而是已經形成了一種文化“酒文化”,通過酒文化延伸了太多太多的東西。

最後

喝酒需謹慎,適量即可;酒桌上勸人喝酒更加要謹慎!

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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