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就周杰倫音樂侵權訴網易,法院判賠償85萬元

裁判要旨

本案系侵害錄音製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主要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是涉案錄音製品的合法權利人?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三、如果侵權成立,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音樂公司”) 經SURELEGEND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簡稱SL公司)合法授權獨家取得著名藝人周杰倫等演唱的涉案錄音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可對外轉授權及以自己名義對外維權。

2017年杭州網易雲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雲公司”)與騰訊音樂公司簽訂《音樂授權合作協議》,其中包括涉案SL公司授權的錄音製品,該錄音製品的授權期限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該部分錄音製品的保底金為18184140元。

2018年3月9日,網易雲公司曾向騰訊音樂公司發出續約郵件,請求內部溝通提供續約報價。但截至授權期限屆滿,雙方未達成續約協議。

2018年3月31日17:23,騰訊音樂公司向網易雲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內容為:“根據騰訊音樂公司和貴司簽訂的《音樂授權合作協議》之約定,騰訊對貴司轉授權的傑威爾廠牌的錄音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於2018年3月31日到期。雙方轉授權協議第9.3條明確約定:合約到期或合約終止,網易應該立即停止傳送授權內容並刪除在其服務器上相關授權作品。鑑於雙方暫未對後續轉授權達成合意,還請網易按照協議約定下架所有傑威爾廠牌包含的歌曲。附傑威爾全量內容清單。”根據該清單附件,包括錄音製品536首,錄像製品272部。

2018年3月31日23:44,網易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消息稱:親愛的用戶,您好!在我們明確希望購買版權未果後,由於版權方的突發要求,我們不得不很快下架涉及周杰倫等藝人的傑威爾公司歌曲。為了儘可能減少您收聽相關歌曲的影響,現在強烈建議您立刻購買下列歌曲,您將終身可以收聽使用。

2018年4月1日4時許,原告委託代理人張迎在北京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監督下,登錄網易雲音樂網站購買下載了單曲《等你下課》以及被告方製作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含200首歌曲)。單曲的價格為每首2元,合輯的價格為400元。2018年4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2018)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744號公證書。

2018年4月1日11時20分許,原告委託代理人賓繼安在廣東省前海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登錄網易雲音樂網站,發現《范特西》《依然范特西》《葉惠美》《八度空間》等多部音樂專輯仍提供下載服務,公證下載了其中169首歌曲。深圳市前海公證處據此於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深前證字第006700號公證書。

法院判決

以下為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階段“本院認為”部分,原告是否為涉案錄音製品的合法權利人,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部分進行論述。

一、原告是否為涉案錄音製品的合法權利人

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公開出版的《八度空間》等音樂專輯的署名,可以認定傑威爾公司是涉案錄音製品的製作者,享有相應的錄音製作者權。SL公司經傑威爾公司授權取得上述錄音製品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騰訊音樂公司經過SL公司的合法授權,對上述錄音製品取得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案中,根據網易雲公司與騰訊音樂公司簽訂的《音樂授權合作協議》,合約到期時,網易雲公司應當立即停止傳送授權曲目並刪除在其服務器上相關授權作品。雖然騰訊音樂公司與網易雲公司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合約到期後網易雲公司方繼續使用而未被追究責任的情形,但並不能據此認定後者的使用具有正當性。2018年3月31日雙方簽訂的涉案錄音製品合作協議到期後,網易雲音樂平臺繼續提供下載服務缺乏合法依據,其行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三被告是共同侵權主體,應當連帶承擔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錄音製品的知名度、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造成的後果等情況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賠償每首錄音製品的經濟損失4500元。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律師費30000元並進行了兩次公證,本院確定其為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開支為49000元,共計85萬元。

關於原告主張由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錄音製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並未涉及著作人身權部分,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因本案侵權行為遭受了其他人身權方面的損害。同時,被告的行為也未造成原告聲譽的貶低。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總結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案件來源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0391民初802號

騰訊就周杰倫音樂侵權訴網易,法院判賠償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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